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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hohohuang"" 不過法規寫的很清楚,翻給公務員看應該可以吧!? 名 稱: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6 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 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 部分,得為分割。 三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 單獨所有。 五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 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 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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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hohohuang"" 集村興建農舍與公共設施申請補助程序及標準作業要點簡介 貳. 獎勵及協助內容 1.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七款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集村興建農舍得為分割,不受每宗耕地不得低於0.25公頃之限制。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七款 七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 六、依本條例核定之集村興建農舍。 --------------------- 一,我到俊兄你的網頁上看,似乎你已經找到破解之道了.. 二,上次我去分割/合併我的土地,是去羅東地政事務所,或許直接去地政事務所辦就解決了!?(或者詢問)
post by ""hohohuang"" 我認為明顯是官員在刁難 首先,關於基地與農用地須1:9..這項 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4164 這文章還在農委會網站上 基本上,上面並沒有直接寫出「基地與農用地須1:9」 規定應為 參. 申請集村方式興建農舍相關規定 參加集村興建之各起造人所持有之農業用地,其農舍基層建築面積計算,應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 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依前款規定計算出基層建築面積之總和,為集村興建全部農舍之基層建築面積。其範圍內之土地為全部農舍之建築基地,並應完整連接,不得零散分布。 這個規定簡而言之就是整體建蔽率上限10%,基地建蔽率上限60% 其次,集村農舍的優惠就是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七款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集村興建農舍得為分割,不受每宗耕地不得低於0.25公頃之限制。 他還說你要每塊756以上,每塊756以上要分割哪需經過農委會呀 我的想法 一,發文給他,讓他書面回答,回答不滿意就申訴他或者告他 二,回答滿意的話就拿來申請分割 三,本縣市不給看,看有沒有外縣市的案例可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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