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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hampoo

農發條例0.25公頃限制已經移送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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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0-16 20:31:42 | 顯示全部樓層
shampoo 發表於 2015-10-16 19:36
「農民資格」這4個字,它已經有定義了(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 此乃民國100年之後, 事後才增添的.


  我在#142不是已經引用農發條例沿革給你看了?最近一次農發條例修法是99年,修法內容是增定是38-1條。我們住的是同一個台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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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10-16 21:27:2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5-10-16 21:32 編輯
pineman 發表於 2015-10-16 20:31
  我在#142不是已經引用農發條例沿革給你看了?最近一次農發條例修法是99年,修法內容是增定是38-1條 ...



好的, 這些都是以前的歷史, 上了法庭也不得主張!
不必爭論啦!


我今天想說的只是下面:
農發條例第3條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農發條例第18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
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0.25公頃限制尚未廢止, 還在管地!
同時, 根據以上兩條法律(管人!),
除非修法農發條例第3條第3項的農民定義, 立法院能夠對下列行政命令怎樣?
第三條之一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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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0-16 22:04:26 | 顯示全部樓層
shampoo 發表於 2015-10-16 21:27
好的, 這些都是以前的歷史, 上了法庭也不得主張!
不必爭論啦!

除非修法農發條例第3條第3項的農民定義, 立法院能夠對下列行政命令怎樣?


  我這幾篇主要是提供現行或預告修法內容的文字說明而以。法規修正角力的事我沒意見,反正就等最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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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0-23 09:28:1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v2361290 於 2015-10-23 09:30 編輯

小弟來現醜一下
如果有誤請指證
大大說的2分半規定是在農發16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
          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
          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
          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如果像大大說的你的農地被徵收成路地導致未達0.25公頃無法分割
其實第2項已經解決你的問題了,意思就是你本來有達0.25公頃但應未徵收成路地未達0.25公頃
無法分割,但此項規定是可以讓原本被徵收的面積加上你未變更的部分進行分割

其實農發16的立法意旨在於避免農地的細碎分離,以保障農地之有效利用
但本條的第三項與第四項已經大開細碎之門

而關於所有權的部分應該是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
除他人之干涉。
對於妨礙所有權行使得請法院去除之,有妨礙之虞者得請法院預防之

如果說因為諸多限制或政策照成土地價值上的減損,用此理由要廢止農發16可能很困難
在下認為如果向政府主張因徵收或開發造成我價值上的減損,應就價值減少部分給予補償
可能較可行

以上個人淺見
但還是很佩服大大的精神,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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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11-12 15:30:26 | 顯示全部樓層
v2361290 發表於 2015-10-23 09:28
小弟來現醜一下
如果有誤請指證
大大說的2分半規定是在農發16


2014甲午年 國共內戰在台灣
2014甲午年 國共內戰在台灣
http://shampoochen.pixnet.net/blog/post/70103442

農發條例牴觸憲法平等權
農發條例牴觸憲法平等權
http://shampoochen.pixnet.net/blog/post/70017570

憲法平等權

農發條例第十六條「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與「未滿20歲者沒有選舉權」, 兩者非常類似, 都是差別待遇的分界, 我認為都沒有違憲.

命題A(虛擬法令): 不分年齡/男女/學經歷, 身高小於170公分者沒有選舉權.
命題B(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 不計較持有總面積, 不分用途/城鄉/平原/丘陵(梯田),
                          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

10筆0.2公頃(合計2公頃)真農地的持有人不得興建農舍, 而擁有單筆0.25公頃假農地者卻可以!
命題A明顯違憲; 所以命題B也是違憲! (省政府時期是以持有總面積做為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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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12 18:17:25 | 顯示全部樓層
請問一下: 那平地人不能買原保地是不是也違反平等權 .跟遷襲居住之自由 ( 不能買原保地農地就不能在這蓋農舍居住 --農舍農地不可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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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kvnhkv + 10 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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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11-12 19:24:43 | 顯示全部樓層
大地主 發表於 2015-11-12 18:17
請問一下: 那平地人不能買原保地是不是也違反平等權 .跟遷襲居住之自由 ( 不能買原保地農地就不能在這蓋農舍 ...


那平地人不能買原保地是不是也違反平等權 .跟遷襲居住之自由


我相信限制平地人購買原住民的特權, 沒有牴觸憲法的平等權或居住權.
類似的案例很多呀!
例如,
軍公教住宅, 農民不得購買;
國民住宅, 郭台銘連戰不得購買;
農民不可以有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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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11-19 07:21:4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5-11-19 07:43 編輯



原圖較清楚

台商化身… 外資9月買地創高
應多為台商轉道回流國內房市低迷,外資趁機狂買地?根據內政部地政司最新統計,九月份外資買進國內土地面積破十一萬坪,創下兩千年有統計以來單月最高紀錄,甚至較二○○九年全年還要多出三萬餘坪。(2015-11-19自由時報)


自由時報2015-11-19〔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近三年來台商積極透過境外公司回台大舉購買工業土地,已造成工業土地翻倍漲;以中壢工業地為例,三年前每坪行情僅十萬元出頭,目前每坪已突破二十萬元,甚至要邁向三字頭,三年來工業地價格翻了數倍。


====>
沒有農舍且可拼湊出大面積的農地將飆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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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11-19 21:03:56 | 顯示全部樓層
shampoo 發表於 2015-11-19 07:21
原圖較清楚

台商化身… 外資9月買地創高

2015-11-19 經濟日報 記者林安妮
行政院長毛治國昨(18)日敲定,將優先在雲林、嘉義、彰化等境內擁有大批「不適農地」縣市,發展地面型太陽光電。據了解,在政院高舉農業優先大旗下,昨天初步劃設的「農業光電專區」已較「部會版」縮水1,000多公頃。。。。
政院官員表示,一般說來,農地農用收益還是比不上種電所得,一旦政院大舉劃設光電專區,恐怕誘導很多不肖人士犧牲良田,「經過嚴謹比對,這2,519公頃土地,是比較不可能種田、沒有爭議的土地」,政策可優先引導設置地面太陽能板。


「經過嚴謹比對,這2,519公頃土地,是比較不可能種田、沒有爭議的土地」

「比較不可能種田」===> 日後順理成章就是建地,
小橋流水, 人工湖, 各種設施應有盡有, 特大號的觀光遊樂特區!

「沒有爭議的土地」===> 已被定義為非農業用地, 早已不是農地, 誰敢抗爭或抗議?
只要地主和財團兩情相悅, 或以法令強制規定: 租用的財團有其地,
一切都是順水推舟, 水到渠成.

幸好, 宜蘭類似「比較不可能種田、沒有爭議的土地」, 比較少,
否則, 眾多2Home和傳統農地肯定嚴重貶值, 因為瞬間開放了這麼多的農地.
雲林、嘉義、彰化等地方的傳統農民,
運氣好的, 就記得只租不賣!
倒楣的, 農地將雪上加霜, 就哀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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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11-25 07:58:13 | 顯示全部樓層
shampoo 發表於 2015-11-12 15:30
2014甲午年 國共內戰在台灣
2014甲午年 國共內戰在台灣
http://shampoochen.pixnet.net/blog/post/70 ...

有關農舍的報導, 下面這篇中時電子報的舊聞相當經典,
就把它貼出來, 留念!

文章中點出了違章的處置要點(此乃其他相關報導所沒有):
1. 擴大填土、擋土牆,以及核定的農業設施未照原核定計畫使用
2. 資材室有隔間、有衛浴,曬場有棚架
3. 農業處將廢止沙志一農業設施許可使用,一旦廢止就形同設施是違建, 將排定拆除
===>
SOP! 日後宜蘭縣府取締違章農舍的標準作業程序!?


作者李忠一╱宜蘭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9月19日

中國時報【李忠一╱宜蘭報導】

農委會副主委沙志一位於宜蘭縣員山鄉的農舍,因未符合農地農用引發爭議,儘管農舍本體沒有違規、沙志一已雇工改善,但宜蘭縣政府認為農舍周邊擋土牆設施明顯不合規定,近日將廢止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如再不改善將祭出6萬至30萬元罰鍰。

沙志一因在宜蘭坐擁豪華農舍,被踢爆未符合農地農用,其中擋土牆違規更是明顯,農業處坦言,沙志一農舍未符合農地農用情況,比日前因妻兒各有一棟農舍而請辭的前縣府祕書長陳鑫益更嚴重。

宜蘭縣農業處表示,沙志一的農舍本體並無違規,農舍周邊初步判定有擴大填土、擋土牆,以及核定的農業設施未照原核定計畫使用,15日赴現場檢查,問題依舊沒改善,仍未符合農地農用。

農業處指出,除了擴大填土、擋土牆屬於明顯違規外,資材室有隔間、有衛浴,曬場有棚架,都必須改善、拆除,規模比原計畫小的蓄水池須變更使用。

近日農業處將廢止沙志一農業設施許可使用,一旦廢止就形同設施是違建,農業處將再通知改善,屬於違章部分將排定拆除,如果10月中旬前再未改善,可依據《區域計畫法》處6萬元到30萬元罰鍰,若再未改善最終手段就是強制拆除違規的農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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