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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可否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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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4 00:07:1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小弟去年買了塊地, 原有的道路是經由地的邊緣通過, 但是數年前公所修補道路, 提議由地的三分一處通過;
如果私人出錢將原有道路復原, 可否收回現行供道路使用土地?

又, 該筆土地係多人共有, 供公眾使用開路, 是否需所有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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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8 10:23:43 | 顯示全部樓層
因為不清楚您的狀況,所以把我認為比較相關的PO給您參考:
一、依最高行政法院61年判字第435號判例:「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其土地之所有權,縱未為移轉登記,而仍為私人所保留,亦不容私人在該道路上起造任何建築物,妨害交通。原告所有土地,在二十餘年前,即已成為農路,供公眾通行,自應認為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則該農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中之公共用物。原告雖有其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原告擅自將已成之農路,以竹柱、鐵線築為圍籬,阻礙交通,意圖收回路地,自為法所不許。」。
二、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四○○號解釋之解釋理由書:「公共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既成道路成立公共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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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8 13:31:56 | 顯示全部樓層
不好意思, 藉此也請教一下, 既成為政府維修認可之公眾通行道路(私人土地上)是否也為當然農路?(有柏油或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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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2-2 23:47:47 | 顯示全部樓層
2# yuchientw
這個判決文我已經看過, 我的前題是私人出錢將原有公有道路復原, 因為這條經我土地的道路把我的地切為兩塊, 不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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