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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田庄人"" ...委託人xxx(以下稱甲方)預定購買新竹縣尖石鄉xx段xx小段房屋暨土地持分,... 若 契約所載 . 是 購買 新竹縣尖石鄉xx段xx小段房屋暨土地持分,..(若 該標地為 原保地 .即 表示 .非原住民 無法承購 ...亦即違反 強制禁止之規定 ..該法律行為 是無效的.) 以上僅就字意解讀 . 附註 說明 : 該仲介 有可能僅是拿一般土地買賣契約 .來寫要約書 . 並沒有註明是 . 抵押權 債權讓與買賣 .. 那 你可以主張 . 契約 (要約書 ) .是無效的 .
post by ""森林小屋"" 如果以要約第一條著力點,提出兩方向要求 1.要求提高重做駁坎的難度例如牆高,厚度,工法(意圖是讓工程價提高) 2.如果出價是在駁坎損壞之前,以安全為理由要求總價重講下殺到極不合理價格(意圖讓賣方知難而退) 不知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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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pascal_liou"" 農地上,任何施工,應都要先取得縣府同意,尤其是與水土保持有關,都要會水保才是合法, 不是仲介說了就算(甚至於圍籬,水泥路...,若是固定設施的, 都是問題),不然,將來申請農舍,就會很難過. 建議,不論要買與否,對於任何設施都要仲介提出合法許可證明,以確保權益.
post by ""石鴿"" 讓人家白忙一場會對仲介業者有所失禮,畢竟人家是靠此營生的 要約書的作用除了過濾買方外,也在預防買賣雙方私下交易規避仲介費 若真的已毫無購買意願,「審閱期」的法律規定是個好方向 茲提供數個公開簡單案例供參考 http://eland.kcg.gov.tw/land/staticpages/%E5%85%A8%E5%9C%8B%E6%B6%88%E8%B2%BB%E7%B3%BE%E7%B4%9B%E6%A1%88%E4%BE%8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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