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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9 07:20:16 | 顯示全部樓層
陳青 發表於 2015-5-19 06:46
台灣早期土地隨人利用,蓋屋種菜,任憑君便。
蓋屋的地點,過一段時間,政府就編成建地,真是大快人心。
...

陳大哥雖說的理想很少人會置信,但那個才是真正心中的理想國。人原本就應該回復純樸之心。即使你我所處的環境已變遷。想到財團要農地變建地易於反掌,老實守法者隨著農發條例而購地,隨便一個行政命令就可以逆轉農發的原意,讓您住不下還財產由金變銅,這是詐騙集團的手法吧?
看看美式莊園那個樣子,不就是我們想要的環境嗎?農地農用OK我們遵循這個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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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9 07:21:5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9 10:44 編輯
陳青 發表於 2015-5-18 19:14
個人想的是,每一個人都有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
比方說個人有錢,要存起來或要買什麼都不必干涉。
各人有 ...


世界各國對土地使用, 尤其農地, 都有嚴格的管制.
因為有這些農地的管制, 才能維護美麗的田園景觀及生活環境.

相對來說, 我國土地管制並非最嚴格, 只是人謀不臧, 法規執行不力而已.

---------------------------------
美國有完備的土地使用管制, 土地管制的正反理由很多.

可參考: 謝哲勝 (2001) 土地使用管制法律之研究 p.100-104
http://ccu.lawbank.com.tw/essays/02140002.pdf

p.98
] 美國有關土地使用管制的法律十分健全, 相關資料亦充分, 可作為台灣的參考.
(意思是, 美國不但有土地管制, 而且法律非常完備)

p.100-104
] (一) 否定見解
] 1. 可以用規約 (土地使用協議) 的方式約束土地使用 (這點其實也同意要管制)
] 2. 文化古蹟的認定過於主觀
] 3.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提高住宅成本
] 4. 分區管制浪費土地資源
] 5. 分區管制阻礙競爭
] 6. 分區管制消滅小型建商或開發者
] 7. 分區管制促進政治活動和徇私舞弊
] 8. 分區管制限制開發和都市成長

] (二) 肯定見解
] 1. 維護不動產價值
] 2. 穩定周圍環境
] 3. 同質化區域 (意思是不要住商混合降低生活品質)
] 4. 使交通便捷
] 5. 規範競爭
] 6. 限制人口密度
] 7. 增加稅基
] 8. 促進道德 (把八大行業限制在某個區域)
] 9. 保留農業用地
] 10. 保護自然環境
] 11. 保護文化藝術

------------------------------
我國土地使用管制的法律基礎, 可參考大法官解釋釋字532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 ... 03_01.asp?expno=532

] 按土地為人民生存所不可或缺,國家基於地理、人口、資源、經濟活動等相互依賴及共同利益關係,
] 並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及環境保護之政策,應訂定符合社會需要之土地使用保育計畫,

] 區域計畫法即係為合理調整土地上各種不同的使用需求與人民整體利益之均衡考量所制定之法律。

] 為貫徹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與生態環境保育之公共政策,
] 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
] 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
] 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

] 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內政部本此授權,並依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劃定各種使用區及第十五條編定各種使用地之規定,
] 訂定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按土地之使用種類與性質實施管制,以促進非都市土地之合理利用。

---------------------------
日本與法國的農地使用管制, 可參考:

徐宏明 (2011) 日本與法國農地制度改革經驗之啟示
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4090

] 日本戰後的農地改革,主要措施包括:

] 由國家強制購買地主租給佃農的土地,並以低廉的價格出售給原耕種的佃農;
] 限制最大持有農地面積為 3 公頃(北海道為 10 公頃);
] 禁止公司擁有農地的所有權和經營農業。

] 1952 年訂頒<農地法>強調了 3 大主題:
] ( 1 )宣示實際耕作者才是農地的最適擁有者,且出售農地須經政府同意。

] ( 2 )法律對於農地租約的撤銷、終止或拒絕續約條件都定有重要的限制條款。
] 且嚴格限制農地租金維持在較低水準,以保障佃農的權利。
] 為了防止地主制度復辟,
] 農地法不僅規定新訂立的農地租賃契約需要官方核准,也限制租賃面積不得超過一公頃。

] ( 3 )將戰時立法管制農地變更的規定明文化。
] 這種管制農地的變更, 主要是為了解決食物供應短缺、
] 盡可能創造更多獨立農民及確保農地交易野i制度的成效。

] 戰後法國農地制度的發展可以下述四個面向來檢視:

] 1. 法國 1945 年和 1946 年的改革,訂定特別法全面保護和提高佃農的權利。

] 2. 1962 年成立農村特別組織( SAFER ),可公開行使優先購買權以干預農地買賣。

] 3. 法國 1943 年訂頒的都市計畫法,在 1958 年做了重大改善。
] 1967 年土地方針法( LOF )建立了都市計畫的基本架構,迄今仍然指導著都市計畫體制。
] 從 1958 到 1962 年,為了在農地維護和都市擴展之間取得平衡,而實施各種措施以抑制地價上漲。

] 該都市計畫法規的不斷發展,使主導全國各地所有都市和農地使用的都市計畫法規體系更為完善,
] 也維護了法國著名的鄉村景觀,並確保環境空間。

] 4. 1980 年的第二個農業方針法,建立了所謂「農業經營結構管制」制度。
] 藉由對每個農業經營實體的特性和營業規模的檢視,賦予省長擁有農地經營權的核准權。

] 這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控制無秩序的擴張經營規模,培育更多適當規模的家庭農場,
] 並鼓勵青年農民成為獨立農業經營者。

--------------------------------
荷蘭管制更嚴格, 土地幾乎都變成國有了.

94.11.7 hyperain 部落格: 再談荷蘭土地與社會住宅政策
http://reader.roodo.com/smallq/archives/689894.html

] 歐洲各國或是今日世界大部分國家包括台灣的土地政策,
] 農用土地要轉變成都市用地,通常都是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
] 然後由開發公司(私部門)購買農民土地,進行大規模開發,

] 在台灣過去的經驗裡,這中間總會有圖利他人之疑慮,
] 因為房地產後面所帶來的利益是非常巨大的,土地成為一種非常重要的商品。

] 但荷蘭不同,
] 荷蘭的制度是地方政府直接向農民買土地,然後公部門擁有所有權,再進行都市計畫的擬定,

] 所謂的都市計畫擬定並非只是消極的制訂都市弁鄐幫洁A
] 而是鉅細靡遺的從社區、景觀、生活品質、綠帶、公共空間、社會階層融合,
] 到型式的都市設計作整體考量與計畫,

] 這些計畫在經過地方民眾參與討論與學者提供專業意見後,進入執行階段,
] 先由公部門先完成公共設施、交通,
] 然後將地上權交由私部門(建築師、建築公司、房地產公司)作建築計畫、執行。

] 公部門扮演房地產發展者的絕對主動角色,
] 對於農地地價與計畫後的地價(租賃地價),公部門有一套計算公式。

] 荷蘭同時從十九世紀末開始實行土地租賃制度,
] 配合此一特殊的土地使用系統,事實上荷蘭自1924年之後,地方政府就沒有真正賣掉土地的紀錄,
] 至今荷蘭有80%的國土是屬於國有。

] 見圖:黃色區域為阿姆斯特丹市政府所擁有的土地,紅色為市政府租出去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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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羊 發表於 2015-5-19 07:21
世界各國對土地使用, 尤其農地, 都有嚴格的管制.  
因為有這些農地的管制, 才能為維護美麗的田園景觀及 ...

這個倒是真的!很多國家農地並非人人可買。
既然國家有此法令讓人人擁有,算是種幸福與開放的觀念,同樣的也是種權利也是義務,人民守法國家執法這樣才是王道。今天開放明天關門人民以此相爭,這樣裡頭沒有一個人是快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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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羊 + 20 我很贊同, 擁有一塊土地確實是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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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eman 發表於 2015-5-18 23:23
  台灣應該也沒有限制建物的保留空地拿來種東西。之所以很少人這樣做的原因是在於大多數的人家裏住的 ...

在都市住宅區種東西沒有限制, 但養東西有限制.

按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馬廄、牛、羊、豬及家禽等畜禽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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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羊 發表於 2015-5-19 07:21
世界各國對土地使用, 尤其農地, 都有嚴格的管制.  
因為有這些農地的管制, 才能為維護美麗的田園景觀 ...

其實各國的土地制度是跟其歷史有深度的淵源…。以荷蘭或英國為例,在遠古是宗教治國的年代,荷蘭就有一個荷蘭王,英國教宗擁有的土地幾達全國80%(數字待查但就是高),教宗對民眾收租稅,收不到稅還可以押人買賣。所 以沿革至今英制法系國家,幾乎土地不是國家的就是諸侯的。我們現在去英國或是馬來西亞買地,幾乎都是承租權。細看當今法律進步的土地買賣承租權。其實還是沒有我們的保障。
我們經過耕者有其田土地細分給佃農之後,就應該持續這種小農發展的傳統及優點。不要一下小農一下大農,台灣的大農在國外根本是沒競爭力的笑話。精緻農業搭配都市新農下鄉,這才是我們農業活力之所在。現在這個農舍農民的行政命令,對台灣絕對是個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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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羊 + 20 政策反覆, 確實會損及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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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9 08:27
其實各國的土地制度是跟其歷史有深度的淵源…。以荷蘭或英國為例,在遠古是宗教治國的年代,荷蘭就有一個 ...

荷蘭從19世紀末開始實行土地租賃制度,
但後來才實施地方政府直接向農民買土地的制度, 而且只買不賣.

自1924年之後,荷蘭地方政府就沒有真正賣掉土地的紀錄,
所以現在才變成:荷蘭有80%的國土屬於國有。

表示即使是一個資本主義國家, 還是可能運用制度, 把土地幾乎都收歸成為國有.
這是一個很特別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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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羊 發表於 2015-5-19 08:45
荷蘭從19世紀末開始實行土地租賃制度,
但後來才實施地方政府直接向農民買土地的制度, 而且只買不賣.

極有可能是向所謂的諸侯買來的,也算是種公益。只要後來從良的都算。
上面所言是用他們的歷史來猜的。
如果我們一些地區收歸國再來租給一些合格經營者並非壞事。只怕現在國家財務不會經營出不了錢。(現在是照市價徵收)現在網站一些口號甚麼_土地還給想種植的人_我不曉得那是個怎麼的還法?別嚇老百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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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羊 + 20 剩下幾乎都是做不動的老農, 要怎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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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9 09:35:15 | 顯示全部樓層
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羊大已經介紹很清楚了。
陳大說的自由使用土地的年代,已經回不去了。
即使不用專業語彙,想一想:
個人自由地開設特種行業,賭場,屠宰業,加工廠,殯葬業,當作墓地使用等等,
可能會很亂,就知道在現代眾人比鄰而居的生活型態,不太可能全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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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花 發表於 2015-5-19 09:35
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羊大已經介紹很清楚了。
陳大說的自由使用土地的年代,已經回不去了。
即使不用專 ...

其實, 小弟心中夢想的境界,
是在厭惡現實政治環境下, 可以逃避到一處桃花源, 也是大夥要的:
沒人管, 自己就是統治者的人間天堂.

那時, 日出而作, 日入而息.
也不必擔心房子被強盜拆光, 東西被小偷拿光.

可是現實不是如此啊!
官要管, 財團要圈地, 盜賊要搶, 偷兒要拿, 只好繼續『夢想』和『賒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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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9 11:01:4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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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達人 · Follow · 嘉義市 · 714 followers http://www.newsmarket.com.tw/blog/69728/
親愛的台灣朋友:
農委會陳保基主委決定,先把農民定義加嚴,明確認定農民資格僅3種,分別是投保農保、健保第三類(漁民、畜牧業者),或實際從農者,才叫做農民。換句話說,未來退休人士買了農地,沒有農民身分就不能蓋農舍,但農地繼承者可例外,不過仍須維持農地農用。
許多【退休老公保人員】想買塊農地過【田園生活】都不可,這是甚麼政策,欺侮農民,禁止農地蓋農舍【違憲,人民有遷徙住居之自由】,甚麼是農地甚麼是建地,都是高官有權力的人決定,真是糞蛋,台灣太多農地停耕【如台糖農地沒人租又很多變更成工業用地】或是沒種植農產的農地真是太多囉!因為小農地種植成本高,價格低,養不起自己,大農地有多少人買得起【這只是圖利有錢人】,如何【限制管制農地】是一個必須深思的問題,一味的以這種限制農地建農舍,許多第三代的農民土地都只剩分到幾百坪【如今又要限建要這些後代,不能自建簡樸農舍居住,強迫現在生活謀生困難的人,買都市建地或都市住宅,這是強姦一般百姓的生存權利,這種爛政策子是逼人自殺。】,才是大問題,都市的建地房子一坪都是要三十萬起跳,有多少人買得起,讓百姓自由安居生活才重點。親愛的一般百姓你說說看有理嗎?我們能無聲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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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土地上  我就是想蓋木屋
我是否太執著了  無巢氏想要築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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