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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公告可以違建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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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21 15:08: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新違建之但書 得酌情免予查報或列管
2014-09-21更生日報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縣政府說,新違建之處理方式雖應查報拆除。但符合下列規定且情節輕微者,得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
  一、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台或位於防火間隔(巷)之外牆,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五十公分,且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留設有效開口並未上鎖者。但本程序發布實施前已設置完成之防盜窗,未依下列規定設置有效開口者,仍予查報拆除。
  二、建築物外牆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搭蓋之雨遮,其淨深在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五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雨遮依建築物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三、伸縮性活動式棚架,比照前款基準認定。但開展後在一樓者逾九十公分,二樓以上逾六十公分者,即予查報拆除。
四、以竹、木、金屬等臨時性建材搭建之無壁體花架,其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公尺以下,及未占用巷道、防火間隔(巷)、法定停車空間、避難平台,如設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應取得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權。但經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認定違規者,查報拆除。
  五、設置於法定空地上之露天空調設備,其高度在一‧二公尺以下、體積在一‧五立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
設置於法定空地上之餐飲業油煙廢氣處理設備,其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體積在六立方公尺以下,其附屬排煙管突出建築物外牆面在五十公分以內,斷面積未超過○‧三平方公尺,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但經環保局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者,查報拆除。
  六、既有圍牆改為可啟閉之出入口者。
  七、陽台、欄杆及女兒牆等修建,其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者。
  八、搭建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透明棚架且非使用鋼筋混凝土造者,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一樓樓層高度、寬度在二公尺以下、深度在六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防火間隔(巷)者。
  九、設置於法定空地之假山水或魚池等景觀設施,未占用巷道、騎樓地、無遮簷人行道、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巷)者。
  十、法定空地上(不含開放空間、停車空間)欄柵式圍籬,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十一、守望相助崗亭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五公尺以下,且未有基礎定著於土地者。
  十二、碟形天線設置於屋頂平台(不含避難平台),直徑在三公尺以內 、高度在九公尺以下,未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者。
  十三、施工工地經核准設置貨櫃或車體開有門窗,且定著於一定處所作為居室使用者。
  十四、搭建於建築物露台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三款雨遮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開放空間、巷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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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prince + 20 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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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9-21 15:09:48 | 顯示全部樓層
不知農舍是否適用?

農地農用的位階比較高,還是這個得酌情免予查報或列管的位階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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