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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8 10: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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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你設下的文字來反駁你所有解釋我是覺得沒有必要且浪費精力.
要,一開始我就直接進入與你攻防.
偏偏你很喜歡引導人來進入你想談的部份.其它部份又不想說.
以農發修正條例的政策與原則,你是無法以你認為的見解來解釋的.
農發修正條例一本挺挺的在那裡,
先從事業的解釋定義,才來推敲他農民資格,一切以最嚴的標準解釋.
之後再來審核此人起造房子的權利,要反駁你的意義何在?
為何要駁倒你(事業是職業/工作/企業)的前提.
農業=事業? 或是 農業>事業?
農發條例第3條第一款農業:
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
在產製銷你以所統稱的事業來解釋謀生及營利.
我以農發修正條例的政策來解釋農業並不是如此以營利獲利為原則之事業.
事業包含產製銷及休閒,忽略了休閒也是農業包含的事業.
休閒絕對不是產製銷的一環,可以談經營,
但是否達到你所謂謀生的見解,是不是也要談獲利多少的標準.請記得謀生是你包含在事業所下的定義.
當農發修條例的農業大於你所指的事業時泛指就不如此.
我不進入你設下的文字來反駁,是因為在這裡一點意義都沒有.
反駁二字我用到對主事者,
聲明你是代表,我在拿出所有精神來與你對駁與不駁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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