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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爆黑幕--比法條不如有金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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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31 12:29:34 | 顯示全部樓層
15# 飛蝴蝶
飛蝴蝶兄

品德是很難教育的
少一點自我,
多一點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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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31 12:34:52 | 顯示全部樓層
老一輩的常說: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老一輩的也說:默契,一審你贏.二手我贏.三審才是拼本事~~~~~~沒錢盡量不要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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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31 21:50:04 | 顯示全部樓層
張律師的見解,可以參考,但僅是訴訟面貌的一部分,應該不是大部分現象。只是碰到這種事,印象特別深刻,讀者也特別印象深刻。我也碰到過一些(至今仍懷疑,有的案件可能被做掉了),但是大部分的案件,還是按步就班的審判。所以,問題比較大的不是金條法條之爭,而是訴訟本質有相當不確定性。

訴訟本質有相當不確定性。不確定不一定是因為金條做怪,而是法律解釋、證據的審酌與事實的判斷,這幾個關鍵因素,不同的法官或律師,隨著個人法律素養、人生經驗不同,容易各有不同見解。常看到一審判贏,相同事實證據與法條,二審判輸。到了第三審又發回重審。讓許多當事人,感到莫名其妙,無法理解。這種判決不確定性的本質,影響一般人對司法的判決的信賴感。

再其次,審判確定的等待時間過長。當事人通常要歷經數年時間(少數超過十年以上)走完偵查、一審到三審時間,原告與被告內心反覆長期的煎熬與折磨,讓民眾把開庭當成畏途。難怪有人謔稱司法程序為"人肉絞肉機"。這種負面的感覺,也影響大眾對司法審判的觀感。

以上兩點淺見,供2HOME網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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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 10:01:34 | 顯示全部樓層
23# cylin60
或許可以稱之為:司法人知法玩法吧!
剛畢業考上就活在司法的各自象牙塔裡,社會經驗認知不夠豐富,心理又無限膨脹裁判權力欲望,法官之間誰也不服誰,又沒有司法慣例的約束,沒有陪審團法官他最大.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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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 12:02:52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有一個鄉下的老叔公(今年96歲了),很多年前他曾經這樣告訴我,他說:官司要是能打,大便都能吃。
各位大大體會看看,有沒有道理?
無諍三昧,斯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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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 13:23:20 | 顯示全部樓層
「兩邊都是市井小民(互告)才有正義,碰到財大氣粗的人,正義就很難,」張冀明嘆息,「法條再多,也比不上金條。」

打過一場勝訴官司的我 真的是感同身受!! 幸好我碰上的一審法官是台北市五大好法官之一
一個讓我佩服的認真好法官! 因為一審的認真 讓我的官司在二審也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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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迷 + 6 你前世有燒好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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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簡單的生活!! 遠離煩惱 遠離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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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 15:28:0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limin 於 2012-1-11 15:30 編輯
15# 飛蝴蝶
飛蝴蝶兄

品德是很難教育的
Shifoo 發表於 2011-12-31 12:29


品德如風

當風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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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風起時
有色 有味 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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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7 08:14:3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Jason_sss 於 2012-1-17 08:39 編輯

絕對的權力 等於絕對的腐敗

檢察官擁有絕對的判決權力
司法人員的判決結果 就像皇后的貞操
不容許質疑,更無法反駁


檢察官與女證人上床 貪汙判刑  
全文網址: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1/6850899.shtml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傑人偵辦案件時,見從事援交的女證人長得漂亮,以討論案情為由約對方見面,再帶往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最高法院昨天依貪汙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的行為,要求不正利益罪」判處吳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五年確定。
法官認為,女證人迫於無奈而與吳發生性行為,並非為了情愛作肉體上的奉獻,吳傑人所獲得的只是心理、生理上的滿足,屬於一種不正利益。

除了女證人案外,吳還被起訴於偵辦一件過失傷害案時,以加重被告刑責為條件邀女被害人出遊,另於偵辦一件詐欺案、一件恐嚇案時,強制猥褻女告訴人、女被告。法官則認為,出遊一事屬正常社交,強制猥褻案則屬性騷擾範疇,但當時性騷擾防治法尚未立法,當事人也未提起性騷擾告訴,因此判決吳無罪。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指出,吳傑人因本案被羈押時遭停職,有罪判決確定後,即予免職,吳的行為嚴重影響檢察官的形象,希望全體檢察官引以為戒。

吳傑人台大法律系畢業,司法官訓練所廿八期結業,案發時已與擔任律師的妻子分居。

判決指出,吳於2006年六月偵查一件妨害風化案,傳訊從事援交的女證人作證,因覬覦該女姿色,第二天就打電話到女證人家中,約她到檢察署見面。

女證人準時報到後,吳帶她到會議室談話,假裝要擴大偵辦案子,請女證人當線民,並詢問這個案件是否對她造成很大打擊?家人是否知情?女證人拜託吳不要打電話或寄訴訟文書到她家,以免家人知道她在外援交。

六月九日,吳再以討論案情及吃飯為由邀女證人見面,女證人以有事婉拒,吳又訂下六月十日之約,女證人赴約後,吳沒談案情,藉機觸碰身體,但遭撥開。

女證人說要回家,吳堅持送她,女證人一上車,吳即抓住她頭部欲親吻,女證人掙脫,吳不悅問「妳為何要反抗」?並表示要和她發生性行為。

女證人內心不願,但顧忌吳是檢察官,又擔心家人知道她的行業,同意以性交交換吳不說穿其行業。吳將女證人帶到高雄六龜一家溫泉旅館,共浴並性交,但因吳不尊重女證人,還以旅館裡的衛生用品丟擲她,女證人感覺受辱,向調查局告發吳。
努力追求樂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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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7 08:28:11 | 顯示全部樓層
要金條,不如去西方極樂世界,那邊黃金鋪地,要多少都有,就跟我們這裡的泥土一樣多。
無諍三昧,斯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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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7 11:22:55 | 顯示全部樓層
絕對的權力 等於絕對的腐敗

檢察官擁有絕對的判決權力
司法人員的判決結果 就像皇后的貞操
不容許質疑,更無法反駁
Jason_sss 發表於 2012-1-17 08:14

檢察官只能起訴和求刑啦
判決還是得靠法官來決定
不過當然光這樣就夠嗆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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