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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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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9-4 20:14:1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請教一個問題

我姐有1.5分農地
隔壁有塊1分的農地(上面有配建農舍)

請問如果我姐把隔壁這塊地買下來
是不是就可以用將農舍改大? (2.5分的1/10)
施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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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9-5 16:40:46 | 顯示全部樓層

主要視是否逾越容積率及建蔽率而定?其他仍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

1.主要視是否逾越容積率及建蔽率而定?其他仍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7 條 之規定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7 條

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建築增建,仍須依建築法請領建造執照,特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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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9-5 18:46:06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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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9-5 19:07:43 | 顯示全部樓層
可參考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十八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
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
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
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
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
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
建者,亦同。
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
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
申請。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
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
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
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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