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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房屋登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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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4 10:49: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日前法院判決土地分割以確定,目前我去地政處理分割登記時,
因為判決書上只載明土地分割,無地上物分割,
地政人員問我有無建物判決書!這樣房子無法登記!還是房屋這部分要問建築課呢?
該筆土地共有兩個建物,當出分割時就以現有使用情況分割,
我方甲地上有建物一棟,丙方土地上亦有一棟,都是民國75年以前就有的
我回頭問律師,回答說建物是我們的不需要分割,所以不需法院判決!
所以我得問題該怎麼做?律師叫我去調稅籍證明,我們的應該是免稅的,
如果有此稅籍證明就可以證明是誰的房子嗎?此屋有水有電有門牌號碼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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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4 12:30:32 | 顯示全部樓層
請問,地上物是違章建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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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4 13:06:58 | 顯示全部樓層
看一下地籍謄本的「土地標示部」,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是什麼?
地上建物建號,有沒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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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4 13:19:51 | 顯示全部樓層
裁判分割共有物,地上物使用情形應該是當初法院考量分割方法的因素之一。
請求法院分割的範圍並不包括地上物,自然不會在主文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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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8-4 13:24:14 | 顯示全部樓層
建物不是違建,這點以提供相關証件請教鄉公所建築課了!沒有非法問題
建物在土地謄本上無認何標示,也就是無套匯。
地政的問題應該是地上物要登記給誰,問題農地上的房子和土地應該就是該同一人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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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4 14:46:47 | 顯示全部樓層
ERIC1050 發表於 2014-8-4 13:24
建物不是違建,這點以提供相關証件請教鄉公所建築課了!沒有非法問題
建物在土地謄本上無認何標示,也就是 ...

建物在土地謄本上無認何標示,應該是未經保存登記。
未經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屬於原始起造人所有。
這與土地所有人為何人無關。
另土地分割也不會使原本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權利歸屬產生變動。
當然也不會因為分割即取得合法登記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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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4 15:44:1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4-8-4 15:59 編輯

1.確認是農業用地嗎?
2.未保存登記建物是原始起造人的,如果你本來就是原始起造人,那就沒問題。
   如果原始起造人是分割前的其他共有人,依農發條例18條4項農地農舍應併同移轉的規定,也只是他必須把農舍也移轉給你而已。
3.
4.如果 是農業用地上的農舍,看是否符合農發條例8-1條2項後段免申請建築執照的適用。
5.如果有8-1條適用,可以去農業局、地政所,問一下可否補辦容許使用、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再登記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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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8-4 18:28:06 | 顯示全部樓層
今天去地政一肚子氣,明明就是土地登記,還給我扯地上物,我問了代書,建物屬建管課管,不關他們的事,還給我扯要我拿另兩方的戶籍謄本,因為其中之一有繼承問題,但是法院已經判強制分割,我可以處理我自己的就好不是嗎?而我也不可能能隨便拿到別人的戶籍謄本阿?地政登記課就是要調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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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4 20:16:3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4-8-4 20:30 編輯

如果不動產的所有人死亡,繼承人要先辦繼承登記,才能處分該不動產。
土地分割,理論上是共有人間互相把某些部分交給對方;因為他共有人死亡,他的繼承人就得繼承登記後才可分割。
繼承人不辦,你就得幫他們辦了才能分割登記。
由函釋看起來,是可以不拿出他們的證件,也只要繳自己部份的規費。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三月六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四一○三號函
【內容】部分共有人依據法院確定判決,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如未能提出他共有人之身分證明,他共有人住址之登記得以其原登記住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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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一五三七○號函
【內容】共有土地之部分共有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並因他共有人死亡代位申辦繼承登記,就未辦繼承登記而由政府代管之部分,申請人得免代繳登記規費、罰鍰及代管費用。登記機關應參照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八二三五二號函規定辦理,並於登記完畢後,通知繼承人。其所有權狀應俟登記規費、罰鍰及代管費用繳納完畢後,持憑繳納收據再行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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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4 23:11:41 | 顯示全部樓層
ERIC1050 發表於 2014-8-4 13:24
建物不是違建,這點以提供相關証件請教鄉公所建築課了!沒有非法問題
建物在土地謄本上無認何標示,也就是 ...

分割時,地政機關不會管房子要登記給誰,因為登記謄本沒有記載建物資料,無法直接判定房屋的合法性,如果是違章房屋有規定在分割後要通報建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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