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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農路要如何捐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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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2-24 11:57: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如果把農地沿邊線畫出3米寬作為道路, 請問是否可獨路分割變為單筆道路用地? 捐給政府變為公路不知是否可行? 註:此道路只通往私人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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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18 16:31:28 | 顯示全部樓層

【房地產法律問題】農地沿邊線畫出3米寬作為道路,得否分割變為

按「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定有明文,是每宗耕地(註二)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除「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或「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或「農業發展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或「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或「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或「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或「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外,不得分割;惟以上係指耕地而言,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註三),自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限制。
換言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達○.二五公頃者或耕地有「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等情形之一者或屬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限制,得為分割。從而,農地沿邊線畫出3米寬作為道路,得否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限制,分割變為單筆道路用地?自應依前開法令及說明判斷之(註四)。
本篇詳細註解,請參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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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1-28 14:33:56 | 顯示全部樓層

Re: 【房地產法律問題】農地沿邊線畫出3米寬作為道路,得否分割

post by ""故鄉""
按「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定有明文,是每宗耕地(註二)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除「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或「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或「農業發展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或「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或「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或「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或「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外,不得分割;惟以上係指耕地而言,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註三),自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限制。
換言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達○.二五公頃者或耕地有「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等情形之一者或屬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限制,得為分割。從而,農地沿邊線畫出3米寬作為道路,得否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限制,分割變為單筆道路用地?自應依前開法令及說明判斷之(註四)。
本篇詳細註解,請參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



故鄉您好
不好意思燕子書讀不多
法規條文對我來說是文言文
有看沒有懂
可否有人可用白話文告知
是否可獨路分割變為單筆道路用地? 捐給政府變為公路不知是否可行?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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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8 14:42:21 | 顯示全部樓層

供參

1.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達○.二五公頃者,得分割。
2.耕地有「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等情形之一者,得分割。
3.屬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限制,得分割。
所以,要依此判斷,您提供之資訊,僅言割出3米農路,
1.至於擬分割後之面積為何?
2.擬割出3米之農路,是否非農地重劃地區,且
變更為農水路使用?
3.該農業用地是否為非耕地?
均未敘明,請您再敘明,便於判斷,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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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1-28 17:16:33 | 顯示全部樓層

Re: 供參

post by ""故鄉""
1.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達○.二五公頃者,得分割。
2.耕地有「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等情形之一者,得分割。
3.屬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限制,得分割。
所以,要依此判斷,您提供之資訊,僅言割出3米農路,
1.至於擬分割後之面積為何?
2.擬割出3米之農路,是否非農地重劃地區,且
變更為農水路使用?
3.該農業用地是否為非耕地?
均未敘明,請您再敘明,便於判斷,感謝


現狀敘述如下...感謝您
1.該筆農地面積約700坪
2.非農地重劃地區, 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
3.現在為雜草叢生沿邊界切出3米寬做為道路使用, 總面積約60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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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8 19:26:16 | 顯示全部樓層
1.所謂耕地,係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 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參照)。本案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 為耕地
2.擬分割後兩筆農地面積分別為約640坪 (約0.192公頃).60坪(約0.018公頃)均不足0.25公頃
3.似乎只有適用 非農地重劃地區,且變更為農水路使用 此款,尚有可能分割,有關此部分個案事實之認定,可向管轄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標示分割後,再由其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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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9 08:38:35 | 顯示全部樓層
之前有問地政事務所回答如下:
欲申請部分變更非耕地,應先向縣政府地政局申請核准變更為非耕地並確定變更之範圍及面積,始得依農發條例第16條第2或第6款辦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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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9 09:34:48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您的補充

感謝您的補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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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2-14 13:14:28 | 顯示全部樓層
  • 先把能走的三米道路開闢好,讓它形成既成道路。
  • 去所屬的鄉鎮區公所相關科室申請既成道路的證明(大概先要現場會勘)。
  • 取得既成道路的證明後到地政事務所申請現地分割那條既成道路。
  • 分割完成取得該筆土地(既成道路)的權狀和地籍圖謄本後,再持以向所屬的鄉鎮區公所的相關科室申請道路捐贈手續。
  • 如果所屬的鄉鎮區公所接受以上的過程並完成了相關手續後,那條路就成了公用道路啦![/list]

    以上個人經驗謹供參考,實際作業應以公家單位法令規章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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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2-14 19:49:12 | 顯示全部樓層
post by ""bb_angel""
  • 先把能走的三米道路開闢好,讓它形成既成道路。
  • 去所屬的鄉鎮區公所相關科室申請既成道路的證明(大概先要現場會勘)。
  • 取得既成道路的證明後到地政事務所申請現地分割那條既成道路。
  • 分割完成取得該筆土地(既成道路)的權狀和地籍圖謄本後,再持以向所屬的鄉鎮區公所的相關科室申請道路捐贈手續。
  • 如果所屬的鄉鎮區公所接受以上的過程並完成了相關手續後,那條路就成了公用道路啦![/list]




    以上個人經驗謹供參考,實際作業應以公家單位法令規章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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