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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分割共有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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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2 10:52: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依民法第823條: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若依農發條例規定 , 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請問
1.  (  這 [每人所有面積] 是如何解釋?) 是全部共有人  還是其中之一共有人?
2. 若是其中之一共有人面積未達0.25公頃 是否符合[法令另有規定] 該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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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2 12:22:2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8-9-2 12:24 編輯

1. 「每人所有面積」是「每人所擁有的面積」,
不是每個人的「全部」土地面積,也不是「所有的人」的土地面積。

2. 我的瞭解: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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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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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2 14:25:33 | 顯示全部樓層
農業發展條例16條,是為了避免耕地太過零碎。

民法824裁判分割的方法有幾種,只要耕地大於0.25公頃即可
例如「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土地0.3公頃,某甲全拿,另拿錢補償另兩位沒分到地的乙丙。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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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2 16:00:1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8-9-2 16:47 編輯


1.  (  這 [每人所有面積] 是如何解釋?) 是全部共有人  還是其中之一共有人?
2. 若是其中之一共有人面積未達0.25公頃 是否符合[法令另有規定] 該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
*2人共一有農地(正確是耕地),面積要大於5分地才能分割,
   3人共有,面積要大於7.5分以上,每個人才能分割為單獨所有...
*老農除外,不受2.5分地才能分割的限制,

依民法第823條: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就是農發條例! 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需0.25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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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2 20:24:5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9-2 20:26 編輯

https://tinyurl.com/y7gtcpg2
    106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兩造間如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
    例將系爭土地原物分割,將使每人所有之土地面積均未達0.
    25公頃,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 項本文之規定
,且
    本件亦無同條例第16條第1 項但書得予例外分割之情形,足
    見系爭土地顯無法以原物分割。本院審酌上開情狀,暨兼衡
    審酌共有人之意願、利益、共有物之利用及社會經濟,認系
    爭土地應採變價分割方式
,所得價金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
    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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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9-5 07:00:01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覺很奇怪的就是 , 依照法規 明明沒有分割請求權,  卻可以向法院提出裁判分割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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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5 08:17:49 | 顯示全部樓層
這樣的新聞我有看過....
因為土地、房屋無法分割的情形,向法院要求以賣掉換現金的方式來分配...

我想知道的是,什麼情形下持分土地會被這樣處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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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5 09:25:0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9-5 11:29 編輯

農發條例16條1項本文的0.25公頃,屬於民法823所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的法令。
不過,只限於耕地不分割小於0.25。

裁判分割的方法有幾種,可見前面連結"(三) 裁判分割之方法"
只要分割之後,耕地不分割小於0.25即可。

例1 甲乙丙共有0.3公頃,持分各1/3   甲0.3,甲補償乙丙
例2 甲乙丙共有0.5公頃,持分各1/3   甲0.25、乙0.25。 甲乙補償丙
例3 甲乙丙共有0.6公頃,持分各1/3   變價分割,甲乙丙3人拿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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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9-12 23:30:46 | 顯示全部樓層
yuank 發表於 2018-9-5 09:25
農發條例16條1項本文的0.25公頃,屬於民法823所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的法令。
不過,只限於耕地不分割小 ...


您所說的是 每個人的持分都不足0.25公頃的情況, 雙方都有利

若只有原告一人不足0.25公頃,其餘共有人都大於0.25公頃, 有部分共有人甚至於大於1公頃,  又該如何?

法院如果判被告以市價依照持分比例補償原告, 原告的土地依持分分配給被告,  (等於強迫被告要買原告的土地) 如果您是被告, 您將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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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12 23:44:34 | 顯示全部樓層
all600 發表於 2018-9-12 23:30
您所說的是 每個人的持分都不足0.25公頃的情況, 雙方都有利

若只有原告一人不足0.25公頃,其餘共有人 ...

1.原告一人不足0.25公頃,其餘共有人都大於0.25公頃
   看被告方面怎麼想
   如果想買下,就向法官表明願金錢補償原告。
   如果都不想要,就表明願意變價分配。
   如果想保有土地,但又拿不出那麼多錢補償。  就表明出一些持分ex.0.1+原告0.15去變價, 其他部份維持共有。

2.等於強迫被告要買原告的土地
   在訴訟中就要想清楚,到底想要怎樣,就向法官表明。
   判決出來要是不利,就上訴。

   這就共有關係的遊戲規則,既然身在其中,就只能面對,盡量爭取對自己有利方案。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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