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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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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21 10:09: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之一在賤賣土地,也故意不通知其他共有人,請問其他共有人如何行使優先購買權?或是如何防止他不通知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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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21 11:36:34 | 顯示全部樓層
實際手段問問代書及地政事務所。(若有答案也請分享)
我猜測先行文存證信函給對方及其使用的代書(假如對方有固定代書習慣的話)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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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21 12:00:40 | 顯示全部樓層
事前沒辦法,只能跟他勸說利弊得失。

事後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例如那持分鑑價600萬,賣價550萬,那就要他陪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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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21 17:13:12 | 顯示全部樓層
賤賣他自己的土地還是連你的一起賤賣?
如果是賤賣他自己的持分土地,去跟他談加價買下是一個方法
他如賣掉自己持分土地,對你的權益應無太大影響,只是換了一個所有權人

優先購買權分為「物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與「債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優先購買權為「債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
無法要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只能要求損害賠償

如賣出全部土地
問一下地政機關是否能以私權爭執中(五)優先購買權人有爭執者,認定屬涉及私權爭執應予駁回
1、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申請移轉登記時,出賣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十條(八)條文,附具切結書或於申請書適當欄簽註「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他共有人於收件後登記完畢前,對優先購買權有所爭執並以書面提出異議,經審查結果其切結或簽註不實,優先購買權人依法並未視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
2、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出賣其應有部分申請移轉登記時,出賣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十條(八)條文,附具切結書或於申請書適當欄簽註「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他共有人於收件後登記完畢前,對優先購買權有所爭執並有以書面提出異議,經審查結果,其切結或簽註不實,優先購買權人依法並未視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

如為可行,以存證信函等向地政機關提出聲明或請求(異議)
參見:內政部 85年1月29日 台內地字第8575935號函
主旨:有關登記案件尚未送登記機關收件前,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聲明者,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案,請依說明二會商結論辦理。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要領及登記實務:
登記案件尚未送登記機關收件前,登記名義人先以聲明書或存證信函等提出聲明或請求者,非屬應登記事項,登記機關應予適當之重視,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妥為答復,答復公函尚未發文前,應予列管。至列管方式由各登記機關自行決定。 (內政部85.1.29台內地字第8575935號函)

可不可行要問一下地政機關,你問過後可以把結果拿來跟大家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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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9-21 18:23:14 | 顯示全部樓層
出賣者僅賣他自己持分,並向其他共有者嗆聲表明是故意的,如何去跟他談加價買下?

#3樓說事後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好像很難,他賣他的土地如何造成你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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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21 19:09:37 | 顯示全部樓層
Dreamfly 發表於 2014-9-21 17:13
賤賣他自己的土地還是連你的一起賤賣?
如果是賤賣他自己的持分土地,去跟他談加價買下是一個方法
他如賣掉 ...

看這篇後可能連地政 所一併存證信函通知,應是阻攔賣與非持分人的方式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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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21 21:32:1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4-9-21 21:35 編輯

1.除非該共有人符合土地法34-1第一項,例如持分超過2/3,才能有權出售全部。若無就只能出售自己部分。

2.的確,如果事先知情,在他申請移轉登記時,去提出異議,地政機關就會駁回申請。
   但是,既然他"故意不通知其他共有人",那也無從得知他何時去登記、何時該去異議.....
   (也不能在他申請前,就預先提異議,會無效)
   移轉登記4天就下來了。

3.損害賠償  起訴後法院會把該持分送鑑價,然後比較賣價、鑑價的差額。  鑑600,賣550,就賠50。
   如台北地院101年度訴字第29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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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23 10:55:56 | 顯示全部樓層
為什麼不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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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23 16:11:58 | 顯示全部樓層
聽過桃園一個案例:
一共有人賣持分土地,未依法進行優先購買通知(10日等待),
因此他共有人直接告地政機關。

結果,地政機關要求購買人把土地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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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9-23 20:47:59 | 顯示全部樓層
sampisam 發表於 2014-9-23 10:55
為什麼不進行分割?

感謝關心!!
如果可以 早就分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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