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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ERIC1050

如果該農地未達0.1公頃可否合併別地申請資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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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12 12:49:29 | 顯示全部樓層
ERIC1050 發表於 2015-3-11 23:13
copy大順便提一下
我之前有問過縣府負責農舍申請的專員,她說看土地謄本的歷屆取得年變化,
來判定是不 ...


合併和分割似乎能不能滅失第一次取得時間點

要看你的土地位於何處..
如果你的土地位於
農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 山坡保育區 森林區..內的農業用地  就以原始取得為基準

如果是位於其他地區  就以最後一次變動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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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12 13:22:3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copy 於 2015-3-12 13:26 編輯
阿俊 發表於 2015-3-12 12:49
合併和分割似乎能不能滅失第一次取得時間點

要看你的土地位於何處..


最近農發條例還是有做些修正,但是又修了那些部份?真是讓人摸不著頭緒.
合併和分割...我覺得相當複雜.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所定,修正前、後「取得」的農業用地,
其「取得」的定義乃指所有權權利移轉變動而言(如繼承、贈與、買賣、法院拍賣、交換等)
而以個別所有農業用地申請合併或分割.


修正後所取得的農地,經分割合併所限制的部份較無疑慮.
修正前所取得的農地,經分割合併後原屬老農的權益會有差別.

修正前所取得的農地,興建農舍不受登記滿2年,
面積0.25公頃及興建完成未滿5年不得移轉之規範,但若經申辦合併或分割,則全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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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12 13:59:3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阿俊 於 2015-3-12 14:02 編輯
copy 發表於 2015-3-12 13:22
最近農發條例還是有做些修正,但是又修了那些部份?真是讓人摸不著頭緒.
合併和分割...我覺得相當複雜.
...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上面的規定是針對新農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上面規定是給舊農用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
上面的條文是因為  以前的農地不可以任意分割  所以大部份人都是持分
但是持分造成產權有問題 所以他規定說  本條例實施後 以前持分的人可以辦理共有物分割了..
又增加一段說  共有物分割後想蓋農舍的  也可以蓋\r

但是  但是
上面的分割原始取得起算點以原始取得為主僅限於"耕地"
如果是非耕地  就要採用民法第824-1條  以分割後為原始取得時間點了
因為有農發條例的這一條保護著共有人  才不會被民法所限制


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24-1 條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
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
但書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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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12 15:06:09 | 顯示全部樓層
阿俊兄,所以說 取得起算點以原始取得為主僅限於"耕地"

如果(單一地號)取得時間有三次,最後一次是修正後才取得.
修正後才經分割為單獨地號,如此~
該筆應喪失老農的權益了,且沒有分區的意義才是,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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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12 17:23:0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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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俊兄,所以說 取得起算點以原始取得為主僅限於"耕地"

如果(單一地號)取得時間有三次,最後一次是修正後才 ...

如果是耕地 是共有物分割
以原始購入時間算
如果是耕地  分次購入持份  但是未辦分割..以符合老農(89年1月)以前購入的持分計算建敞率

如果是非耕地  一經合併或分割  就屬新的狀態成立時間為取得時間

如果是分批取得  但是沒有分割的話  應該是灰色地帶  法律沒明說可不可以用老農的持分下去計算建敞率 亦或是以最後一次取得時間為取得起算日..基本上  這種東西應該是先搞再說  如果申請解釋  絕對是從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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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3-25 22:49:20 | 顯示全部樓層
阿俊 發表於 2015-3-12 17:23
如果是耕地 是共有物分割
以原始購入時間算
如果是耕地  分次購入持份  但是未辦分割..以符合老農(89年 ...


農授水保字第0931815301號        發布日期        93年07月30日
釋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持有2筆農業用地,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經合併分割後,申請興建農舍時是否應受土地取得滿2年之限制案。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明定:「…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是以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因需調整以利使用,而擬予重行合併、分割,並未涉及權利之移轉,自非屬新購農地,內政部92年4月10日台內地字第0920005408號函釋有案。
二、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前所擁有之二筆土地,合併為單筆土地,如未涉及權利之移轉,自非屬新購農地,得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土地取得應不受滿二年之限制。

查到這個

想問的是我家老農地分割是因為
農地的老建物依法分割出建地和農地,這樣變成不是兩筆耕地,
兒式分割出建地但屬於"未涉及權利之移轉"這樣還是老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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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1050 發表於 2015-3-25 22:49
農授水保字第0931815301號        發布日期        93年07月30日
釋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持有2筆農業用地,於本條例 ...

應該說  你的農地是否為"耕地"  這樣才會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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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3-26 10:35:37 | 顯示全部樓層
阿俊 發表於 2015-3-26 09:48
應該說  你的農地是否為"耕地"  這樣才會準

阿俊大,
農地是
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地目:旱地
旱地算耕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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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26 10:47:32 | 顯示全部樓層
ERIC1050 發表於 2015-3-26 10:35
阿俊大,
農地是
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

算...........
所以取得年限以過戶那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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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羊 發表於 2015-3-11 00:11
函釋見 (第8頁):
ftp://ftp.tjia.gov.tw/155/103%A6~%B9A%A6a%BF%A4%A5%AB%B1%D0%A7%F7/3-2%AC%DB%C ...

請問笨羊大
目前土地未達0.1公頃無法申請資材室,想改申請育苗室(花卉育苗作業室),

目前農地上實際從事,木本花卉嫁接,簽插繁殖,育種,沒有溫室是否就是無法申請?

一、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專業育苗場,其經營種類含種子、苗木繁殖者。
二、育苗作業室以一層樓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育苗場溫室面積達七百五十平方公尺可設置一百八十平方公尺之育苗作業室,從事播種、嫁接及放置育苗機械與作業資材等。作業室應敘明每日可作業人數、數量、及訂定作業計畫。


另外申請農產品加工室,是否有可能,另一塊地因土地面積也不大180坪(600m2)
在種綠竹筍,可以用這個名義在申請綠竹筍加工(煮熟真空包裝)工作室嗎?
農產品加工室
(自產農產品加工所需之相關設施)

一、申請人之配偶、共同生活戶內父母、子女所有耕地、三七五承租耕地及未繳清價款之放領地上,得視為自有農業用地,其所生產之農產品得視為申請人之自產農產品。

可以甲地生產之農產品,乙地申請農產品加工室這行嗎?這要生產運銷實績嗎?
以往都是交由餐廳收購,或是菜市場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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