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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承租戶換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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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4 00:43:2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請教版上大大們:

最近小弟看上一農地,買下 不大約2分地!
原地有一承租8年的耕作戶,前幾有和原地主每一年簽一租賃契約.
近幾年都口頭講一年一約,至每年10月到期!

這次因土地買賣才和原地主簽一到今年10到期合約!
現因已過戶到我這了,承租戶是否應和我重簽至10月到期的合約!
如不簽有和問題????

因承租戶一直不與我重簽,都認為已和前地主簽過,就會講話算話,
不用懷疑他的信用!硬一直要重簽好像很質疑他的為人.......

請教站上大大們,如不重簽合約,日後會有何糾紛嗎?我希望到今年
10月到期就不續租了!!!

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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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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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4 04:58:31 | 顯示全部樓層
直接明講10月到期後要收回自己做,你買地也是為了能自用!

提前說讓他心裏有個底,不然你若讓他延續前地主的口頭約定,

最後可能會變成買賣不過租任,他會一直一直租下去,他有付租金你都不能不租他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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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24 05:45:43 | 顯示全部樓層
謝謝 chen168 大 建議!
對和承租戶談過話 有跟他說期到不續租!
買這地要來過過鄉野空曠生活 紀漸長已膩都
會區的擁擠 ....

想和他說重簽約是保障你的權益 如有颱風等天然災損 政府補助才是你的 否則會地主的喔!

他說他知道 但不為所動 想請教 先進大大們 還有更好誘因 讓他會較甘於和你簽 還是不用重簽對我們沒什麼損害......

謝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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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4 07:35:39 | 顯示全部樓層
這部份我個人認為....

要看耕作物為何??..稻作..果園..等..
至於...耕者已知..耕地主已異主..也清楚事情及終止期!
算是大家多清楚了..而你也知道有此約定..
其代耕者..有長年的努力及也清楚即將撤場..

依...做農的角度..與三方多清楚狀況!..何不就給代耕者走完合約期..
及你這方如無立既性作為..(如果沒有的話)
一轉眼就到期了..
而這之前..你可常去做自己喜歡的事..代耕者..無法說什麼..
想作什事..也可以不用理會代耕者..

其實..在交易前..就要原地主作解約動作!.
除非當時..你不知或是
清楚而默認.無動作..<<<如果是這樣!

那...一轉眼..依做農而言..算很短期..沒什好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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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4 07:38:4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7-1-24 07:48 編輯

> 這次因土地買賣才和原地主簽一到今年10月到期合約

<土地法>第109條:
] 依定有期限之契約租用耕地者,於契約屆滿時,除出租人收回自耕外,
] 如承租人繼續耕作,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既然現有租約已經是「定期租約」,
今年10月到期之前,一定要「通知」收回自耕,最好方式是寄「存證信函」。

一旦變成「不定期租約」,就比較麻煩。
收回自耕要「一年前」通知,而且還可能被要求「耕地特別改良費」。
若是「定期租約」,就沒有這些問題。

第114條:
] 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僅得於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終止之。
]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 二、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
] 三、出租人收回自耕時。
] 四、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
] 五、違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
] 六、違反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時。
] 七、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

第116條:
] 依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終止契約時,出租人應於一年前通知承租人。

第117條:
] 收回自耕之耕地再出租時,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之權,
] 自收回自耕之日起未滿一年而再出租時,原承租人得以原租用條件承租。

第120條:
] 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二第三第五第六各款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
] 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要求償還其所支出前條第二項耕地特別改良費,但以其未失效能部份之價值為限。

承租人不願解約,一定要寄存證信函通知,接著可以先申請調解,不成再上法院。

第122條:
] 因耕地租用,業佃間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 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還好,依民國88年修正的民法第425條規定,不定期租賃均應經公證,
否則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

因為前地主跟承租戶訂的今年10月到期之租約,是「定期租約」,不論有無公證,
只要在10月前,寄存證信函通知「你要收回自耕」,明確表示收回之意思,就立於不敗之地了。

<民法>第425條:
]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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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4 07:53:00 | 顯示全部樓層
尾款留履約帳戶內到10月份交地時尾款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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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24 09:06:14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樓上各位大大的分析和建議!
尤其 笨羊大 給如次詳細的法規!
謝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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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24 09:12:17 | 顯示全部樓層
買賣前已知有出租 交易確定後
也同意租約到今年10月止 亦有口頭告知
到期不再出租了!只是應該和承租戶重簽續前地主的約期 比較正確 也較對雙方有保障!
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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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24 09:32:10 | 顯示全部樓層
rdmigo大 現承租戶是種植短期作物 橙蜜 茄子...

有寫到說"而這之前..你可常去做自己喜歡的事..代耕者..無法說什麼..
想作什事..也可以不用理會代耕者"
意思是因承租戶沒和我們簽約 所以我們可自由到農地作不和他相抵觸的農物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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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4 14:11:47 | 顯示全部樓層
James1717 發表於 2017-1-24 09:32
rdmigo大 現承租戶是種植短期作物 橙蜜 茄子...

有寫到說"而這之前..你可常去做自己喜歡的事..代耕者..無 ...

該怎樣說ㄟ.....

1.笨羊大的法律面..解釋的出租人 以滅失(耕地以異主)
<<我記得..異主後..沒有在登記書記名內註記..之外的..幾乎一切歸零

理應承租者必須主動與你重新約定...
or
而原地主的放約之轉移必須>>>買賣雙方..文字讓渡(非口頭讓渡)
or
其第三人(承租者)必須自動與你重遷..以保障(或請求新地主給予方便繼續履行到約期)自身(承租者)利益...

我還是說ㄚ....如果承租人口頭已說..到期會歸還..而鄉下農夫..忙農事..
也說話算話..及目前還有農作要處理=要養家糊口..
吹急了...大家多難看!
如果你不急..就給予方便..及每星期去看一看..並消費一下農產..
好吃自用..不好吃送人..
承租人陸續玩好幾年了(算是地王..鄰居多很熟)...人家一句話..幾乎可以斷人生死..
況且你還有鄰地(鄰居)...

信任別人...就是給自己一條方便的路..未來..你還需要鄰居多少的幫忙..

而有用剩的區域..你可以就先處理!及問一下..現承租人...

以上我講的是>>>人情面...
如果你很急的要到手...或是要走...法律面..並要依自己的權利得到該有的利益!

1.把原地主找來與承租人..及到所在地的里村長..開協調會..(要告知.錄音錄影)
就..踹共..喬一喬....喬不融..再走下一步...

不過....這來回玩幾回..可能以到約了...

所以...你想想ㄛ!...要好好的想一想...作目前此農作物依現況..可正忙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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