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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入農舍於89年前已興建之農舍圍牆,可否於農舍用地面積範圍1/10內,補辦雜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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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3-13 23:16:17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阿俊 發表於 2020-3-13 21:49
農業發展條例
第 8-1 條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

因不懂,被公所及縣市政府的農業、建設來回踢。
希望可補辦農舍用地範圍的1/10,這樣農舍圍牆及人車進出通道才能合法。
不然只有農舍合法的。
謝謝阿俊專業的回復,我會繼續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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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3-16 14:49:26 | 顯示全部樓層
要補辦全部合法目的 ? 怕被檢舉會收到罰款還是另有目的 ?

怕被檢舉會收到罰款 , 我的見解如下:
區域計劃法於民國89年隨農發條例修法新增罰款項目 . 但修法前完成的動作是否可引用修法後的罰則來做為處罰 . 依行政法實體從舊原則---法津不溯既往原則  .  小弟的見解是不能開罰單(除非是當營業用) , 但地政處的人員不一定了解此法條 .

圍牆和水泥鋪面要申請合法是不可能的 , 除非是有在1/10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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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3-16 17:02:39 | 顯示全部樓層
ricca55555 發表於 2020-3-16 14:49
要補辦全部合法目的 ? 怕被檢舉會收到罰款還是另有目的 ?

怕被檢舉會收到罰款 , 我的見解如下:

花了半輩子心血,買來當住家,背負著20年的房貸,還要日夜擔心被檢舉,又可能會連續處罰款6-30萬,或強制拆除、撤照、斷水、斷電,記得還會被處有期徒刑。
農地的1/10是約74坪,農舍佔地約36坪,所以,才會想利用36+38=74坪內,在1/10內再補申請合法的圍牆及水泥舖面。
本農地於107交易,如果可依行政法實體從舊原則---法津不溯既往原則,那有解了,待我再去谷哥看看。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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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3-17 11:03:44 | 顯示全部樓層
心痛就像呼吸 發表於 2020-3-16 17:02
花了半輩子心血,買來當住家,背負著20年的房貸,還要日夜擔心被檢舉,又可能會連續處罰款6-30萬,或強制 ...

不是用107年  而是用89年
因為89年農發條例修改案...
很多承辦見解都不同  有的承辦認為89年以前的現況只要和現在相符  就是合法..有的卻堅持不合法
但是89年以前蓋農舍和填土和圍牆的法令都不同(你可以參考游鍚的農舍  圍牆2米高)
他就說他合法..


這年頭  有關係就沒關係  沒關係就是有關係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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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3-17 12:21:13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ricca55555 發表於 2020-3-16 14:49
要補辦全部合法目的 ? 怕被檢舉會收到罰款還是另有目的 ?

怕被檢舉會收到罰款 , 我的見解如下:

找到了,但我的情況不知適用否
http://doie.coa.gov.tw/upload/irrigation_master/20170504182238-農地管理行政爭訟案件之解析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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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3-17 12:30:59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花蓮縣違反區域計畫法罰鍰案件裁罰基準
http://www1.hl.gov.tw/ousv/illeg ... =0&hdnCur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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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3-17 17:01:04 | 顯示全部樓層
ricca55555 發表於 2020-3-16 14:49
要補辦全部合法目的 ? 怕被檢舉會收到罰款還是另有目的 ?

怕被檢舉會收到罰款 , 我的見解如下:

以前是沒罰鍰之規定

區域計劃法
第二十一條(修正)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理由:
一、將第一項「建築物」修正為「地上物」,以擴大其適用,並增訂罰鍰之規定。
二、增訂第二項,對於連續違規使用且不依限改善者,施予連續性之罰鍰及必要恢復原狀之措施,以遏止違法使用之情形。
三、增訂第三項,關於拒不繳納罰鍰之處理。

修法前: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其建築物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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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3-17 17:22:2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心痛就像呼吸 於 2020-3-17 20:16 編輯
阿俊 發表於 2020-3-17 11:03
不是用107年  而是用89年
因為89年農發條例修改案...
很多承辦見解都不同  有的承辦認為89年以前的現況 ...


日前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詢問的回復

有關您電郵致本會首長信箱反映「89年前興建之農舍圍牆可否於農舍用地面積範圍內補辦雜項執照」案,本會敬說明如下:
一、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訂定發布前,農舍興建係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依據該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10%,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3層樓並不得超過10.5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先予敘明。
二、復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1款規定:「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農舍用地面積範圍為限。」,及同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90%。」,故農舍用地面積可施設農舍及其附屬設施,依上開規定,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併予敘明。
三、依臺端所述之個案情形,因涉及建築管理相關法令,本會將另函請內政部妥處逕復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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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3-18 11:46:27 | 顯示全部樓層
心痛就像呼吸 發表於 2020-3-17 17:22
日前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詢問的回復

有關您電郵致本會首長信箱反映「89年前興建之農舍圍牆可否於農舍 ...

可以參考看看
法條解釋有看沒有很懂

https://land0827.pixnet.net/blog/post/23338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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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3-18 21:28:22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心痛就像呼吸 於 2020-3-18 23:26 編輯

ricca55555 發表於 2020-3-18 11:46
可以參考看看
法條解釋有看沒有很懂



您也太利害了,找到這篇,真合我用,謝謝您。

2home真是臥虎藏龍,高手在2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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