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搜索
熱搜: 活動 交友 discuz
樓主: 阿俊

請2home的人民.發揮查站的力量.別讓水保局一手摭天

[複製鏈接]

168

主題

8924

回帖

5萬

積分

新手上路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積分
58051
 樓主| 發表於 2008-7-13 12:47:07 | 顯示全部樓層
2008/7/13日早上11點.水保局黃技正來電
陳生先你好:
我水保局黃技正.首先要說明几點
1)水保局制定行政釋函並非黑箱作業.系由本會法管會.企劃室主導.並由蔡小姐及張先生及地政司開會通過
2)行政釋函前後相沖突.為何沒說明廢止原因.本會近期會再開會
3)行政釋函並非只單憑一名技正可以操弄.是由上級主管人員制定後再交由企劃部公佈
4)如果陳先生要任何公文函件.請以電話連絡.本人會傳真給你
我問:
1)為何不能像營建署一樣.,將釋函公佈並裝訂為册販售.
他回;因為營建署屬專業單位.所以他們的法規較健全.有能力作這樣處理.再說這農舍業務並非本單位去爭取的.是長官指定的
2)為何去年3月的函我到現在還找不到.而且還讓各地方自行擴大解釋呢?例如礁溪鄉申請農舍增建卻要附”無農舍退回證明”.當然要申請農舍增建就一定有農舍
他回答:那是地方問題.解讀不同
3)那你們到底釋函要不要公佈
他沒回答
4)那現在到底要看釋函還是討論區
回答:釋函是以前的.當然要看現在的
我再問:看討論版上的?
回答:我們近期會召開會議.如果上級長官要照新的.我們也沒法.但我個人認為是要依原始購入日期為計算年限.如果開會結果是要依謄本最近登記日期.那我也沒辦法

以上就是約略的內容

121

主題

529

回帖

1520

積分

高級會員

積分
1520
發表於 2008-7-13 22:32:30 | 顯示全部樓層
post by ""nthouse""

我問:
1)為何不能像營建署一樣.,將釋函公佈並裝訂為販售.
他回;因為營建署屬專業單位.所以他們的法規較健全.有能力作這樣處理.再說這農舍業務並非本單位去爭取的.是長官指定的


將函釋專定成冊
跟法規是否健全,有無能力何干???
只不過是剪貼排版


"再說農舍業務並非本單位去爭取的.是長官指定的"
如果長官聽到不知作何感想   :cry:

168

主題

8924

回帖

5萬

積分

新手上路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積分
58051
 樓主| 發表於 2008-7-14 09:32:52 | 顯示全部樓層
post by ""finhisky""
[quote]post by ""nthouse""

我問:
1)為何不能像營建署一樣.,將釋函公佈並裝訂為販售.
他回;因為營建署屬專業單位.所以他們的法規較健全.有能力作這樣處理.再說這農舍業務並非本單位去爭取的.是長官指定的


將函釋專定成冊
跟法規是否健全,有無能力何干???
只不過是剪貼排版


"再說農舍業務並非本單位去爭取的.是長官指定的"
如果長官聽到不知作何感想   :cry:[/quote]
裝訂成冊發佈.自然他要改來改去就要考慮了.
這目的不是逼他裝訂..而是逼他不能改來改去

168

主題

8924

回帖

5萬

積分

新手上路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積分
58051
 樓主| 發表於 2008-7-14 17:38:11 | 顯示全部樓層
陳先生:

一、您建議將行政釋函在網路上公開乙節,查本會水土保持局正彙整解釋函中,俟整理完竣後將上網公開提供民眾查閱。

二、依93年6月21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11448號函示,對於相鄰之每筆農地取得已滿2年,其為符合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小規模而辦理之合併,得視之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2款土地取得2年之條件,係以土地取得時間點來審認符合規定;惟之後於辦理某土地合併案件時,法制單位認為,土地經合併後其權利客體(申請興建面積)已改變,並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故「土地取得」之認定時點,應以土地登記機關完成合併登記之時點為基準。您認為前後解釋函不一等情,該局將彙整類似案件資料後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討論。

三、水土保持局係本會農舍興建業務對外單一窗口,該局所為之公文書,均依行政程序處理,未有前例者於簽會本會企劃處及法規會後,始得行文,並未如台端所稱單由一名技正操弄一切或黑箱作業情事,敬請諒察。

PS第一點我去年4月就建議了.答案都一樣..@@

11

主題

138

回帖

126

積分

新手上路

積分
126
發表於 2008-7-15 02:40:32 | 顯示全部樓層
post by ""nthouse""
陳先生:

一、您建議將行政釋函在網路上公開乙節,查本會水土保持局正彙整解釋函中,俟整理完竣後將上網公開提供民眾查閱。

二、依93年6月21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11448號函示,對於相鄰之每筆農地取得已滿2年,其為符合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小規模而辦理之合併,得視之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2款土地取得2年之條件,係以土地取得時間點來審認符合規定;惟之後於辦理某土地合併案件時,法制單位認為,土地經合併後其權利客體(申請興建面積)已改變,並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故「土地取得」之認定時點,應以土地登記機關完成合併登記之時點為基準。您認為前後解釋函不一等情,該局將彙整類似案件資料後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討論。

三、水土保持局係本會農舍興建業務對外單一窗口,該局所為之公文書,均依行政程序處理,未有前例者於簽會本會企劃處及法規會後,始得行文,並未如台端所稱單由一名技正操弄一切或黑箱作業情事,敬請諒察。

PS第一點我去年4月就建議了.答案都一樣..@@


哇哈哈.......第二點根本是硬凹嘛..... :shock:

取得....是動詞ㄝ,只有權利主體才能有動作吧......

另一個權利客體的分割合併會變成新物.......笑到肚子痛,根本搞不清楚【土地】的定義與特性,例如有人去瘦身美容拉皮,就會有一個新身分喔........

登記絕對效力的意旨乃在於『公示主義』不適用在這裡吧.......

哇哈哈...........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手機版|小黑屋|2home打造桃花源

GMT+8, 2026-10-19 23:10 , Processed in 0.043589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