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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10-11-20 07: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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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Jason_sss 於 2010-11-20 07:16 編輯
在此建案中 ,建商打算蓋透天房子出售
父親持份的土地 不會導致建商無法開發
此塊土地位於20米路與8米路
分成 6份 每塊都有臨路.
台北的堂兄弟用台北蓋大樓的角度 擔心缺一塊 不好賣
對建商而言 就當成其中兩戶透天已經賣出 不會有重要的
影響 .
就像樂活族所舉例子.
當持份土地面積小到一定程度 只能算崎零地, 用土地法 34 條之一
達成有效率且價格合理的合併 也許就是制定此法的目的
建議此法應加註說明 : 若持份土地面積達到可以合法分割時
小地主有優先分割權,事實上小地主立刻將土地設定"預告登記"
就有優先分割權的效果.
我猜建商與仲介明知地不一定能買齊 ,還敢簽約, 應該就是報著
可有可無的心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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