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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19 14: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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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4-12-19 14:15 編輯
在農業設施裡頭施作廁所,
最新的法規是102年10月9日新修訂的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13條.
此條規定: 農業生產設施、農機具設施、農產運銷加工設施、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四類, 得依實際需求, 配置衛生設備.
這四類的分項是:
1. 農業生產設施: 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 網室, 組織培養生產場, 育苗作業室, 菇類栽培場.
2. 農機具設施: 農機具室, 乾燥處理設施 (乾燥機房, 穀物儲存桶, 濕穀集運設施), 碾米機房, 消毒室、燻蒸室或蒸熱處理場.
3. 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集貨運銷處理室 (集貨及包裝場所, 冷藏冷凍庫及儲存場所), 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糧產品加工室, 稻草稻殼集貨加工室(場).
4. 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 農業資材室, 管理室, 菇包製包場, 菇類培植廢棄包處理場, 堆肥舍(場), 曬場, 養蠶室.
不過該條文規定的是 得依實際需求配置, 什麼叫做 實際需求, 可不是由農民自己認定.
這要回頭看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還沒修訂之前, 農委會是怎麼解釋的.
過去有關農業設施設置廁所的解釋令, 最重要的有這四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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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101年7月17日農企字第1010117600號函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溫室、菇類栽培場、集貨運銷處理室、農產品加工室、
農業資材室等農作產銷設施內部,可否設置廁所之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1年7月10日屏府農企字第10122111400號函。
二、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規定,
農業用地雖無單獨申請興建廁所作為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相關規定,
但農業設施內部倘因農業經營管理之需要,而需於農業設施內部設置廁所,
查本會業於93年12月3日以農企字第0930156778號函說明有案,
並於98年6月30日以農企字第0980010488號函再次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審酌是否確屬經營所需,視個案實務及事實予以審認。
故本案仍請 貴府依前開號函原則,予以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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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100年農企字第1000151658號函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資材室之容許使用,
其設施內可否兼設洗手臺、廁所使用之審查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0年8月9日府農務字第1000143729號函。
二、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附表規定,農業資材室之申請基準或條件:
「限供存放肥料、農藥、種子、農具、器皿、農產品等使用...。」
而同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經營計畫、設施配置圖等書表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復按同辦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有經營計畫內容顯不合理,或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顯不相當之情形,不予同意。
三、另依據本會93年12月3日農企字第0930156778號函說明,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內部設置廁所等設備使用,
仍應就當地農業經營發展、農業設施是否確屬經營所需,視個案實務及事實予以審認,並非必然同意設置。
爰此,本案於申請興建農業資材室,申請人倘擬於內部設置洗手臺、廁所使用,應依據前開辦法規定,
提出必要性、合理性之理由說明,經 貴府審認是否確屬農業經營所需,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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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93年12月3日農企字第0930156778號函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規定:
「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
故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業設施,係屬計畫型之土地使用型態,均需與農業生產或農業使用相關。
因此,農業用地同時申請施設多種農作產銷設施使用,
貴府應本於職權就當地農業經營發展、農業設施是否確屬經營所需
及「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視個案實務及事實予以審認。
二、至農業用地申請作廁所等設備使用,考量農業使用之涵義及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
並參照上揭辦法第八條等審查標準規定,不宜單獨申請設置或將農業設施僅作廁所功能使用。
惟如於農業產銷設施內設置,宜就該設施最高核准興建面積範圍內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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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93年11月16日農企字第0930154232號函
一、本會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及授權,
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令頒「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藉以提昇法律位階,
作為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及農民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之一致性規定。
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規定
「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
因此,申請於農業用地容許作農作產銷等設施使用,
仍屬計畫型之土地使用型態,原則上均需與農業生產或農業使用相關,
如設施申請目的已非農業使用,農業主管機關應不同意以容許使用方式辦理。
二、本類農業用地申請作廁所、衛浴等設備使用,考量農業使用之涵義及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
並參照「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及第六款等規定意旨,不宜單獨申請設置。
惟如於農業產銷設施內設置,宜就其必要性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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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過去的解釋令, 可知農業設施內設置廁所, 有二個審查重點:
1. 不可單獨設置, 但可設置在農業設施內.
2. 必須有足夠的必要性、合理性.
所謂必要性、合理性, 我想不外乎這些理由:
1. 路途遙遠: 附近無可使用之廁所.
2. 時間: 在農地工作太晚, 或一時內急, 很難找到適當場所.
3. 安全: 在農地解決, 可能遇到昆蟲毒蛇, 或被青蛙跳出來嚇到.
4. 衛生: 在農地解決, 招引蒼蠅蚊蟲, 危害環境. (附上狗大便照片蒼蠅滿天飛為證).
申請書上把設置廁所的理由清楚寫出, 附上佐證, 應該很容易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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