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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2 19: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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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看了你的找答案的過程, 發現可能你詢問對象不太對喔.
土地使用上的問題解釋權, 在縣市是歸縣市政府的都市發展或城鄉發展或都市計畫單位, 不屬於地政單位, 地政單位跟都市計畫的職掌不同.
地政單位是執掌"地籍使用", 都市計畫單位是執掌"土地使用分區". 而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是屬於都市計畫的土地使用分區的"保護區"類別, 而這個保護區是因為"水源水質水量"的特別因素, 才被保護劃成區的. 由於你的目的是希望政府"讓售"國有地, 這樣牽涉到"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問題, 應該找都市計畫單位處理, 不該找地政單位處理.
至於自來水、飲用水水質水量水源保護區 範圍只要水利單位一套圖就知道了. 範圍的界定是由水利單位確認. 但是後續的變更措施及法令解釋則是都市計畫單位認定.
在內政部的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編定原則表說得很清楚, 特定專用區(自來水、飲用水水質水量水源保護區即是)的使用是以"該區性質之主要用地為主". 不是你想變更為私有就可以變更的. 變更時常會判斷"現況", 在政府劃定特定專用區時, 該土地即為你私人所有, 則會依當時的狀況劃定分區, 所以不是常會在偏遠的山上有時也會看到少數的建地, 就是這樣來的. 但劃定特定專用區時, 該筆土地為公有, 就會劃為公有地. 除非政府剛好要標售該筆土地, 要不然就是你很夠力, 要不然應該是粉難了.
Dont Worry, Be Happ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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