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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要注意喔!原住民保留地之地上權查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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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1 10:30: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詳細新聞內容  
【北縣訊】「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以上規定是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明文限制,但如果是法院強制執行之「拍賣」屬不屬於上述規定「轉讓」之範圍呢?這問題連執行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也覺得有疑慮,於是行文主管地政業務之內政部地政司,地政司再函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表示意見,最後基於保障原住民權益之政策立場,原委會下一道行政命令作成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物之解釋。

前開解釋固然是照顧到原住民之權益,但很明顯地忽略了原住民因個人因素成為別人債務人時,債權人卻不得申請強制執行,導致債權人求償無門權益受損之事實。所以說如有原住民以地上權作為權利轉讓或設定負擔之標的,您就需注意以下情形:

1.您非基於繼承或贈與之原因,且非屬得繼承、原受配戶、三親等之原住民身分,依前開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就不得受讓該地上權,也就是無法取得物權之保障。

2.您如果無法取得地上權,當原住民以地上權做為抵押權之擔保品抵押給您時,您即便成為抵押權人,也要有心理準備,屆時原住民還不了錢,您也不能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同樣地,沒有抵押權登記,縱使手中有其他借據憑證,一樣徒呼負負,也就是無法取得債權之保障。

總之,這種事情不要輕忽,如您有跟原住民打交道必要,最好等他取得原住民所有權之後﹝編按,地上權自用滿五年即無償取得所有權﹞,再進行其他有關債權、物權之法律行為,如此才能確保自身權益。詳情可上新店地政事務所網站查詢,歡迎多加利用。﹝http://www.fcland.gov.tw﹞


http://www.tpcland.tpc.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12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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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1 12:06:55 | 顯示全部樓層
也就是說原保地的債權保障的關鍵,在於該原住民是否擁有原保地的所有權囉.....,所以,其它的就免囉, 什麼地上權,什麼碗公的,都不應與之交易,因為債權沒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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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7-8-1 12:13:5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保地有二種,一種是只有地上權及耕作權,違規使用隨時會被政府收走也無法主張法拍,另一種是擁有地上權及耕作權五年,則會登記為地上權期間屆滿,而地主擁有所有權, 所以真的喜歡原保地,就要買第二種的,以後比較沒有糾紛.


post by ""kevin""
也就是說原保地的債權保障的關鍵,在於該原住民是否擁有原保地的所有權囉.....,所以,其它的就免囉, 什麼地上權,什麼碗公的,都不應與之交易,因為債權沒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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