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搜索
熱搜: 活動 交友 discuz
樓主: Ted326

遏止農舍炒作 農委會大動作修法,非農民不得買農舍,預計六月底公告

[複製鏈接]

6

主題

133

回帖

1900

積分

高級會員

積分
1900
發表於 2015-5-15 23:33:30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5-15 23:05
  大大這樣說嚴格來講還是有問題,重點在「業」這個字,這裏代表職業,也就是以這個職業為主要謀生工 ...

是的,您說的沒錯

所以我認為

讓可不可以蓋農舍這件事和是否從事農業生產這件事掛勾在一起

原本就會有問題

人的職業會變,不應該弄得好像在「可憐」農民,所以他們可以蓋農舍

所以我政府說什麼是農民就是什麼...

但是....很重要...農地農用...........這才是從土地利用角度去看土地管理

-->要嚴格限制的是這個

所以我說15年前修改的農發條例有其道理

管理土地利用要用土地利用角度,不應該用人的資格來管理

要不然乾脆規定不能有農舍

就是不能在農地蓋可以住的房子(曾經有一派學者當時是這樣擁護的)

住宅就是在建地,但是你要好好了解農民需求,擴大規劃鄉村的住宅用地(德國大部分是這樣做)

離題了.....

一樣農發條例第3條:

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

一樣沒有「量」的概念,連「休閒」都可以喔......


評分

參與人數 1威望 +20 收起 理由
山林雅境 + 20

查看全部評分

28

主題

232

回帖

7096

積分

遊客

積分
7096
發表於 2015-5-16 00:21:59 | 顯示全部樓層
太多頁了..沒耐心看完(眼睛盯319一整天了)
剛剛是在臉書相關社團看這個訊息..便轉來2home看看大家的了解...

其實..上位者不知下位者苦...
有農地種植賣作物...能維持家計就不錯了(產銷班跟菜蟲例外)
年輕人沒本錢接老爸的農地進行更精緻化的農業...也頂多只能豪苦勞力的繼承下去
有本錢的年輕人(尤其是不少科技新貴)..砸錢投資精緻型農作來換取較高獲利的農收
這就是現在的台灣農業狀態...
試問...官方就因為宜蘭農舍蓋豪宅去搞這個政策..根本是本末倒置...
他們怎麼不想想...農民為何賣地(苦了一輩子阿...)
就算休耕給個補助...講難聽點...老人家一出了什麼事...有多少錢過那剩下要花醫療費的日子...

台灣...從以前的農業→工業→商業→服務業→觀光業..的進展...
都無可否認能真正農地農用的土地已經不多了...
該制約的不是蓋豪宅的問題..
而是約束開挖破壞水土的問題....

宜蘭是平原..較少這個擔憂...
但這一政策真的下來..台灣農地全部套用規則...
只不過是苦了我們這些半老的一代..想回歸原始的心..

(打房都打好玩的..打這農地也只不過是打到沒資金的人)

評分

參與人數 1威望 +20 收起 理由
山林雅境 + 20

查看全部評分

31

主題

451

回帖

4882

積分

金牌會員

積分
4882
發表於 2015-5-16 05:28:52 | 顯示全部樓層
風花 發表於 2015-5-15 20:54
「審查有無實際務農時,主要看產量而非產值,會參考統計年報中作物的平均產量,判斷農民有無實際務農。」 ...

這真是深奧,我種洛神,南瓜,玉米,有農會的存摺,有拍賣代號,到現在二年送拍賣市場銷售作物,數筆記錄共收入2700元,那如何判斷我的產量?我不會放棄兼職的勞保健保,用實際務農的資格還真是模糊地帶。
期望嶄新的人~生~~目前在杉林學習種植中...

0

主題

37

回帖

3359

積分

金牌會員

積分
3359
發表於 2015-5-16 05:56:52 | 顯示全部樓層
笨羊 發表於 2015-5-15 18:56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

]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

第18條並沒有規定: 五年後得移轉給任何自然人.
(也就是說, 並無法條規定, 農舍承受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

農發條例未限制規定農舍興建滿五年解禁後之農舍移轉對象,同樣的,對於農地,目前法律上也無規定任何人得取得農地,但是,既已刪除自耕農才能承受農地之規定,所以,大家都認為非農民也可取得農地,是不是也可解釋為「農發條例」放寬非農民也可承受解禁後之農舍。
「興建農舍辦法」有權規定農舍興建許可之撤銷或廢止,但是,對「農發條例」解禁的農舍取得者,去規定必須具備農民資格,是否就凌駕「農發條例」了?

評分

參與人數 1威望 +20 收起 理由
笨羊 + 20

查看全部評分

45

主題

1萬

回帖

46萬

積分

萬分會員

積分
460854
發表於 2015-5-16 06:08:33 | 顯示全部樓層
檸檬 發表於 2015-5-16 05:28
這真是深奧,我種洛神,南瓜,玉米,有農會的存摺,有拍賣代號,到現在二年送拍賣市場銷售作物,數筆記錄 ...

您的情況不用擔心這些啦,高雄市基層的農業官員也不是只會在官廰吹冷氣的,中央政府只是訂個遊戲規則,底下很多是授權地方政府執行,他們會看是否有實際投入農業生產,說什麼產能產值那是外行話,有朋友搞有機搞到快跑路上,敢說他不是農夫大概他也敢死給您看...重點是要有東西可以看,有故事可以講...

借版面順便回應一下前頭說現行種稻的有些應歸在地主而不是佃農---這就要怪政府自己幹嘛要兩分半就可以蓋農舍?因為兩分半種稻真的沒有啥產值...而且以現代生產方式並不是說自家要養頭牛或是推著中耕機去搞那兩分半。本來乓殘叫曳引機來代工是最天經地義的,同樣用插秧機插秧以及叫聯合收割機收割也都符合經濟效益。中間就只有施肥、噴藥、除草與顧水這幾件事是可以自己搞....用投入的勞動力強度來衡量是不是叫務農有點奇怪...

評分

參與人數 3威望 +26 收起 理由
andy.liu + 5 太棒了!
moth + 12 太棒了!
檸檬 + 9 太棒了!

查看全部評分

183

主題

2708

回帖

9萬

積分

新手上路

積分
98582
發表於 2015-5-16 06:30:24 | 顯示全部樓層
winnie-ma 發表於 2015-5-16 05:56
第18條並沒有規定: 五年後得移轉給任何自然人.
(也就是說, 並無法條規定, 農舍承受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 ...


因為沒有明確規定, 所以就能彈性解釋.

過去解釋為非農民也能承受農舍, 搞出一堆房子;
現在民怨四起, 就換個解釋, 嚴格限制承受人的資格囉!

在我的看法, 千錯萬錯, 都是整天打架的立法委員的錯.
平時不認真討論法條是否合理, 是否周全;
會期最後一天才睡意濃濃地, 挑燈夜戰通過, 還表現得好像很敬業似的.
一切亂源, 就是這些代議士.

我的想法是, 廢了立法院吧!
台灣這麼小, 乾脆採用瑞士的直接民主制度算了!

評分

參與人數 1威望 +20 收起 理由
山林雅境 + 20

查看全部評分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279

主題

2589

回帖

5萬

積分

新手上路

積分
56025
發表於 2015-5-16 06:41:4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5-16 06:58 編輯
smhu 發表於 2015-5-16 06:08
借版面順便回應一下前頭說現行種稻的有些應歸在地主而不是佃農---這就要怪政府自己幹嘛要兩分半就可以蓋農舍?因為兩分半種稻真的沒有啥產值...而且以現代生產方式並不是說自家要養頭牛或是推著中耕機去搞那兩分半。本來乓殘叫曳引機來代工是最天經地義的,同樣用插秧機插秧以及叫聯合收割機收割也都符合經濟效益。中間就只有施肥、噴藥、除草與顧水這幾件事是可以自己搞....用投入的勞動力強度來衡量是不是叫務農有點奇怪...


  smhu大這段話看來應該是在回應我前面針對農發條例「農民」及起造農舍的農民資格法條字面解釋的文。若是的話,大大有點誤解我的意思,就字面而言,有直接投入勞動力在農業(以此謀生)生產,就符合農民定義了,和強度無關。所以即使只有施肥、噴藥、除草部分,但明顯是有直接從事農業(以此謀生)生產,因此符合農民定義。

  至於產量問題,這反而是其他網友所提及的資訊,我自己倒是沒寫過產量相關的事。若將來修法真的有明訂產量這部分其實是屬於起造(或買進承受)農舍的人的農民「資格」,重點在資格兩字而非農民,也就是你已符合農民定義,但不一定有起造(或承受)農舍的資格。簡單講,如果有訂產量的標準,那意思大概是(我是試著幫忙解釋規定或說個人理解,並不是說這就是我的主張或我支持這樣)你不靠這塊地吃飯,蓋或買農舍要幹嘛?種這塊地都養不活你(或不需要這塊地養活你),還要蓋或買這個房,這說不通。解釋起來大概是這樣。

  大大所言兩分半種稻沒有足夠產值(維持生活),我相信這農委會也知道,我是覺得他們大概只是要立個技術門檻,讓不是真的下去種東西的人知難而退。也就是不管兩分半活不活得了,沒有真的下去種的人就不要來玩。實際執行大概就如您所言由地方政府人員依實際狀況認定。不過認定之所在,弊端之所在,只能等著看農委會他們到底背後真正目的是什麼。我是真的不太相信,一個對人民已經實際在喝毒餿油陌不關心不積極處理的政府,會擔心未來的糧食問題。不擔心目前快要毒死,但會擔心未來將會餓死,這真的非常可笑。所以我高度懷疑背後有其他目的,前面才會寫一篇正反面解讀的文章,反面解讀才是重點。

評分

參與人數 3威望 +45 收起 理由
andy.liu + 5 我很贊同
smhu + 20 太棒了!
山林雅境 + 20

查看全部評分

68

主題

752

回帖

2997

積分

高級會員

積分
2997
發表於 2015-5-16 07:42:2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屏東樂活 於 2015-5-16 08:09 編輯
smhu 發表於 2015-5-16 06:08
您的情況不用擔心這些啦,高雄市基層的農業官員也不是只會在官廰吹冷氣的,中央政府只是訂個遊戲規 ...


問題在於什麼叫農民?廣義或狹義;農地農用的解釋。

我們有種植營運計劃,農地有申請有機認證,種植扁實檸檬/樹葡萄及鳯梨,有交易記錄。
例如:雖然去年種植鳳梨$12萬,收入才$6萬,其餘是請人來幫忙的工錢。

除了賣鮮果外,我們有乾燥鮮果,有的進一步作或手工面膜皂,有的鮮果拿去萃取作成保健食品或保養品,

所以從生產/加工/行銷都有,雖然沒有賺錢,但是有練到身體健康。

有蓋農舍給自己休息及上述產品的體驗的場所,朝向休閒體驗農場。

農委會主委是我們隔壁村的人,他說他的家鄉一甲要賣$950萬,應該少算了一半吧!
這不是農舍問題,應該是國家治理的問題,例如:台灣有房價及空屋問題,
歐洲那有空屋問題?某些國家的人有權利住在空屋,只要向政府繳費即可,
每個社區至少20%只租不賣。

168

主題

8924

回帖

5萬

積分

新手上路

不 想 被 點 名 了

積分
58051
發表於 2015-5-16 07:42:38 | 顯示全部樓層
轉貼宜蘭
石吉村律師的說法
同樣法律,不同解讀,怪哉!
按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配套法案,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在農地仍維持農業使用之原則下,開放「自然人」自由買賣農地。農民只要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規定,就得申請興建農舍。「自然人」亦得自由買賣農地及農舍(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參見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只要作農業使用,買農地及農舍之「自然人」就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上揭「農業發展條例」迄今並無再為制定新法規、修正或廢止舊法規情形,目前仍為現行有效之「法律」。但同樣之法律,卻有不同之解讀;
1.(2015.04.17)馬政府之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農發條例明訂管地不管人,任何人都可以購買農地」(聯合晚報2015.04.17報導)。
2.(2015.05.14)馬政府之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接受聯合晚報專訪時另稱:「非農民禁買農舍」。
3.(2011.12.14)之馬政府農委會函文證明:「農民資格非僅以職業別為審認基準」、當時屏東縣長曹啟鴻說:「蘇嘉全的夫人洪恆珠可以買農地,蘇家的農舍、農地是合法的」「農發條例修正『開放農地買賣』,是民國八十 九年國民黨執政時所做的,當初種的『因』,如今竟然要把『果』推給別人。」(自由時報2011-12-14政治新聞)。
4. 民進黨(2011.12.13)指出,馬政府當初對農舍案進行政治操作。發言人陳其邁質疑說,農委會當時暗指蘇嘉全的農舍不合法,這句話是不是該收回去?(自由時報2011-12-14政治新聞)
5. 屏東縣府農業處(2011.12.13)強調,馬政府農委會的解釋公文不僅證明蘇嘉全農舍毫無爭議,也說明(開放自然人自由買賣農地)(軍人、醫生、老師都可快樂當農民)。(自由時報2011-12-14政治新聞)
因此究竟是:「農發條例明訂管地不管人,任何人都可以購買農地」?或是:「非農民禁買農舍」?抑或屏東縣府農業處強調,馬政府農委會的解釋公文不僅證明蘇嘉全農舍毫無爭議,也說明(開放自然人自由買賣農地)(軍人、醫生、老師都可快樂當農民)?我的看法是:在成文法律仍應以文理解釋為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一項明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既然法律條文之文字,明確記載「自然人」得自由買賣農地及農舍。因此,我覺得(2015.04.17)馬政府之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農發條例明訂管地不管人,任何人都可以購買農地」,應是標準答案。「自然人」得自由買賣農地及農舍,軍人、醫生、老師都可快樂當農民。


農委會主委陳保基(說文解字):「自然人」=「農民」?
按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配套法案,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在農地仍維持農業使用之原則下,開放「自然人」自由買賣農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一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第18條第四項明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此處法律條文所指之『自然人』(參見民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一節「自然人」),依農委會主委陳保基之文義解釋:承受者須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非『農民』禁買農舍」,但「自然人」=「農民」?我的看法是:在成文法律仍應以文理解釋為先,如無視法律條文之文字,逕作顯然違背文義之解釋,非僅「成文」法失其存在之價值,且侵及通過該法律之民意機關權,更使法律失去安定性,導致民意機關通過之法律有名無實,人民無所適從。


轉貼自石吉村律師FB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471

主題

1萬

回帖

14萬

積分

新手上路

樂活族

積分
140221
發表於 2015-5-16 07:53:06 | 顯示全部樓層
bulley 發表於 2015-5-15 23:03
桃園:市長鄭文燦26日出席「桃園市五金商業公會趣味競賽運動會」時表示,位在農業用地的工廠,只要符合工 ...

弄些工廠在農地旁邊
再放污水進農地,,,重金屬污染
最後變更地目

這流程大家都知道啊,,,

樂活族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手機版|小黑屋|2home打造桃花源

GMT+8, 2026-10-21 20:57 , Processed in 0.058344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