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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lakecharles2003

捕獸夾出沒中!!!! 桃花源變煉獄 (有兒童不宜觀看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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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3-15 14:30:31 | 顯示全部樓層
您真是有愛心
印象中捕獸夾很像已經立法禁止販賣了
勞倫斯 發表於 2010-3-15 09:32

希望大家多瞭解捕獸夾的殘忍,一起來呼喻禁止製造販賣及使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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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3-15 14:32:09 | 顯示全部樓層
小弟認為,人們喜歡居住耕作的地方,所有的動植物也都有權力在那裏生存繁衍。基本上,儘量減低彼此之間的干擾與傷害,才能夠真正求得心安與恬適的生活。
dazzles 發表於 2010-3-15 13:44

人沒有杈利用獸夾來殘害其他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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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3-15 14:34:07 | 顯示全部樓層
我也是有同感,並非我討厭狗,其實從小至今,我至少養了10條狗..

狗是無辜的,可以說是狗隨人轉.. 狗是好命歹命,操之在人,也就是它的主人..

不過流浪狗真的是不定時炸彈,我曾經在永和中正橋兩次被10來條 ...
cremaker 發表於 2010-3-15 11:48

我也曾被樓下鄰居狗無理由咬傷,但我不會恨牠,更不會用獸夾對付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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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3-15 14:34:44 | 顯示全部樓層
您真是有愛心
印象中捕獸夾很像已經立法禁止販賣了
勞倫斯 發表於 2010-3-15 09:32

Thanks for sup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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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3-15 15:22:07 | 顯示全部樓層
要減少流浪狗,不應用捕獸夾來補抓他,而是要減少它的來源。
寵物"愛它就不要遺棄它"。
有夢就有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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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3-15 15:31:32 | 顯示全部樓層
以前我也曾經因為救自己的狗而被咬傷,那是因為狗實在太痛了 .後來才由本地救難協會的在地鄰居教導下,順利幫狗兒解困.
方式如下:先不要碰狗傷處或動到它(,因為那樣狗會很痛而咬人.)
先安撫它.想法固定狗先把它嘴巴綁起來與身體一起固定.
做好這些動作在去解獸夾.最好兩人以上.既要固定狗減低它因為動作帶來的痛苦.還要衡量獸夾大小與所需的解開力量.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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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3-15 17:13:18 | 顯示全部樓層
捕獸夾在相關法規裡頭用的是 [獸鋏]

動物保護法

    * 中華民國87年11月4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2243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0條
    * 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18404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 中華民國90年1月17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007530號令修正公布第6、12、22、28條條文
    * 中華民國90年12月21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52780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 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8361號令修正發布第12、14、31條條文
    *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031號令修正公布第30、31條條文
    *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551號令增訂第14條之1、第20條之1、第4章之1、第22條之1、第22條之2及第25 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3條至第5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0條至第23條、第25條及第 27條至第33條條文
    *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0011號令增訂第27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5條、第12條、第14條、第21條、第22條之2 及第28條條文


第十四條之一 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為止, 只有限制使用, 並無禁止製造販售. 然而要舉證而處罰違規使用捕獸夾者,談何容易. 根本之道是全面禁止製造販售捕獸夾 --  http://www.lca.org.tw/tws/48file/48-4.html.
黑面喇飛,有佇喇塞,么擱袂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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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3-15 17:57:43 | 顯示全部樓層
以前我也曾經因為救自己的狗而被咬傷,那是因為狗實在太痛了 .後來才由本地救難協會的在地鄰居教導下,順利幫狗兒解困.
方式如下:先不要碰狗傷處或動到它(,因為那樣狗會很痛而咬人.)
先安撫它.想法固定狗先把它嘴巴綁 ...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0-3-15 15:31

後來我和太太二人,身上上先著了厚衣防牠咬傷。我也先拿了些食物想安撫牠,但牠顯然太痛苦不吃。再來我持了一支長柄鋤頭,一方面是可擋狗(萬一牠再咬我),二方面當我一腳踏住一邊的彈力夾時,用長柄鋤頭的鋤頭端壓開另一邊的彈力夾。牠才掙脫。
想這是在45度的斜坡雜木堆中完成,又濕又滑的環境。不禁要痛罵咀咒放獸鋏的「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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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3-15 18:00:40 | 顯示全部樓層
捕獸夾在相關法規裡頭用的是 [獸鋏]



目前為止, 只有限制使用, 並無禁止製造販售. 然而要舉證而處罰違規使用捕獸夾者,談何容易. 根本之道是全面禁止製造販售捕獸夾 --  http://www.lca.org.tw/tws/48file/48-4 ...
黑面 發表於 2010-3-15 17:13

一點都不錯!
而且就算真的抓到,罰點錢根本起不了作用。要看過那悲慘景象的人,絕對贊成將放獸鋏的人關個三到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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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0-3-15 18:02:28 | 顯示全部樓層
要減少流浪狗,不應用捕獸夾來補抓他,而是要減少它的來源。
寵物"愛它就不要遺棄它"。
lingo 發表於 2010-3-15 15:22

是啊, 半年我已抓了二隻流浪狗去結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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