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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15 10: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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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頭痛沒藥醫....之前37元接亞泥讓我大虧20萬,說好不再碰這支,好不容易今年靠華票和手癢股及囤油股慢慢賺回來....
前一陣子頭殻壞去,不知那根筋不對,看低點,又跑去接亞泥3張,就碰到齊柏林事件...亞泥被公祭,翻出來被全民打屁股....,趁徐董出來養魚有反彈上來一些,馬上嚇到賣掉一張...,現在還有二張抱著燒.....
撤銷亞泥案? 政院高層分析不利之處
http://times.hinet.net/news/20246026
聯合新聞網 2017/06/14 10:00(1天前)
環保團體及多位立委昨天發動連署,要求經濟部撤銷亞泥礦權展延,行政院高層表示,礦業法是歷史共業,是一個傾向業主方的法律,依照現行的礦業法,如果沒有任何消極的條件,政府根本無從撤銷展延,相反的,業者依法有必然可以獲得展延的權力,外界曾說這是霸王條款,就是這個意思。
官員表示,解決亞泥案有兩種途徑,一是撤銷展延,另一個是廢止,前者是要能證明開礦和展延是違法,否則,撤銷於法無據;後者則必須有公益上的理由,即便如此,政府須補償,甚至賠償業者,更衝擊到中下游業者,對其他產業也會造成衝擊,現行法令對政府處理亞泥案是相當不利的,這不是卸責,而是就法論法。
環團及立委要求政府就直接撤銷或終止亞泥案,他反問,依什麼法?展延是屬於新的開採行為嗎?若純粹從礦業法來說,並沒有定義(規定)。政府幾乎找不到任何的機會,即使是環評法第28條,也不代表政府可以撤銷亞泥案。
官員說,環評法28條說,法律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他表示,嚴格說,這條法令根本沒有任何約束效力。
外界呼籲修礦業法,官員指出,政府必須面對國家礦業發展的問題,不是修法就可以一了百了,修礦業法及訂定政策環評制度都是政府正在做的事,但礦業法修法及政策環評制度上路,不代表就可以針對個案,政府可以就撤銷亞泥案,即使在去年520當天修法完成,也不代表可以逕自撤銷今年11月合約到期時的亞泥展延,幾乎沒有任何回溯的空間,因為法令沒有相關的規定。
他強調,亡羊補牢就是先建立政策環評制度,國土政策也要出來,才有可能整體處理礦業在台灣及跟國土保育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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