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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士林業用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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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4 00:37:3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ma555 於 2014-4-4 00:52 編輯

  地權限制

私有林業用地最小面積單位限制
土地法第31條規定,市縣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域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其立法意旨在防止土地細分,以免影響土地經濟有效使用,故市縣地政機關有關林業用地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即為執行土地法此項意旨。目前有南投縣政府、(原)臺南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屏東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新北市政府、嘉義縣政府*、高雄市政府等10個縣(市)政府對於該轄區內林業用地為最小面積單位0.1公頃之限制,並禁止其再分割。

*:配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辦理國有土地讓售,不受該縣所定林業用地最小面積0.1公頃不得再分割之限制

上面沒有台北市政府所以可以分割小於0.1公頃是這樣嗎?

我找不到台北市的規定...

我想分割完後再申請農牧用地不知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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