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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20 17: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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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copy 於 2016-10-20 17:30 編輯
qoopme 發表於 2016-10-20 15:09 
真的很謝謝 yuank 持續不斷地用心關注,以及各位前輩熱心地協助,設想,解答這個問題
令我覺得 2home 真是溫 ...
農業用地較特殊的部份在有農業發展條例立法立意的精神.
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是架構在這個精神之下.
說穿了,有管地也管人.
辦理任何農業有關的申請都要地籍騰本,任何事項都會留下紀錄,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是管地的部份(整筆).
而人的部份要回到資格與條件.
該筆土地已申請建築執照,以申請人(地主)的資格已代表有農舍,土地會被套繪管制.
需撤消該建造(未辦開工),讓自己與土地回到乾淨的狀態.
接手者(買方)在使用土地的部份就沒有問題.
建管與地政那邊都會有申請與撤消的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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