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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2-1 19:39: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社區內棟距的持分地可稱畸零地嗎? 我住的社區是921後集村所建造的 第一批有47戶全賣給受災戶之後建商宣告公司倒閉 第二批建了四戶我買了一戶 是和宣告公司倒閉建商的老婆她名下的公司買的 前後兩批屋共51戶幾乎沒有一戶不漏水  祇是早漏晚漏罷了 現在建商換了不同公司再蓋第三批 上周已開始動工 我的疑問是在工地現場圍欄上沒見到貼出批準的建號及營造商資料 不知照規定是否應公佈?再來就是第一批的47戶日前已成立管委會 幾年以來此社區換了兩個主委居然沒去縣府立案委員會的成立 以至到現在集村所應向建商拿回造價百分之十五的公共基金都還沒拿到 建商他現在的腦筋又動到靠他建第三批基地旁前後共八戶棟距的持分地 他要求這八戶上調解委員會 現在我們還不知他上調解會是要調解啥 難到是要用八戶的持分地來做他的防火巷 ? 八戶裏面有四戶的持分地是屬於社區管委會管理的 建商是否應直接和管委會協調而不是找這八戶協調 請大家提個好建議
聞思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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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2-2 15:43:15 | 顯示全部樓層
今天委員會一行人到鎮公所去了解情形一問才知這第三批共八戶要蓋的房子居然建照都還沒發下來 建商就先動工  真的很大膽 搞的埔里像是無政府狀態 沒辦法真是山高皇帝遠
聞思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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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2-2 16:57:59 | 顯示全部樓層
好樣的,政府死掉了~~
夢想的小屋,小小的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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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2-2 23:49:21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們是上午九點到埔里鎮公所反應此事他們說會處理 但到了下午快五點都不見人來  打了電話給上午的承辦者 她居然說她今天出差還沒打給建商 明天才要處理 這真是太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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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2-3 23:20:08 | 顯示全部樓層
Day2 今天等了一天  鎮公所還是沒人來 聽說是陪鎮長出巡  打電話去縣府一通電話轉了好幾個單位 通通搞不清楚違建要找那單位  真是官官相護 最扯的是電話被轉到某一單位那位老兄我和他提起建商提撥給社區的公共基金他居然說從沒聽過這種事也不了解 我便問他老兄他這單位是處理啥事 他回答我說他是處理民眾來詢問法規 我又再次問他一次 他有點火了就問我是那個單位那個人姓啥名啥把電話轉給他一付要找人算帳的口氣真讓我傻眼 
倒是環保局很盡職 第一位自草屯進來埔里處理此事
聞思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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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2-4 08:34:3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PAO 於 2010-2-4 09:43 編輯

白冰冰要成立正義黨
蹲請吳敦義院長成立苦民所苦黨.....不要用跪的.........矮一點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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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2-4 09:35:39 | 顯示全部樓層
台灣喜歡立法,但不會執法
以致模糊空間多,執法人員多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所以人民只好自求多福
夢想的小屋,小小的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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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2-4 09:40:34 | 顯示全部樓層
Day3  已被環保局要求建商必須停止施工 但沒見到罰單誰理你 埔里鎮公所離違建工地開車七分鐘的路程 但至今還不見鎮公所相關單位出現 難到要等到建商拿到建照再出現嗎 或是埔里是無政府狀態 還是一黨獨大 無法無天 
聞思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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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2-4 10:56:36 | 顯示全部樓層
為何我會盯這建商 因為他太可惡 先要說921之後很多外地的建商跑進埔里發災難財 他是其中一位 據說他是與當地有權勢的人搞的不清不楚所以他把這筆帳算在無辜受災戶  第一批蓋的四十幾戶屋頂全沒做防水 是用夾板釘的屋頂再鋪鋼瓦 當初他向買屋者說他祇負責保固一年 而這些倒霉的受災戶不懂法律 因為他們大部份都很弱勢又怕事 祇有少部份人用強硬態度要求他修 陸陸續續的大家的屋頂牆壁都開始漏水進來 我剛搬到這社區時有個現象就是 一到大雨過後住戶們都會出來互相詢問"你家有漏水嗎" 我買的第二批屋頂是灌水泥再鋪上鋼瓦 同樣的他也沒做防水 一樣漏水 經我極力告知他有幫我做防水 第一批已蓋好五年了 至今還有住戶在下雨天時用水桶接漏水 另外就是五年過去了當初受災戶集村蓋屋建商拿使用執照前必須存入總造價的百分之十五的社區基金至今社區都沒拿到這筆錢 這錢至今在那都不知 或者是建商當初根本沒拿出這筆款項 鎮公所就發他使用執照 總之山高黃帝遠 從政者祇關心選票 為了選票叫爹叫娘都行 當選後忘了我是誰也同樣忘了你是誰 在此順便告知大家萬一買到漏水屋可參考以下貼文才不會被建商唬爛
一、物之瑕疵擔保
所謂「物之瑕疵擔保」係指物之出賣人,需從買賣標的物本身之瑕疵,負無過失之瑕疵擔保責任。換句話說,若購屋人購屋後發現該屋本身有物之瑕疵時,於符合以下要件之情況下,即可請求屋主依物之瑕疵擔保的相關規定予以負責。
物之瑕疵擔保的要件如下:
(一)需物之瑕疵於危險移轉時已存在:即該瑕疵須於房屋過戶前已存在。(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參照)
(二)需買受人為善意並無重大過失:即該瑕疵需購屋人於購屋前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參照)
(三)買受人須於除斥期間內主張:原則上,買受人受領買賣標的物後,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儘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立即通知出賣人(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參照)。惟如本案例之房屋漏水瑕疵,購屋人通常於交屋後不易發現其瑕疵,一般需居住一段時間後始能得知。但為避免買賣雙方法律關係久懸未決,故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購屋人應於得知瑕疵後六個月或自房屋之交屋時起五年,向出賣人主張權利,否則將因時效經過而喪失權利。
若符合以上之要件,則購屋人自得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之規定解除契約,或請求屋主減少價金,甚至請求損害賠償。
二、不完全給付
此外,本案例若因出賣人技安當初簽約前故意不於房屋現況說明書填寫房屋漏水問題或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則因此時係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債務不能完全履行,故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購屋人大雄亦可請求出賣人技安修補該漏水之瑕疵。
至於房屋仲介公司在本案例中,除非其營業員阿福當初亦與出賣人技安共同欺瞞購屋人,否則其於法律上並無任何義務可言,此時大雄僅可請求其為雙方溝通協調,以為其爭取最大之利益。
參考法條:民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不完全給付)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第三百五十四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三百五十五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五十六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收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三百五十九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 ─ 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三百六十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二) ─ 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第三百六十五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聞思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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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2-4 13:08:47 | 顯示全部樓層
剛聽說建商已被罰七千 但被罰還敢再動工 可能是嫌罰的太少 但社區還是會繼續盯著 因為還有鑑定費用以一戶四萬五起跳 八戶最少三十六萬跑不掉
聞思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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