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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幸"聽到農委會官員對限建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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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27 17:59: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不知道有沒有人貼過
參加活動時,聽到基層官員是說:
(我只是轉述,不具本人意見)
1.因為目前農田地"種房子"比起種其他東西利潤最好,才讓"種房子"侵入農田。
2.台灣地少人多.農田地有限且"種房子"後復原回可耕農田地相當困難,幾乎是多蓋一棟就少一塊田,復原成本太高。
3.種一棟房子 周遭農田就會受到相當大的影響(住家廢水,2F遮光...等)
4.認為是不當使用農地,不會開放

我所聽到農委會之所以限建的想法是這樣,供大家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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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hu + 3 感謝提供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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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4 10:36:22 | 顯示全部樓層
有本事就殺雞儆猴
先把大官建的歐式"農舍"徹底"拆了
不要幫他想辦法成為合法農舍
如此誰還敢種房子在農地上?
悠遊花草間    落葉尋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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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4 10:41:27 | 顯示全部樓層
有本事就殺雞儆猴
先把大官建的歐式"農舍"徹底"拆了
不要幫他想辦法成為合法農舍
如此誰還敢種房子在農地上?
countrypath 發表於 2011-10-4 10:36

那就等統一吧   這種作法跟共匪有什麼二樣
合法就是合法  不合理不代表不合法
如果台北巿政府把帝寶找個名義拆了  如何?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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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13:28:18 | 顯示全部樓層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30502/132011100500848.html

農委會主秘戴玉燕今天表示,如果農地上面種植的果樹,只是拿來自己吃,沒有經濟性,就不能算是農業使用。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9719/112011100500081.html

農委會主祕戴玉燕昨出席國民黨立院黨團記者會時也表示,擁有農地並不違法,但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規定,興建農舍的申請人須具有「農民」資格,且農舍和農地使用,必須與「農業經營」有關;蘇嘉全妻子洪恆珠身為公務員,依法不得兼職,卻提出興建農舍申請,已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農委會將會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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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這是農委會的政策宣示、或是農委會主秘的個人意見、還是中國時報記者的曲解?
怎麼有一種越來越恐怖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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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13:50:28 | 顯示全部樓層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30502/132011100500848.html

農委會主秘戴玉燕今天表示,如果農地上面種植的果樹,只是拿來自己吃,沒有經濟性,就不能算是農業使用。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 ...
Leucine 發表於 2011-10-5 13:28

這種政務官該下台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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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13:56:25 | 顯示全部樓層
公務員不能擁有農地(依法不得兼職)
只是拿來自己吃,沒有經濟性,就不能算是農業使用。
興建農舍的申請人須具有「農民」資格

這些說法第一次在農政官員口中說出.
選後如果這些人仍然在職,那條暫時擱置的行政命令,應該就是順理成章了!
以後自給自足的伙伴,記得要在門前擺個攤位.而且要賣出一個數量才會具有經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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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13:56:31 | 顯示全部樓層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30502/132011100500848.html

農委會主秘戴玉燕今天表示,如果農地上面種植的果樹,只是拿來自己吃,沒有經濟性,就不能算是農業使用。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 ...
Leucine 發表於 2011-10-5 13:28

  那我以後每年都要採個幾斤荔枝用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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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14:00:06 | 顯示全部樓層
個人對農委會主秘的說明不贊同
1.兩分多地的作物自己吃都不夠了 我家五分地的稻子自家吃都不夠了
2.誰能證明我家作物沒有賣 賣多少量才叫賣?

農地農用這句話好像很正當 但卻有很大問題存在
農地沒用長滿雜草合法 但種一些果樹種一些草皮確不合法 這是哪門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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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14:00:43 | 顯示全部樓層
  那我以後每年都要採個幾斤荔枝用賣的
lswang 發表於 2011-10-5 13:56

賣個幾斤能認定為經濟性嗎?儘量要賣個幾十斤.看起來2Home該互助了.物物交換以金錢作帳.以達成經濟性的目的.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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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5 14:02:26 | 顯示全部樓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0990173868號

陳先生:您好!

您99年11月1日致本會首長信箱郵件,所提「何謂農民」事宜,本會說明如下:
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僅對農民作概括性的定義,「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換言之,只要是從事農業經營之自然人均得通稱為農民。實務上,該農民身分之認定要件,應視須認定為農民身分之目的,而依其法令規定審認之,例如:為申請成為農會會員、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申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等業務需要,於各該法規均有明定認定之要件,故應依其規定辦理。
敬祝
健康如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電子信箱 敬啟
聯絡人:農委會企劃處農地利用科
電話:(02)2312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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