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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blue9055

發洩家中土地鑑界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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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3-31 18:09:25 | 顯示全部樓層
10# rdmigo

「連棟房屋例外」是什麼意思???我不懂,請教我謝謝。
我家這個就是一整排連棟的房子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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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31 18:27:54 | 顯示全部樓層
1# blue9055
關於越界建築乙事 ~ 提供民法相關法條參考之

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第796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
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
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
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第796-1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
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
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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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31 18:33:52 | 顯示全部樓層
11# blue9055


連棟的土地持有..有比較多的版本!沒有一定的版本!
類似社區型共同持有一筆..土地而地上建物所有全依實際戶所持有!
就是公寓解釋..或是連棟社區型..或是獨棟社區型..

而鄉間或是城市的連棟房屋..建造當初有其標準的建築線..
在依建築線整排施做並做隔戶立牆面..一般是有八吋寬實體(不包括西呀芽)
也就是中心點為基準相對於地籍圖..並核對測量當時的建築線基準點..
這...不一定很準喔!有儀器公差...等..
或是監工ㄚ比喝太多..眼花也有可以差一點點喔!
..大ㄟ...這個喔!!我是清楚!!
但是我不一定能解釋的很好給大家清楚!>>而且我盲點還很多喔!
所以勒...請有經驗或是現業的來..說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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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31 19:02:02 | 顯示全部樓層
~~~找些有關名詞來貼一貼...

建築線 Line of building frontage。

依法律規定,建築基地如要申請建築必須與建築線相連接,而建築線指的就是基地與已經依法公布的都市計畫道路間的境界線,或是依法有指定退讓之現有巷道邊界線;法律規定建築線之意義,是為了確保建築基地與道路出入口之連結,並且明確界定公共領域與私有權屬的界限,以維護良好的都市景觀。基於此項原因,如果都市計畫道路已經公布,但是尚未拓寬或開闢完成時,仍然必須以公布的計畫道路界線為建築線,退縮建築;同時,除了招牌廣告物外,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是不可以突出於建築線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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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31 19:46:11 | 顯示全部樓層
~~~~~續貼...
基地境界線 Boundary of building site。

建築基地鄰接道路的界限為建築線,與相鄰土地之界線則稱為基地境界線。建築線範圍經由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指定或指示建築線,基地境界線的認定則需透過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鑑界;地政事務所於接受申請後,會函請鄰地地主一併會同鑑界地籍權屬,並於現場定樁。一般在建築物興建前必須辦理鑑界,主要目的為確定地籍範圍,減少施工後之紛爭。另因建築線屬都市計劃體系,鑑界屬地政體系,各自不同權屬,當基地實測面積與土地謄本面積不符之情形,仍以謄本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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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31 23:45:10 | 顯示全部樓層
一面磚牆寬的土地,爭到最後恐怕不好收拾,既然買前已經知道了,也沒要求賣方處理,買後也就放寬心吧。

以上純屬建議,聽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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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 00:42:15 | 顯示全部樓層
板大,可以與地方上立委服務處連繫,請他們出面召開協調會
因台糖是國營事業,必需賣立委面子,一定會出面來處理

但你先想好,你的最終目標是什麼?
是要租?還是不租?還是只想劃清地界?費用由台糖出? 等等  

只要合情合理,沒有不能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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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 07:33:55 | 顯示全部樓層
一面磚牆寬的土地,爭到最後恐怕不好收拾,既然買前已經知道了,也沒要求賣方處理,買後也就放寬心吧。

以上純屬建議,聽聽就好。
clhung 發表於 2011-3-31 23:45


...我就是想這樣說..希望他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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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1 09:51:16 | 顯示全部樓層
8# blue9055

    要填寫關係人的姓名,住址,地號,要不要自己聯絡要看你要不要這麼做,
申請鄰地的地籍圖是要錢的,如果你已經知道關係人姓名就直接填寫,
通知書會寄達,當是他要不要出現是另一回事,簡單說"你只要通知跟你吵的人"
也就是說不用寄所有共業的人啦.
     
   還有米果兄,當初我也以為聯絡關係人是"慣例",應該說沒辦過的人是不會知道
所謂的"慣例"是要自己填寫的.也因此當初收到通知書還去撤銷重提,
花時間學經驗.
    布魯兄,若當初買時早知道有佔用,而你們也已經看過了狀況,
也決定買了,便不便宜已經不重要,重點是你已經決定買帳了,
所以我的想法會跟clhung大相同~~~當然處裡的決定權在你
處理的方法可以將佔用的那塊部份分割賣給他.當然他也可以不買..
然後就會有很多..........就很多點點就對了
夢想的小屋,小小的小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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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4-5 00:34:55 | 顯示全部樓層
19# ch


謝謝ch、rdmigo、csc0122、clhung、pipi大熱心指導。
簡短報告*糖土地處理,和*糖約見面,一開口就說:「依契約行事,如果不租,要求我們把土地清乾淨歸還.....重複說一堆」(我懶的打字,反正我有錄音),我家皇太后聽了一把火,開罵.......。
接著來到土地所在處,看到土地實際使用狀況,以及我拿出了各位前輩教導的數位相機,進行錄影、拍照,這時候...真是太神奇了,所有的人都變的好溫文儒雅,(除了我和我家皇太后),一切都變的很好商量,還要求我不要錄影了。
其實和*糖交涉只是一件小小事,只要不租就沒事,只是因為涉及到鄰居的權益和相處關係,以及*糖一再的說顛三倒四的話,剛好奇摩子來了,就給他錄影存證,不要認為做工的人就很好唬、很好拐。

至於土地被鄰居越界蓋房子,短期之內都會沒事,祈禱鄰居不要太過份就好!!

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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