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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nthouse"" 我問: 1)為何不能像營建署一樣.,將釋函公佈並裝訂為販售. 他回;因為營建署屬專業單位.所以他們的法規較健全.有能力作這樣處理.再說這農舍業務並非本單位去爭取的.是長官指定的
post by ""finhisky"" [quote]post by ""nthouse"" 我問: 1)為何不能像營建署一樣.,將釋函公佈並裝訂為販售. 他回;因為營建署屬專業單位.所以他們的法規較健全.有能力作這樣處理.再說這農舍業務並非本單位去爭取的.是長官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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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nthouse"" 陳先生: 一、您建議將行政釋函在網路上公開乙節,查本會水土保持局正彙整解釋函中,俟整理完竣後將上網公開提供民眾查閱。 二、依93年6月21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11448號函示,對於相鄰之每筆農地取得已滿2年,其為符合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小規模而辦理之合併,得視之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2款土地取得2年之條件,係以土地取得時間點來審認符合規定;惟之後於辦理某土地合併案件時,法制單位認為,土地經合併後其權利客體(申請興建面積)已改變,並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故「土地取得」之認定時點,應以土地登記機關完成合併登記之時點為基準。您認為前後解釋函不一等情,該局將彙整類似案件資料後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討論。 三、水土保持局係本會農舍興建業務對外單一窗口,該局所為之公文書,均依行政程序處理,未有前例者於簽會本會企劃處及法規會後,始得行文,並未如台端所稱單由一名技正操弄一切或黑箱作業情事,敬請諒察。 PS第一點我去年4月就建議了.答案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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