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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3-15 17: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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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獸夾在相關法規裡頭用的是 [獸鋏]
動物保護法
* 中華民國87年11月4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2243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0條
* 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18404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 中華民國90年1月17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007530號令修正公布第6、12、22、28條條文
* 中華民國90年12月21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52780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 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8361號令修正發布第12、14、31條條文
*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031號令修正公布第30、31條條文
*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551號令增訂第14條之1、第20條之1、第4章之1、第22條之1、第22條之2及第25 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3條至第5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0條至第23條、第25條及第 27條至第33條條文
*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0011號令增訂第27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5條、第12條、第14條、第21條、第22條之2 及第28條條文
第十四條之一 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為止, 只有限制使用, 並無禁止製造販售. 然而要舉證而處罰違規使用捕獸夾者,談何容易. 根本之道是全面禁止製造販售捕獸夾 -- http://www.lca.org.tw/tws/48file/48-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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