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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農地須慎選不課徵土增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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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3-16 15:46:2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夫妻贈與農地須慎選不課徵土增稅條款

https://www.taitung.gov.tw/News_Content.aspx?n=13370&s=39661

臺東楊先生疑問,夫妻贈與農地,同時符合夫妻贈與及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條款,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如何選擇適用優惠條款?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及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對於夫妻贈與土地以及農地移轉給自然人的行為,均給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夫妻贈與農地,同時適用配偶贈與以及農地移轉自然人准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時,須由當事人自由擇一適用,但一經選定,不可再要求變更。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夫妻贈與」和「農地移轉」都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對納稅義務人造成的影響並不相同。

因為農地移轉給自然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是要「繼續」做農業使用,如承受人於其持有期間,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既使再恢復作農業使用,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且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夫妻間贈與財產如屬農地,因為稅法並沒有規定要以夫妻贈與或農業用地移轉做為優先適用的法律規定,因此,若夫妻贈與的土地屬於農地,即必須先行做好選擇,同時須注意,這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一經選定後,即不能再改變。

該局為使民眾更加了解,特別舉例說明,例如陳先生將土地贈與其妻楊小姐,選擇適用依第39條之2第1項農地不課徵土增稅的規定,因楊小姐持有土地期間有經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而仍未繼續做農業使用情事,日後該筆土地再移轉予第三人時,縱使再恢復作農業使用,仍不得再申請農地不課徵,而且必須合併計算當初陳先生持有期間至其妻楊小姐移轉第三人時的土地漲價數額,一起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陳先生當初並未申請農地不課徵,而是以「夫妻贈與」的方式辦理移轉,其妻楊小姐縱使在持有期間內有前述未作農業使用的情形,只要日後再移轉第三人時,該筆土地已經恢復作農業使用,仍然可以申請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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