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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蓋農舍請注意,如有分割合併,要再等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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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9 17:20:38 | 顯示全部樓層

2008/7/9下午5點給農委會首長電子郵件內容

首長你好:
本人有几點建議:
1)可否請首長要求貴會水保局將所有行政釋函都在網路上公開.因為常常朝令夕改.讓人民無法適從.
例:文  號 農授水保字第0931811448號 發布日期 93年06月21日和水保局的民意信箱內回答的又不同.http://www.swcb.gov.tw/swcb.asp?ptype=swcb10/Board_Show_Detail&BID=1429
那我們倒底要聽那一個的啊!去年初就發言希望他們公佈所有行政釋函.說正在建構.也不見建構啊.叫我們去這個網站http://swdl.swcb.gov.tw/User/index.asp查.也不見什麼釋函出來.但各縣巿政府卻又收到一堆函.來要求人民附一些證件或應如何辦理.那叫人民怎想啊!
2)貴會所屬水保局對農發條例法條解釋.是否應由專業人員解釋之並提出解釋用意及法源依據才是.不是單由一名技正就可操弄一切啊!這可是憂關全國農民權益.其行政釋函應參照立法意旨及便民方向去作才對.並不是處處與人民作對吧
3)舊行政釋函其廢止與變更.應公佈原因.並非一切都以該局技正一人說了算吧.前面發函說可以.後面又在討論區說不可以.那到底是那一個可以啊!
舉一個最近的例子:
人民於93年時購入毗鄰二筆農地.都未達0.25公頃.但如果合併卻超過0.25公頃..
當時93年06月21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11448號 說日後欲申請農舍.其計算基準以當初購入時間點起算.
但於今年5月22日又在水保局民意信箱對人民說要從二地合併日起算.
這算什麼跟什麼啊!!他說了算嗎?公文呢?
請首長明查這件事.水保局不敢公佈行政釋函是否有黑箱作業之問題.是否有依法行政?其解釋之內容是否過於主觀?農地及興建農舍法規交付水保局管理是否恰當呢?其專業度如何?
類似營建署都將歷年行政釋函公佈及裝訂成書藉出售.其釋函廢止原因及解釋原因均詳細記載.可否要求水保局比照辦理呢?
望首長明查.以維人民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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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9 17:38:49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又找到95年的釋函了

解釋函編號 : 95-5  日期 : 95/1/17 文號 : 農授水保字第0951850795號  
◆其他類別  
主旨 : 貴府函詢有關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農地辦理合併,其土地取得時間計算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  
1.  復 貴95年1月5日府農輔字第0950011286號函。
2.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2筆農地辦理合併為單1筆土地,如未涉及權利之移轉,自非屬新購農地,其土地取得時間計算,以合併前取得時日起開始計算。
正本 : 新竹縣政府  

副本 :本會企劃處、水土保持局  

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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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10 13:31:28 | 顯示全部樓層

個人淺見供參

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一、所有權。二、地上權。三、永佃權。四、地役權。五、典權。六、抵押權。七、耕作權。」「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經依系統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後,為登記完畢。」分別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第6條定有明文,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者,其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等5項條件。而所謂「其土地取得…應滿二年者」之時點起算,從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第6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觀之,自應以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完畢之時為準,至未涉權利移轉者,自非屬新購農地,其土地取得時間計算,自應以原取得之時日起開始計算。換言之,原均為甲所有之2筆農業用地,若僅為土地標示合併或分割再合併或合併再分割,則並未涉權利移轉,自非屬新購農地,其土地取得時間計算,以土地標示合併或分割再合併或合併再分割前取得時日起開始計算(註一),從而,「於96年8月取得2筆農業用地,於97年4月辦理合併為單筆土地,其農地面積已更動,其土地取得之認定時點,應以土地登記機關合併完成登記之時點為基準。」之見解,已逾土地「取得」之文義,也與目的解釋有違,是否妥當,實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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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10 13:54:48 | 顯示全部樓層

Re: 個人淺見供參

post by ""故鄉""
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一、所有權。二、地上權。三、永佃權。四、地役權。五、典權。六、抵押權。七、耕作權。」「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經依系統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後,為登記完畢。」分別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第6條定有明文,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者,其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等5項條件。而所謂「其土地取得…應滿二年者」之時點起算,從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第6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觀之,自應以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完畢之時為準,至未涉權利移轉者,自非屬新購農地,其土地取得時間計算,自應以原取得之時日起開始計算。換言之,原均為甲所有之2筆農業用地,若僅為土地標示合併或分割再合併或合併再分割,則並未涉權利移轉,自非屬新購農地,其土地取得時間計算,以土地標示合併或分割再合併或合併再分割前取得時日起開始計算(註一),從而,「於96年8月取得2筆農業用地,於97年4月辦理合併為單筆土地,其農地面積已更動,其土地取得之認定時點,應以土地登記機關合併完成登記之時點為基準。」之見解,已逾土地「取得」之文義,也與目的解釋有違,是否妥當,實有疑義。

所以才要去嗆聲啊..他們都主觀去解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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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11 06:32:52 | 顯示全部樓層
老公去台東縣府農業局時說要想看那張解釋函......
你猜他怎麼回答......
..............
放在家裏忘了帶來.......

隔天再打電話去......他煩了.....說我們一直打電話擾亂他辦公....
不過,他說會發文給水保局請求解釋,現在文送進水保局已兩個多星期了.....我們還在等水保局的文下來.....再來看他怎麼說.....




好棒.....大家團結力量大.....
我們現在住台東都蘭....正努力想蓋\一間自然屋..... 歡迎參觀我的網站:http://tw.myblog.yahoo.com/playing-inkit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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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11 07:35:48 | 顯示全部樓層
投書行政院長信箱。
找齊相關文件,找立委處理。
之後椅子搬來泡茶等好戲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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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14 21:55:25 | 顯示全部樓層
post by ""sufang""
老公去台東縣府農業局時說要想看那張解釋函......
你猜他怎麼回答......
..............
放在家裏忘了帶來.......

隔天再打電話去......他煩了.....說我們一直打電話擾亂他辦公....


要是有錄音播出來就可以讓大家笑笑了   :twis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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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16 09:07:2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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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8 22:05:0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條文已作成正式行政釋函了..8月4日發佈
舉凡任何農地經過合併.分割.....等動作..皆視為登記完成日為起算日..也就......
以登記日期為準..不論你是新舊農..只要動到日期那欄..你就會變成新農了..日期也從那時起算..所以新農的人..只要單筆土地達0.25公頃時..決不要動..難保日後怹們不會對其怹地方下手..
舊農的人也是..想蓋就快蓋..別動什麼腦筋去分割.合併.調整中心線......快去申請建照快點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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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1-22 19:17:27 | 顯示全部樓層

剛好看到, po 給大家參考

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p=736
【房地產法律問題】蓋農舍,如有土地標示分割合併,還要再等2年?
【房地產法律問題】
蓋農舍,如有土地標示分割合併,還要再等2年?
【問題】
看到台東網友遇到一個問題,土地持有已超過2年,最近想要申請蓋農舍,但遇到麻煩,因為土地曾在半年前做個分割、合併的動作,台東縣政府農業處認為2年的時間是由分割、合併日起算,那表示,他必須再等1年半。這可好了,我的土地有2筆地號,加起來才有2.5分,今天趕快打電話到台東縣政府農業處確認,農業處表示同一宗土地達2.5分才能蓋,所以我一定要先去成功地政事務所辦合併,完成後再等2年才能申請。不知道是我沒詳細了解法令,還是各縣市政府的認定不同,反正,趕緊找時間去辦理避免夜長夢多?
【解析】
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一、所有權。二、地上權。三、永佃權。四、地役權。五、典權。六、抵押權。七、耕作權。」「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經依系統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後,為登記完畢。」分別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第6條定有明文,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者,其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等5項條件。而所謂「其土地取得…應滿二年者」之時點起算,從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第6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觀之,自應以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完畢之時為準,至未涉權利移轉者,自非屬新購農地,其土地取得時間計算,自應以原取得之時日起開始計算。換言之,原均為甲所有之2筆農業用地,若僅為土地標示合併或分割再合併或合併再分割,則並未涉權利移轉,自非屬新購農地,其土地取得時間計算,以土地標示合併或分割再合併或合併再分割前取得時日起開始計算(註一),從而,「於96年8月取得2筆農業用地,於97年4月辦理合併為單筆土地,其農地面積已更動,其土地取得之認定時點,應以土地登記機關合併完成登記之時點為基準。」之見解,已逾土地「取得」之文義,也與目的解釋有違,是否妥當,實有疑義。

【註解】

註一:水土保持局95年1月17日農授水保字第0951850795號函:「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2筆農地辦理合併為單1筆土地,如未涉及權利之移轉,自非屬新購農地,其土地取得時間計算,以合併前取得時日起開始計算。」、農授水保字第0931811448號:「另,對於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取得滿兩年之起算點,係以土地登記簿所載時間為計算依據,應無疑義。惟對於為符合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小規模而辦理相毗鄰農地之合併部分,因土地合併制度僅為利於土地利用與管理,無涉權利之移轉,亦不影響原土地所有權之關係,若相毗鄰農業用地個別取得時間已滿兩年,但辦理合併後需重新計算者,似影響人民權利,故對於相毗鄰之每筆農地取得已滿兩年,惟為符合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小規模而辦理之合併,得視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2款之土地取得兩年之條件。」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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