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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2home

可以主動申報土地增值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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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5 14:07:39 | 顯示全部樓層
2home 發表於 2014-1-15 14:05
過年快到了,應該是有某人要入新居吧!  不過 22號 可能還在花蓮處理一些事情! 有機會會再去拜訪您!

是啊   那個張凱文不知會不會去  好久沒見到他的..
聽說他"退休"了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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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5 14:13:28 | 顯示全部樓層
moli568 發表於 2014-1-15 14:07
請問你是主動繳?  還是辦過戶繳?

過戶 我是可以用 農地農用證明 去免稅!!

但是 我是選擇 乾脆 繳一繳 !!


LINE : batman1155    電話: 0900-52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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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5 14:16:04 | 顯示全部樓層
aotsen2004 發表於 2014-1-15 14:13
過戶 我是可以用 農地農用證明 去免稅!!  

但是 我是選擇 乾脆 繳一繳 !!

主動報繳要注意有沒有"等交稅"的問題  也就是你持有年限要超過2年  否則會被追繳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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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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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5 14:23:0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aotsen2004 於 2014-1-15 14:25 編輯
阿俊 發表於 2014-1-15 14:16
主動報繳要注意有沒有"等交稅"的問題  也就是你持有年限要超過2年  否則會被追繳奢侈稅


喔 ~ 幾乎 都是 繼承的 ~ 除了 一些 是 家族內 他們 懶的管 乾脆 賣給小弟!!

還好 沒有 2年奢侈稅 的問題  ~

對了~ 我有一塊地 差點 (假如賣掉) ~ 就可能要補 奢侈稅 !! 所幸 剛好 持有快滿 2年 ~ 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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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1-15 14:24:40 | 顯示全部樓層
阿俊 發表於 2014-1-15 14:07
是啊   那個張凱文不知會不會去  好久沒見到他的..
聽說他"退休"了


他20號會先來花蓮找我!
自律來自道德,請大家發言時互相尊重理性討論,避免使用情緒化的字眼!請響應桃花源無政治,並多體諒站務維護的辛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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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5 14:30:11 | 顯示全部樓層
2home 發表於 2014-1-15 14:24
他20號會先來花蓮找我!

這個張董  現在退休狀態  都在家裡準備手工早餐給一雙兒女和老婆吃
過的超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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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30 23:22:48 | 顯示全部樓層
tsair0314 發表於 2014-1-15 09:28
您用今年的謄本到財政部網址去是算一下(您可以要求以89年1月29日以後的公告現值為起算基準)

http://www. ...

我的土地跟站長的很類似
103年買地過戶,因為地主申請到農用證明免繳土地增值稅,
所以前次移轉年份仍然是民國70年,
那假如我以後賣出土地,因為違建無法取得農用證明而要繳土地增值稅,
或是就算取得農用證明但是買方要求我先繳土地增值稅,
可以跟國稅局要求前次移轉年份及現值改為從民國89年起算嗎?
我查到土地稅法第39-2條如下,不知道是不是依據這條的第4項規定而可以改為從89年起算?
另外,第39-2條第2項的意思是不是,如果有被罰款6萬的農地,
以後就算恢復農地農用而取得農用證明,賣地時一樣要繳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9-2條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
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
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
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
應合併計算。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第
一次移轉,或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
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
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曾經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
用地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
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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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31 07:59:03 | 顯示全部樓層
種瓜得蟲 發表於 2015-7-30 23:22
我的土地跟站長的很類似
103年買地過戶,因為地主申請到農用證明免繳土地增值稅,
所以前次移轉年份仍然 ...


正確, 可以在「再移轉」時, 申請將「前次移轉現值」從70年墊高到89年的公告土地現值.

]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
] 或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
] 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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