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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補申請水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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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31 15:27: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種瓜得蟲 於 2015-5-31 16:29 編輯

農地上有一口井是前前前地主鑿的沒有登記水權
最近想要申請農業設施
需要引用水源的證明
想說是不是直接用這口井去補申請水權
請問各位以下問題
1.補申請水權要先繳私自開挖水井的罰款嗎?
2.可以自己補申請嗎? 或是一定要請代辦業者?
3.水權申請書上的引用水量,填寫的水量會有人稽查控管嗎? 譬如我如果超過用水量會被記錄下來嗎?
4.能夠引用水利法第42條第三款的規定免登記水權嗎? 第42條如下
左列用水免為水權登記:
一、家用及牲畜飲料。
二、在私有土地內挖塘。
三、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
四、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前項各款用水,如足以妨害公共水利事業,或他人用水之利益時,主管機
關得酌予限制,或令其辦理登記。

先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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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6-1 13:14:25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自己打去問承辦人
給大家參考
1.不用罰款
2.補申請水權一定要請代辦業者,因為有些工程圖要提供,除非自己會畫
3.申請水權要安裝水表,會抽查是否符合當初申請的引用水量,若超過要重新申請水權
4.出水量每分鐘100公升以下要技師簽證,若符合規定,申請通過的水權就是永久有效,不用五年展延一次。

我覺得第四點好像比較有疑問,有人的水權是符合水利法第42條而變成是永久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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