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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瓦斯鋼瓶消費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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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30 12:20: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文章最後由 cartierjk 於 2011-11-30 12:24 編輯

一、源起: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接獲民眾反應瓦斯行押金不退還,爰於97年起召開三次研商會議,邀集學者專家、經濟部能源局與消防署就鋼瓶壓瓶費之權責歸屬予以討論,後於該會182次委員會議決議,鋼瓶壓瓶費由內政部(消防署)為主管機關。
消防法修正草案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與客戶簽訂供氣定型化契約。
二、自100年10月1日起實施。

三、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
前言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乙方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交付甲方審閱,並為詳細說明。
消費者:          (以下簡稱甲方)
瓦斯業者:        (以下簡稱乙方)
因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瓦斯業者之責任)乙方販售之液化石油氣,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且重量應符合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重量標示,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二條(供氣安全事項)乙方應將使用液化石油氣正確操作方法及應行注意安全事項,於供氣前以書面資料(如附件)告知甲方,甲方應遵照乙方所提供之操作方式及注意事項使用容器,並善盡容器保管責任。
乙方提供甲方使用之容器,應經定期檢驗合格,不得提供逾期容器予甲方,並應確認容器、配件等(如符合國家標準之壓力調整器、閥、金屬管及橡膠軟管)之連接無洩漏情形。
乙方提供之容器,其下次檢驗日期與當次交易日期至少應有 天以上(不得少於十天)之安全使用期限,以確保供氣期間中,容器係屬於有效期限內。
第三條(瓦斯業者應揭示價格)乙方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液化石油氣之價格(以下簡稱氣價),價格如有變動時,乙方應於送達前告知甲方。
甲方得於乙方交付液化石油氣前,對價格表示反對並終止本契約。但甲方未表示反對者,視同接受價格。
第四條(容器所有權)乙方以容器灌裝液化石油氣販售予甲方,但其容器所有權歸屬乙方。容器之保證金,依第五條規定處理。
第五條(容器保證金)□簽訂本契約前,甲方已持有容器者,推定甲方已付訖 公斤裝容器 支,新台幣 千 百 拾 元整之保證金(容器每支不得低於三百元,但如有其他證明文件者應從其依據)。
□簽定本契約時,茲乙方收訖甲方支付 公斤裝容器 支,共計新台幣 千 百 拾 元整之保證金,但其金額不得超過簽約時新容器之售價。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第六條(容器及其相關配件維護保養責任)容器之購置、檢驗及相關維修等費用由乙方負擔。
符合國家標準之壓力調整器、閥、金屬管及橡膠軟管等配件,如由乙方提供時,除另有約定外,甲方應支付該配件之費用,配件之所有權歸屬甲方。
供氣期間甲方應善盡容器保管責任,並應確保合格標示卡完整,不得毀損。
第七條(消費者延遲歸還容器之負擔)甲方購買液化石油氣最後一次交易日期超過一年而未繼續使用,或因甲方改用其他燃料,未將容器即時歸還乙方,致容器檢驗有效期限超過一年以上者,該容器之最新一次定期檢驗費用,由甲方負擔,惟應先由所收之保證金中扣除,剩餘金額退還甲方。
第八條(殘氣退還機制)乙方回收容器時,應量秤容器內殘餘液化石油氣量,並以回收容器當日之交易價格,按比例退還甲方未使用之氣價。
第九條(契約終止)
有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者,乙方得終止契約;有下列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甲方得終止契約。契約終止後,乙方應全額退還甲方保證金,甲方應歸還乙方容器:
一、        甲方使用液化石油氣供熱水器等燃氣器具安裝場所不符安全規定,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拒不改善。
二、        甲方經乙方通知限期繳納氣價或相關費用,逾期未繳納。
三、        乙方提供逾期容器或違反第二條第三項規定。
四、        乙方無正當理由延誤供氣達二小時以上。
五、        乙方辦理停業、歇業而由其他公司行號頂讓或與其他公司行號合併,甲方不願由其存續或新設公司行號繼續供氣。
第十條(瓦斯業者與消費者損害賠償責任關係)乙方之受僱人未正確安裝容器或未告知甲方容器正確使用方法與危險事項,致甲方、同居人、共同生活人或使用人受損害者,乙方與該受僱人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甲方或其他使用人因過失而未依一般之使用方法使用容器,或未善盡容器保管責任,致容器毀損、變更或滅失者,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容器保證金退還方式)甲方不再繼續使用液化石油氣時,應將容器歸還乙方,乙方應將保證金全數無息退還予甲方,但甲方遺失容器或應歸還之容器非屬乙方所有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契約權利義務轉移)
契約簽訂後,乙方如因停業或歇業而由其他公司行號頂讓者,乙方或頂讓者應通知甲方。甲方同意時,雙方權利義務則由存續公司行號概括承受。
前項規定,於乙方契約簽訂後有與其他公司行號合併之情事時,亦適用之。
第十三條(資料保密義務)
乙方對甲方留存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並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保護之。
前項資料於甲方不再使用乙方提供之液化石油氣後,乙方應返還或銷毀之。
第十四條(涉訟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五條(未盡事宜之約定)
本契約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法理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六條(契約分存)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由甲方與乙方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姓名:
地址:
電話:
身分證字號:
乙方
公司(行號)名稱:
統一編號:
公會會員號碼:
負責人: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在正常的使用狀況下,消費者是不需要負擔鋼瓶的檢驗費用的,也就是說當你在叫瓦斯的那一天起,你在一年內把瓦斯用完即可,業者不可在這段期間內對你超收檢驗費用。以桃園這裏為例鋼瓶的送檢的檢驗費用,16kg的大約200多元,20kg的約300多元。

若有其它問題歡迎提問,液化石油氣也是我的業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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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2 12:53:21 | 顯示全部樓層
我的狀況是瓦斯桶的確比較久沒用完大概有三四年之久
如果真的該負相關費用是OK
不過收費標準就是200多元嗎?
若瓦斯行就是不收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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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2 13:07:45 | 顯示全部樓層
我的狀況是有效期限超過1.5年且非原供氣商,遭新的瓦斯行拒收。
只好重新給押金 1000元(最小桶,野餐用的那種。)
舊桶放在貨櫃屋佔位置,當場就送瓦斯行當廢鐵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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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2-2 20:24:4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cartierjk 於 2011-12-2 20:41 編輯

2# Way
16KG的桶子瓦斯行送檢的費用,是200多元,但可能會跟使用者多收一點,會把成本價打出來的原因是希望如果瓦斯跟你亂開價時,你不會被騙的太多,但瓦斯沒有義務幫你送驗,但可以跟你談 ,就是說你以後叫他的瓦斯,如果他還是不願意,建議你找別家試試,因為現在的瓦斯行生意滿競爭的。
瓦斯行回收舊桶子回去,他也沒有拿去報癈 ,他也是拿企送驗完後又拿出來用。
建議你跟瓦斯行簽定定型化契約,那以後就不會有舊瓶無人收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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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2-2 20:35:49 | 顯示全部樓層
3# yzlin
建議找別家,其實用談的其實是可以請他們幫忙拿去送驗,檢驗費你出就好了,瓦斯行把你的桶子拿回去,他也是再送驗,驗完也是又拿出來用。
瓦斯鋼瓶其實沒用所謂的固定使用年限因每個家庭的使用環境不同間接影響到它的壽命,只要定期檢驗,檢驗ok就可以繼續使用,檢驗場那裏,只要壓力測驗不過就是當場壓掉報癈。瓦斯行是不會只憑目視就把桶子報癈的桶子也是錢呀,(除非桶子真的已銹蝕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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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2 21:09:49 | 顯示全部樓層
2# Way
16KG的桶子瓦斯行送檢的費用,是200多元,但可能會跟使用者多收一點,會把成本價打出來的原因是希望如果瓦斯跟你亂開價時,你不會被騙的太多,但瓦斯沒有義務幫你送驗,但可以跟你談 ,就是說你以後叫他的 ...
cartierjk 發表於 2011-12-2 20:24

所以不同家瓦斯行就要重簽一次約是嗎?
而且應該也要主動要求送瓦斯時直接攜帶磅秤
因為目前為止我還沒看過瓦斯行帶磅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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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2-3 11:12:29 | 顯示全部樓層
6# Way

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是一家簽一次沒有錯,也就是說你跟A瓦斯行叫瓦斯您就跟他簽一份,下次當你不想叫他的瓦斯時,你可以拿出當初簽的契約,依據當時您所付的保証金,全數拿回押瓶費,瓦斯行不能以其它理由扣你的錢。

如上圖所示瓦斯桶的總重扣除標示卡上的容器實重就是桶內的殘氣重量了。
在沒有簽定契約時,當你要換家退押瓶費時瓦斯行通常不會給你全額退費,總會找一大堆理由扣你的錢,這就是為什麼消防署要推定型化契約的原因。
另關於第八條(殘氣退還機制)如果說要瓦斯行隨身攜帶磅秤,這是有點強人所難,但第八條主要的精神是在於,你如果瓦斯只用了一半,你想換家了,是可以把桶內的剩餘氣體依據當日氣價要求瓦斯行買回,至於秤重你可以用家裏的磅秤,或您跟瓦斯行跑一趟,到他店裏去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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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5 00:11:49 | 顯示全部樓層
歐歐!我家2 HOME還真的有2支過期了..因為少用..
也快用一用..再跟瓦斯行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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