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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6 08: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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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羊 發表於 2015-5-6 06:59 
我同意山林大的看法, 我的想法是這樣:
1. 假設我有一棟房子價值 1000萬, 貸款 800萬一時還不出來, 被銀行送去拍賣了.
但我在這拍賣期間, 又找到親友幫忙或出售其他資產, 又能還錢了.
如果可以優先買回房子, 不必搬家, 將能讓社會更加安定.
有錢還隨時可以申請停拍不是嗎?另外目前也有請親友幫忙拍下來的情況,這在一些避免被法拍教戰手則的網頁也有介紹(不過是作為萬一無法避免被法拍時的最後手段,因為有可能被別人出高價搶買走)。
2. 但這樣修法, 會造成投機分子如此套利:
債務人故意不還貸款, 讓銀行送去拍賣.
會去拍賣的通常是要撿便宜, 出價及拍定價總是較市價為低.
假設拍定價是 800萬.
債務人有了優先購買權, 按拍定價買回自己的房子.
等於只用 800萬還了 1000萬貸款.
雖然銀行還有 1000-800=200萬的債權, 可以再向債務人請求.
但這時 200萬已經沒有抵押品了.
如果債務人將優先買回的房子立刻脫產過戶給眷屬, 就可套利 200萬元.
或是賣給善意第三人, 若是賣得 900萬, 也能套利 100萬元.
難怪銀行業要跳腳!
真施行過了,我覺得銀行也不是吃素的,頂多就是絕對不讓一拍或二拍(看已還款金額而定)流拍,自己承受下來再來弄銀拍屋。畢竟有優先承購權的房子,除非條件好比較不擔心一拍沒人拍定,不然多數人意興闌珊(出好價錢對不起自己,爛價錢不是拍不到,不然就是拍到又被人優先承購,浪費力氣和資金周轉壓力白忙一場),價錢更差。
不過我也很好奇,修改這個法規是為了什麼?我隱約覺得有有心人在亂搞,如果是為了救濟沒有親友可以代為標下法拍的人,那就更怪了,沒有親友卻又有錢可以自己優先承購回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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