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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ampisam

觀光條例修正初審通過 無照旅館最高罰50萬、勒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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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24 11:47:50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台灣民宿並不好做,除了清境,墾丁,各大景點週邊,部份花東比較熱門之外,刻意花大錢做民宿來營業週轉率並不一定高,除非是個人品味自己要住,再順便開放共享賺點零用錢,比較沒有壓力.

現在露營當道,大陸客減少,多出很多空房,對民宿業者不是很有利... 只是讓人住一晚提供早餐,和一般旅館並沒有兩樣,,沒有差異性,一定要花心思提高附加價值,例農場生態導覽,採果樂窯烤pizza diy 或私房景點探索 等有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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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25 14:24:07 | 顯示全部樓層
sorry, 是我簡化了詢問的方式
大大說的沒錯,民宿需以表定條列的地區為限
只是對於為何都市內只能有旅館存在而不行有其它類別方式的民宿/背包客棧的型式存在並給與管理
即然其定義 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
旅館業者財大氣粗,一般只提供住宿及飯店設施,當你詢問當天的人文/生態/⋯⋯ 最多丟一張市區地圖給你而已,但民宿/背包客棧卻可以更深入的帶領旅客了解在地文化,這不應是政府劃地的區域才有的權利
台灣每個都市都有其深度旅遊的價值及文化。
話說如此,那熱門都市台南/花蓮/宜蘭/台東的民宿幾乎都違法囉!還是有給予地方政府權利去發照
我的想法是,回應第三條,重點應是民宿更應提出如何結合當地/文化資源活動的計劃,並與旅館業者切割,其實在都市計劃內可同時存在的。當然官員們的工作loading上會更加復雜麻煩
一般民宅本就有其先天的限制,又如何能申請旅館呢,翻開旅館的規格,那根本就是要打掉重建,與民宿的定義本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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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4 23:06:3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copy 於 2016-8-4 23:17 編輯

民宿管理辦法很清楚,立意精神,使用分區及客房數皆定義了。
但依法成立民宿為何很多難題?
這問題說起來其實"人文"背景蠻重要。

另外民宿不算觀光局管,其實權責主要在地方政府。觀光局主要管旅館。

佾雲兄,都市中已有旅館,雖說您的想法不錯,
但民宿成立辦法從另一角度說即是開放此地區人們另一增利的意思。都市中再成立辦法即衝突。

管理(任一區定任何辦法) 其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坦白說我們的劣根性蠻強。
我們看到很多"就地合法"的事存在,即瞭解立法人尚沒空想辦法且難完善,人們有需求先開跑再說了。
說這樣不是要大家不守法。
各位所談也是一種爭取。
只是一個人吼聲音小,一群人吼就比較大聲時才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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