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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農業設施興建時退縮距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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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25 10:29: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非供人居住使用之農業、畜牧、養殖或林業設施,申請建築時,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退縮建築:
一、建築物高度三公尺以下者,自地界線退縮三公尺。
二、建築物高度逾三公尺以上者,依前款退縮外,並依逾越高度二分之一累計退縮建築距離。

例如:
1.您的建築物高度6公尺,則需退縮(6-3)/2+3=4.5公尺才能興建,但是,興建面積若在45平方公尺以下(免建照規模),一般不會去檢討這個規定,但是有些公所還是會要求.
2.緊鄰建築線那一面無需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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