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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街頭藝人技藝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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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7-31 13:15:2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大法官指出,藝術價值的高低屬個別閱聽者主觀評價,不容政府以公權力取代,政府的藝術評選表準也未必比民眾自行判斷更具公信力。即便街頭藝人的表演技藝不足,沒有觀眾青睞,也「不傷大雅」,對公益無傷。

此外,該規定讓政府可以對街頭藝人的技藝加以審查,涉及對人民選擇在台北市公共空間從事街頭藝人職業主觀條件的限制,不符比例原則,違背憲法保障職業選擇自由規定;這些管制也不符合特別重要公共利益目的,違反憲法保障藝術表現自由。

北市府今年三月廢止許可辦法,民眾想當街頭藝人,不必再經審議取得許可證,只要登記領證、表演場地,就可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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