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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jerrylai63

難得的買地經驗~過程記錄中~訴訟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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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11-11 11:41:13 | 顯示全部樓層
maxroy 發表於 2013-11-8 00:54
大大真有心  這麼長的法院回文 也key出來
太利害了
希望大大順順利利的完成買地

謝謝您~不過不是用key的~
而是將法院的判決書把不必要的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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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11-13 21:27:5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jerrylai63 於 2013-11-13 21:39 編輯

102.11.14(三)
今日去地政領權狀~順便問測量課有關陳情登記面積出入的問題~
課長說這是民國40幾年登記就是這樣~先前的查不到資料~
也不知道原因在那裡~
(況且又在市中心~平地~實測才8坪的地~權狀與實測面積也能誤差達三分之一~ )
同時也說都已經登記數十年了~早已超過請求時效~(暗示哦...)
      要申請國賠~還要證明地政機關有過失~
      又搬出大法官解釋~

我就拿出了一疊法院判決的資料~
讓長官知道我最近也是有研究過的~
同時也表示自去年買賣移轉登記迄今是仍未逾2年時效~
如果我聽信說已經逾請求時效~吃虧的不就是自己~
唉~沒有感受到公僕是幫人民服務的~

公家機關還是要公文往返來打筆戰留下證據會比較好~
反正最近也有時間來玩玩這些事情~

雖然國賠不一定會過~
但~有機會會繼續朝這方面努力~
畢竟如果以後有相同案例的人~
有前例可引用~至少也不會無辜受害~
畢竟地政機關應該是要讓地籍資料保有真與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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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12-26 19:38:3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jerrylai63 於 2013-12-26 19:42 編輯

102.12.25  又向前邁一步了~
                  與前面地主(建商)完成簽約進行土地分割與交換~
                  土地境界線劃成與道路與綠地平行~
                 聽建商說等分割交換完成後~就會進行規劃建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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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1-25 21:49:27 | 顯示全部樓層
103.1.16
收到訴願不受理決定書~
現在下一步只能走法院訴訟了~
起訴書早已參考樣本草擬好~(第一次寫起訴書)
從去(102)年鑑界後~就一直在研究面積計算錯誤與登記錯誤的資料~
這段期間在陸續修正草稿與練習中~(可能自己帶槍上戰場~真怕在法庭中會說不出話來)
這也是人生初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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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1-10 12:35:1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jerrylai63 於 2015-1-11 14:56 編輯

敗訴了.............
法院承認有登記錯誤~也有損害~
但認為登記錯誤後購得的第一手才有損害請求權(雖然我主張依權狀面積購入與售出~沒有損害~但未被採納)~
不過第一手的請求權已超過時效而無法主張~
我是第二手~就算因登記錯誤至損害~基於地政賠償責任只有一次~說我沒請求權~
哀~~~我國採土地登記生效主義~土地法第68條是無過失賠償責任~
準備再上訴吧~
不過發現一個有趣的地方~
供大家參考~
尤其現在有因登記錯誤提出國賠案件者~或許有幫助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8條規定:「登記機關對土地複丈圖、地籍圖應每年與土地登記簿按地號核對一次,並將核對結果,作成紀錄,存案備查,其如有不符者,應詳細查明原因,分別依法訂正整理之。」

更正前後的地籍圖~同為1/600的比例尺都依樣~
合理推測地籍圖一直以來與實地相符~
只是土地登記簿與地籍圖不符?
表示從登記錯誤後的歷任公務員都沒每年依法比對一次~
也就是地政每年重複進行怠於執行職務之過失行為~
導致登記錯誤經過數十年未被更正~~


以上見解是否有誤~請先進再幫忙提供見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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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0 17:27:40 | 顯示全部樓層
第二手  因買賣契約而有
代位請求權 怎會沒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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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0 18:19:4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1-10 18:25 編輯

既然前手的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國賠很難勝訴,不建議再上訴了。

建議儘快向前手請求減價或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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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1-11 14:31:1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jerrylai63 於 2015-1-11 14:46 編輯

地院判決說:   登記錯誤後經買賣多次~就是造成多人損害~
                     基於賠償只有一次~所有才有登記錯誤後的第一手有損害~

如果按判決的意思:
     假設A地於民國49年登記錯誤為40㎡,直到民國100年始由甲君依權狀登載面積40㎡並按市價 1萬元/㎡購得, 隔年再依權狀登載面積40㎡並按市價 1萬元/㎡售予乙君,A地於民國102年更正登記為26㎡。若依據上述原審判決的邏輯,甲君購入與售出A地的價金均為40萬元,卻還可以請求國家賠償14萬元(按更正登記後減少之權狀面積14㎡ * 1萬元/㎡),產生不合理之結果;而真正因「更正登記而有權狀面積減損事實」之乙君卻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實在不公平。


個人覺得地院的判決~~~怪怪ㄉ
首先:  按我國採登記生效主義,以前不管移轉幾手~都是按登載錯誤的面積購入與售出~無有損害~
          即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也就是登記之未來推定力~結果是產生「誠信原則」

還有:  前手也是數十年前信賴登載不實的權狀面積購入土地又售出~
          對地政的請求權消滅~又要被後手求償~怎無誠信原則之保護?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01號判決:
「…係職司土地登記之上訴人任令錯誤延續30年,致被上訴人不知行使權利等語,應屬有據。原審因上訴人之行為,妨礙被上訴人行使權利,終至其請求權罹於時效,而認上訴人為時效之抗辯,違背誠信原則,於法並無不合。」,可供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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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1-11 14:35:0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jerrylai63 於 2015-1-11 14:51 編輯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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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1-11 14:48:2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jerrylai63 於 2015-1-11 14:53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5-1-10 18:19
既然前手的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國賠很難勝訴,不建議再上訴了。

建議儘快向前手請求減價或解約。


..................................謝謝~~但還是覺得判決怪怪的~請教您的看法~~~感恩~~~~

地院判決說:   登記錯誤後經買賣多次~就是造成多人損害~
                     基於賠償只有一次~所有才有登記錯誤後的第一手有損害~

如果按判決的意思:
     假設A地於民國49年登記錯誤為40㎡,直到民國100年始由甲君依權狀登載面積40㎡並按市價 1萬元/㎡購得, 隔年再依權狀登載面積40㎡並按市價 1萬元/㎡售予乙君,A地於民國102年更正登記為26㎡。若依據上述原審判決的邏輯,甲君購入與售出A地的價金均為40萬元,卻還可以請求國家賠償14萬元(按更正登記後減少之權狀面積14㎡ * 1萬元/㎡),產生不合理之結果;而真正因「更正登記而有權狀面積減損事實」之乙君卻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實在不公平。


個人覺得地院的判決~~~怪怪ㄉ
首先:  按我國採登記生效主義,以前不管移轉幾手~都是按登載錯誤的面積購入與售出~無有損害~
          即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也就是登記之未來推定力~結果是產生「誠信原則」

還有:  前手也是數十年前信賴登載不實的權狀面積購入土地又售出~
          對地政的請求權消滅~又要被後手求償~怎無誠信原則之保護?
          第二手(我)有因登記錯誤而受損害~怎無求償權?~亦無誠信原則之保護?

下面也是一則登記錯誤申請國賠的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01號判決:
「…係職司土地登記之上訴人任令錯誤延續30年,致被上訴人不知行使權利等語,應屬有據。原審因上訴人之行為,妨礙被上訴人行使權利,終至其請求權罹於時效,而認上訴人為時效之抗辯,違背誠信原則,於法並無不合。」,可供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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