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home生活難免會遇到違法事宜,要向有關單位檢舉,不論是用email,市長信箱,或公文檢舉,常會遇到承辦人員將你的檢舉函,轉給被檢舉人或有力人士,讓對方向檢舉人報復的苦果,阿宅阿夏和她的農夫爸爸的案例,就是承辦人欺善怕惡,把檢舉人資料轉給被檢舉人或議員,這在老油條公務人員常做這事.
我以前也曾檢舉違法汽車解體場,結果承辦人員也是將公文轉給對方,還在處理會勘時發文"請"我一起去會勘,結果對方出來五個兇狠人士,當面恐嚇,警察及承辦人員在一旁視若無暏,還好有二個朋友一起前往,才未吃虧.
後來經驗增多,其實很簡單, 有些小技巧可避免檢舉人資料被洩露給對方
1.公文或檢舉email要註明為機密文件,或極機密,公務人員就不能轉給他人
2.於陳情文後再加法條,要求承辦單位依法保密,不得洩漏檢舉人資料
3.附本給政風處,或監察院
4.具體陳述對方違法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不論刑法,環保法規,水土保持法規皆可
除非對方背景太大,否則應該不會被對方知曉了,而且這事變成公務人員本身應處理公事,而非你個人的陳情案,前者為承辦人自身公務,後者為處理民眾陳情為民服務,在職責上基本是不同的,但油條型公務人員一定定位為陳情案件.
至於法條,不論公務人員服務法,刑法都有保密條款,可供自行發揮,舉例如下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七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第 四 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刑法316條 職務洩密罪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132條第1、2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18-1條(洩漏電腦機密罪)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