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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阿俊前輩或各先進,都市計畫區內土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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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21 21:23: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位於都市計畫區內之土地,地目為旱,使用區分及地類別:空白.
但查出:土地使用區分為保護區.原有打電話想問城鄉發展局都市行政課人員,但恰巧不在,所以先上來求知:可否告知都市計畫區內保護區及農業區在農舍建造上,有何不同處?

仲介說:可視同農業區樣,可蓋資材室或 2 年後建農舍,且若 20 戶到了以後,可成立管委會,朝集村方式運作,建蔽率可變為 60%.但私底下問過偶遇之種菜阿伯,他說保護區不能蓋東西.

想請問一下,那個所說比較接近事實?如蒙告知,萬分感謝.
風從虎,雲從龍;松下問童子,言師採藥去:只在此山中,雲深不知處.沒回應,就是棌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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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22 01:48:20 | 顯示全部樓層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

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第   14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得視實際發展情形,劃定下列各種使用區,分別限制
其使用:
一、住宅區。
二、商業區。
三、工業區:
(一) 特種工業區。
(二) 甲種工業區。
(三) 乙種工業區。
(四) 零星工業區。
四、行政區。
五、文教區。
六、風景區。
七、保存區。
八、保護區。
九、農業區。
一○、其他使用區。
除前項使用區外,必要時得劃定特定專用區。
都市計畫地區得依都市階層及規模,考量地方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於細
部計畫書內對住宅區、商業區再予細分,予以不同程度管制。


第   27    條 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
定,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
二、警衛、保安、保防設施。
三、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四、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
五、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電力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
六、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七、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八、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九、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
十、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
十一、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
十二、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等。
十三、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除寺廟、教堂、宗祠
      外,其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或十點五公尺,建蔽率最高以百分之六十
      為限,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建築總
      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
      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區
      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十四、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作農業使用者,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
      目的下,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
      銷必要設施。
十五、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五款設施之申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
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
項作必要之規定。
1# apaul1988

十四、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作農業使用者,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
      目的下,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
      銷必要設施。


法條如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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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22 09:46:45 | 顯示全部樓層
都計內保護區通常為禁建區.但有的縣巿也有開放..你最好問一下建設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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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10-22 10:58:28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兩位大大回覆,城鄉發展局都市行政課人員也是要我參考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27 條及 28 條,然後再按條規詢問相關單位.不過最中要一點的是:就是知道了沒有被徵收的問題存在.再次感謝兩位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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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0-25 22:42:17 | 顯示全部樓層
並非沒有徵收的問題存在.因為現行都巿計劃都以"區段徵行"的方式為之.如果以後變住宅區.仍有剩50%面積以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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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27 21:05:18 | 顯示全部樓層
看到保護區這3個字,我想就算了吧,限制太多了,很難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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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11-27 23:55:00 | 顯示全部樓層
這附近一堆不同都市計畫區,所處計畫區內不同,一路之隔價位差距很大,最主要是還有一些所謂法拍地,或許東湊西湊就可湊成 0.25公頃了,也許就是因為保護區所以價錢跟路途遠近成反比.仲介同我說:此視同非都市計畫區森林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我也查過:上個月剛重畫分割合併成一塊一塊合於法令規定之坵塊,若照法令:接下就是排放水道及 4 米路之拓寬成 6 米路;仲介一直跟我說是他們統合自辦,我倒懷疑是政府統辦,因為仲介所說原動工日期延至今仍未見蹤跡,說是公文延誤,這辦事方式倒有點像公門作業方式.若真是政府辦理:法規好像有規定,排放水道及合於規定之道路施作,工程費造價每公頃近 NTD360,000,土地農民負擔 NTD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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