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搜索
熱搜: 活動 交友 discuz
樓主: 山林雅境

農委會新規定非農民不得擁有農舍的法律攻防

[複製鏈接]

183

主題

2708

回帖

9萬

積分

新手上路

積分
98582
發表於 2015-5-23 01:45:2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23 01:56 編輯
FlyNews 發表於 2015-5-22 20:29
藍字授權 內政部+農委會 管的範圍已相當廣了!
紅字則只是個人見解而已...明明藍字就寫了大一堆,怎麼突然 ...


>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 18條第 5項規定: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
> 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顯見農業發展條例第 18條第 5項規定僅授權行政機關就「興建農舍」之相關事項制定細節性之法規命令以資遵循,
> 就農舍興建後之移轉問題,農業發展條例並未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相關規範,
> 現今行政經關擬以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方式限制農舍之移轉,
> 顯然已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 18條第 5項之授權規定,且嚴重侵害人民之財產權

由立法意旨看, 此觀點是錯誤的.

當烏鴉惹人厭,  小弟只希望能幫助要攻防的 2home 夥伴, 了解農委會可能的辯詞.

---------------------------------------
一. 農委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法源

<農業發展條例>第 18條第 5項:
]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
] 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規定明確, 這點無人否認.

---------------------------------------
二. 有關『興建農舍』的相關事項

按<農業發展條例>第 18條第 5項所列, 以下與『目前爭執的觀點』最為相關:

a.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
b.許可條件
c.許可撤銷
d.許可廢止
e.其他應遵行事項

大家都認為<農業發展條例>第 18條第 2項:
]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

只規定『農舍興建滿五年才能移轉』, 並未規定『農舍移轉的承受資格』.
但其實『農舍移轉的承受資格』, 是包含在『其他應遵行事項』裡的.

就第 18條第 5項文字看, 好像規範的都是『興建農舍』的事項, 與『農舍興建之後』的事項毫無關聯.
這點不太正確, 也是容易搞混的地方.

我們看『許可廢止』就可瞭解.

--------------------------------------
三. 『許可』,『撤銷』與『廢止』都是行政處分

『許可』後, 當事人可據該行政處分『從事某些行為』, 譬如『興建農舍』.
『撤銷』是許可後, 還『未行為』或還在『行為中』, 否認原先的『許可』, 譬如『興建農舍中』撤銷許可.
『廢止』則是許可且『行為完成』後, 再『使其失去效力』的行政處分, 譬如『興建農舍之後』再廢止其許可.

據<行政程序法>第 123條:
]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農業發展條例>第 18條第 5項, 已經明載『興建農舍』『許可之撤銷或廢止』由農委會訂定辦法.
農委會可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訂定『廢止興建農舍的許可』條件, 毋庸置疑.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5條:
]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為加強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稽查及取締,
] 應......組成稽查小組定期檢查;
] 經檢查農業用地與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由原核定機關......通知其限期改正,
] 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許可。

<行政程序法>第 125條:
]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

倘若『興建農舍』的許可被廢止, 雖然農舍已經興建完成,
但它所依據的『許可』已經失效, 農舍之存在變成違法, 就可以要求拆除.

----------------------------------------
四. 『農舍移轉條件』和『廢止許可』一樣, 都是『農舍興建之後』的事項

因為『農舍移轉條件』包含在興建農舍的『其他應遵行事項』,
農委會當然可以修改<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加以規範.

此『農舍移轉條件』的規範, 雖然屬於『農舍興建之後』的事項,
就像『廢止許可』一樣, 仍然屬於『興建農舍』的相關行政處分.

農委會有權可以決定或變更『農舍移轉條件』,
其作為不但沒有『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 反而是該法條明確賦予它的權力.

----------------------------------------
五. 行政處分的財產損失

前面提到的<行政程序法>第 123條, 其實還有 4項:
]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行政程序法>第 126條規定:
]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
] 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只有四、五兩項因為『公益』原因而『廢止行政處分』, 導致受益人遭受財產損失, 才有補償.
其他三項, 尤其是前面提及的第一項『法規准許廢止者』, 即使造成損失也沒有補償。

----------------------------------------
這真是令人遺憾的規定.

看起來真的只能從立法途徑, 積極反應民意,
讓農委會把法規修改得更圓融, 更不會損及善良百姓的權益了.

評分

參與人數 1威望 +8 收起 理由
山林雅境 + 8

查看全部評分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260

主題

2萬

回帖

48萬

積分

新手上路

積分
489958
 樓主| 發表於 2015-5-23 02:28:5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山林雅境 於 2015-5-23 07:59 編輯

現在大概消化了之前的文章,找了一些各位提供的法條。明天把結構弄出來,再來加上一些農發條例之精神。希望明天整天的作業能完成這個跟立委的溝通工具。也希望我能在這裡提供出來,也希望大家對滯礙難行者能與予修正,我們就相約明晚在這裡討論如何?我就在這裡寫稿編輯好了。也歡迎農委會小官一併加入觀察或討論
。
找資料之時有發現有必要把最後提案文,給另外一個在苗栗縣裡頭更有幫助的人物。說不定苗栗兩位立委就靠他了。大家對自己轄區的立委陳情就是最好的阻止這行政命令力量。花點時間只去立委處聊聊天喝茶吃糖果,把自己該有權益爭回來。明晚大家這裡見!一起討論

260

主題

2萬

回帖

48萬

積分

新手上路

積分
489958
 樓主| 發表於 2015-5-23 02:36:19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5-22 23:14
  我之前其實在另一樓已經提過了,但我發現很多人其實沒看到或看到沒有確實認知,重點在「許可之 ...

不管成敗沒關係!做就對了!明晚見!
15位立委連署就有機會,試試看!先打審查戰。(雖然時間已不多)
2HOME遍佈全台灣,以及網路。這是我們的優勢:!善用優勢全台立委一起游說!加油!明晚見

評分

參與人數 1威望 +20 收起 理由
笨羊 + 20 太棒了! 感謝您積極行動.

查看全部評分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0

主題

37

回帖

3359

積分

金牌會員

積分
3359
發表於 2015-5-23 05:57:3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winnie-ma 於 2015-5-23 08:26 編輯
笨羊 發表於 2015-5-23 01:45
>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 18條第 5項規定: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 ...


笨羊大認為:其實『農舍移轉的承受資格』, 是包含在『其他應遵行事項』裡的
---------------------------------------------------------------------------------------------------------
農發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針對已蓋農舍的農地要移轉,僅有持有時間的限制,沒有出售對象的限制,或許,修法時是單純為防堵非農民透過農民買到農舍,才限制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如果修法時有考慮到出售對象是農民時,可能就會分別規定。所以,農發條例修法時,應該不反對非農民承受農舍。

如果農發條例的立法旨意是允許非農民承受農舍,則農舍興建辦法就不可做相反之規定。

我認為法律攻防戰重點,應先透過立委確認農發條例修法時,是否不反對非農民承受農舍。

評分

參與人數 3威望 +30 收起 理由
wurinrin + 2 我很贊同
笨羊 + 20 太棒了! 我贊同您的論點.
山林雅境 + 8

查看全部評分

23

主題

108

回帖

3419

積分

金牌會員

積分
3419
發表於 2015-5-23 07:10:45 | 顯示全部樓層
笨羊 發表於 2015-5-23 01:45
>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 18條第 5項規定: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 ...


一、憲法上人民財產權的保障與法律明確保留原則
1、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        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必須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程度,並以法律定之,其由立法機關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者,須據以發布之命令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授權範圍時,始為憲法之所許,迭經司法院解釋在案(參照釋字第三一三號、第四二三號、第四八○號、第四八八等解釋)。

3、        又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或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應以法律定之,此更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及第4款所明定。

4、        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自由及權利,依憲法第23條之規定,僅得以法律限制之。而涉及如剝奪或限制人民生命、身體以外之自由權利等重大事項,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43號關於層級化法律保留著有明釋,此乃法律保留原則之基本要求。按法律保留原則係基於法治原則以及民主原則要求,就某些重要的事項,尤其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或與基本權實現密切相關的事項,立法機關必須自行決定或者授權由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規範之。然而立法機關不得一般、概括、任意的授權行政機關委任立法,立法機關授權發布法規命令之法律,應就其授權之內容、目的、範圍作明確之指示,司法院釋字第488號解釋亦資參照,此即授權明確性原則內涵。

5、        換言之,行政機關如以行政命令(或辦法)限制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等憲法上重要權利,必須符合三個要件:(1)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明文授權;(2)立法機關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不得一般、概括、任意的授權);(3)據以發布的行政命令(或辦法)必須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授權範圍

二、限定農舍受讓人身分,應有法律明確保留原則的適用
將農舍受讓人的資格,從一般國民限縮為具有農民身分始有受讓人資格,係對人民處分財產的權利加以限制,上開憲法第15條23條及法律明確保留原則應有適用。

三、        農發條例授權訂立興建農舍辦法
農業發展條例(下稱農發條例)第18條第五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興建農舍辦法)應無疑義

四、農發條例第18條第五項規定授權範圍為何?
4.1農發條例第18條第五規定,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2.就上開授權項目,是否包含得限定農舍受讓人身分,逐項分析如下:
(1)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本項是否有明確具體表示,包括限制農舍的受讓人以農民為限?如果法律明文授權,興建農舍限於有農民資格,可否認定,農舍移轉的受讓人也應有農民資格?這樣的解釋與農發條例的立法過程及立法意旨相符嗎?
(2)最高樓地板面積:(與本件爭議無關)
(3)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與本件爭議無關)
(4)農舍許可條件:本項是否有明確具體表示,包括限制農舍的受讓人以農民為限?與農發條例的立法過程及立法意旨相符嗎
(5)農舍申請程序:本項有明確具體表示,包括限制農舍的受讓人以農民為限?與農發條例的立法過程及立法意旨相符嗎
(6)農舍興建方式:(與本件爭議無關)

(7) 農舍許可之撤銷或廢止:本項是否有明確具體表示,包括限制農舍的受讓人以農民為限?如果行政機關加以限制,是否符合農發條例立法意旨相符?可否用舉重明輕的解釋方式,既然可以撤銷農舍許可,逕行推論認為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得限制農舍受讓人限於農民?

(8)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本項是否有明確具體表示,包括限制農舍的受讓人以農民為限?從上開第1款到第七款項可否認定,立法機關明確具體授權行政機關,其他應遵行事項中,包括農舍轉讓時,後手受讓人以具有農民資格為限?

(9)又涉及限制人民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事項,民法上有關類推解釋或舉重明輕的解釋方法是否牴觸前述法律明確保留原則,或前開解釋方法應優先於法律明確保留原則加以適用?

五、農發條例的立法意旨
5.1. 農法條例通過前,農地與農舍受讓人是否以具有農民資格為限?(農地政策:農地農有農用)
(1)「土地法」第三十條(舊法):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違反規定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
(2)「土地法」第三十條之一(舊法):農地繼承人部分不能自耕者,於遺產分割時,應將農地分歸能自耕者繼承之。農地繼承人均無耕作能力者,應於繼承開始後一年內,將繼承之農地出賣與有耕作能力之人。

5.2.農發條例的立法意旨為何?是否管地不管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的農土地政策?還是管地又管人?立法過程為何?三讀通過的立法理由為何?

5.2.現行農發條例有任何立法意旨顯示,農舍受讓人為一般國民,不需要有農民身分?
5.3 現行農發條例有任何立法意旨顯示,農舍受讓人應具備農民資格?
5.4. 農發條例通過時,為何同時修法刪除舊土地法第30條及第30條之一規定?立法機關刪除的理由為何?

六、行政命令(或辦法)牴觸或違反法律明確保留原則的效果

以上淺見與問題,僅供站內前輩拜訪立委時,形成法律意見的參考。

評分

參與人數 5威望 +51 收起 理由
wurinrin + 2 太棒了!
笨羊 + 20 法律專家出現了, 感恩感謝.
nhkvnhkv + 1 太棒了!
山林雅境 + 8
水頭屋 + 20 法理分明 專業!

查看全部評分

72

主題

146

回帖

3270

積分

金牌會員

積分
3270
發表於 2015-5-23 08:14:13 | 顯示全部樓層
cylin60 發表於 2015-5-23 07:10
一、憲法上人民財產權的保障與法律明確保留原則
1、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

國家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必要程度,憲法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但法律內容不能鉅細靡遺,一律加以規定,其屬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法律自得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俾利法律之實施。行政機關基於此種授權,在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所發布之施行細則或命令,自為憲法之所許,此項意旨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惟在母法概括授權情形下,行政機關所發布之施行細則或命令究竟是否已超越法律授權,不應拘泥於法條所用之文字,而應就該法律本身之立法目的,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為綜合判斷。

農發條例…
管地不管人

評分

參與人數 3威望 +30 收起 理由
wurinrin + 2 太棒了!
笨羊 + 20 太棒了!
山林雅境 + 8

查看全部評分

183

主題

2708

回帖

9萬

積分

新手上路

積分
98582
發表於 2015-5-23 08:58:5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23 09:01 編輯
cylin60 發表於 2015-5-23 07:10
一、憲法上人民財產權的保障與法律明確保留原則
1、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


完全同意 cylin60大的論述, 這才是力爭的方向和重點.

無論陳情或提告, 應該往此一方向陳述或主張.

評分

參與人數 1威望 +8 收起 理由
山林雅境 + 8

查看全部評分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279

主題

2589

回帖

5萬

積分

新手上路

積分
56025
發表於 2015-5-23 09:11:1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5-23 09:41 編輯
nhkvnhkv 發表於 2015-5-23 08:14
國家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必要程度,憲法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但法律內容不能鉅細 ...

農發條例…管地不管人


  我之前有寫過我高度懷疑他這次修法的背後動機非常可議,才會用如此粗殘的手段。事實上他有更好的修法方式,只要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的15條「...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許可。」修改成「...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通知其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屆期不改正者,應廢止其許可。」就好了。我相信站上大多數人應該都會接受而且支持。當初弄個「得」字就是保留一條主管機關可以不做事以免得罪有力人士的後路。

  我並非支持農委會,不過經過這次事件,相關法條有花時間稍微看了一下,我甚至覺得「管地不管人」這些字被無限擴充都是當初買農地族群以訛傳訛積非成是的結果。

  大家都知道原來是只有「自耕農」才能買農地,相對於自耕農的是地主和佃農,農發條例修改,只是讓自耕農、佃農(耕者有其田後,現在應該沒有那種苦命佃農了,幫人耕作的反而是較有能力的代耕業者,這項僅列入,但實質上可以忽略),以及第三種身份「地主」都可以買農地,第三種身份就是你原來不是農,至少有機會先買地,再來成為自耕農以「發展農業」(這是寫在農發條例的名稱裏,是農業發展,而不是地主發展),所以法規才沒有明訂買「農地」者的身份,因為一訂就很麻煩,怎麼寫都怪怪的,反正條例名稱已經明訂要「農業發展」了,這是大前提。

  所以所謂的「管地不管人」是針對未明訂買農地者的身份清楚定義,但法規名稱其實是要你「發展農業」為前提來買地,不寫明以後反而可以像現在這樣視情況收緊。

  如果買了地不務農(未實質轉為自耕農),那就是地主,地主是不能蓋農舍的。我前面文章提過,農發條例18條有明訂:「...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也就是不但要是農民(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還必須符合特定農民資格。所以真正來說應該是「管地管農舍(整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是在管農舍)」但不管你要當「地主/自耕農」。

  現在實際情況是,不管當初是立法故意留灰色地帶(見第1段)還是執法怠惰,一堆「地主」蓋了農舍又嚴重違規(這些人即使用最鬆的標準都不能稱他為農民,所以只算地主,地主是不能蓋農舍的),然後跟著倒楣的是「自耕者」(PS)的廣大自種自用的人。

  農委會大可維持「現狀」然後嚴格執法,甚至如第一段所言修法,也就是嚴格執法把違規使用9/10者或其他污染破壞農地行為者拆掉農舍,全台灣幾乎沒人會反對。最後是把農發條例修正,把自耕者賦予合法地位,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直接嚴格收緊,讓自耕者也無法合法。簡單講就是除了前面講的自耕農、佃農、地主三種身份之外,明確區分出第四種也就是自耕者,自耕者能蓋的農舍小一點也無妨,例如5%(不溯及既往,另外可限制總地坪及建坪,可防止有錢假自耕者買超大蓋更大),買農舍後若未能在一定期限內(例如兩年)成為實質審查通過的自耕者,則廢止其農舍許可,不要用那種書面的爛審查方式,聰明羊兄(能找出這路數的羊怎麼會笨呢?)又教人怎麼成為健保第三類身份了,一定又會有惡質有心人鑽洞。另外自耕者以定期現場實質審查為主,不需農保或第三類健保等身份認定,真農民則除定期現場實質審查外還要農保或第三類健保等身份認定。

  我寫這篇連同昨晚那篇,是希望讓去向農委會抗議的人能調整正確方向,要運用統一戰線的做法,把自己想辦法成為農委會的朋友而非敵人(PS2),真正的共同敵人是違規使用9/10的那些人,畢竟真要嚴格依法論法,自耕者其實不合乎農發條例。特別是蓋農舍而非直接買農舍的自耕者,用買的還比較有立場說農發條例及農舍興建辦法之前未明訂不能買,如果要嚴格執法,自耕者自蓋是可以直接「撤銷」許可(自始無效),購買農舍的自耕者還有機會要求不溯及既往而不被「廢止」農舍許可。

PS: 根據農民定義「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是要以農為業(謀生),也就是務農謀生為限,所以用自耕者代替自耕農一詞,在這裏先用較鬆的標準,之前通過農舍申請蓋好農舍的自耕者且沒違規,可以算是符合農業發展,至少不是像刻意違規者是在摧毀農業。

PS2: 寫是這樣寫,我還是認為農委會背後的動機以及利益的對象其勢力大到各位難以想像,所以我是不抱什麼希望。各位何時看到農委會(或政府各部門)如此積極任事不畏阻撓的?這背後動機及力量實在太大,最好情況可能只是想利益財團大老闆,順便轉移房地合一稅取代奢侈稅(實質有利投資客不利自住客,原來前者2年要繳高額稅,後者任何時候繳較低增值稅及房屋交易所得)焦點,讓農舍問題成為大選的土地問題焦點。把農地農舍打下來而不用打貴鬆鬆的住宅,房貸族心裏就好過多了,政府也有交待在打土地炒作。

最糟的動機就是成為那廁所通過(在這裏又看到積極任事,對吧?)後來又無效的法律的重要配套措施,幫真正的大大老闆把地留下來不要被資訊流通者零碎佔用。詳我之前的某篇,牽涉政治這裏就不留網址了,有興趣自己找一下。

怎麼判斷是哪一種?很簡單,如果像之前2012為了大選而打蘇嘉全農舍一樣,選後就不了了之,那就是第一種為財團裏的轉移焦點這種。若選後仍雷厲風行,那就是背後有服務對象,而第一種為財團大老闆服務的情況,甚至有可能就是為第二種大大老闆服務(一堆台商超大企業回台買媒體、投資電信,也多半要替大大老闆服務的)。

評分

參與人數 3威望 +38 收起 理由
wurinrin + 10 精辟
笨羊 + 20 太棒了!
山林雅境 + 8

查看全部評分

260

主題

2萬

回帖

48萬

積分

新手上路

積分
489958
 樓主| 發表於 2015-5-23 09:13:13 | 顯示全部樓層
笨羊 發表於 2015-5-23 08:58
完全同意 cylin60大的論述, 這才是力爭的方向和重點.  

無論陳情或提告, 應該往此一方向陳 ...

有諸位懂法之先進指導,相信於行政命令公佈實行前後,都據有法律上有利之證據。感謝!

評分

參與人數 1威望 +20 收起 理由
笨羊 + 20 集思廣益.

查看全部評分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260

主題

2萬

回帖

48萬

積分

新手上路

積分
489958
 樓主| 發表於 2015-5-23 09:21:48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5-23 09:11
  我之前有寫過我高度懷疑他這次修法的背後動機非常可議,才會用如此粗殘的手段。事實上他有更好 ...

完全同意!先把這行政命令違法傷害的法去除,也同時支持農地農用落實執行。這樣才是正道

評分

參與人數 2威望 +35 收起 理由
pineman + 20 太棒了!
all600 + 15

查看全部評分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手機版|小黑屋|2home打造桃花源

GMT+8, 2026-10-21 07:12 , Processed in 0.109554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