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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LKK46

宜蘭正式公告 蓋農舍需農保或出具務農證明 且不得蓋在田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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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9 16:50:09 | 顯示全部樓層
阿俊 發表於 2015-4-8 23:01
第二條   興建農舍申請人應有於該農業用地直接從事農業經營之具體事證,並依下列證明文件為憑:
一、        申 ...

俊大 你太神了 你真的會紅 給你按個讚!!!
捨卻山下的塵務勞煩, 就能在山上獲得心靈的沉靜喜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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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9 19:21:1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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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9 19:23:44 | 顯示全部樓層
mydvd589 發表於 2015-4-9 16:50
俊大 你太神了 你真的會紅 給你按個讚!!!

這年頭紅的人死的快
低調的生活  過的最好..
站上的人高手很多  我只是搬門弄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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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9 19:30:0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4-9 19:57 編輯

今天宜縣府已經將該辦法放上網頁了。
http://tinyurl.com/orlot7a
雖然,採納建議將「四鄰證明」刪掉;也將導勘一次未到,改成二次未到駁回申請。
但是,下面兩點卻仍依草案通過,令人遺憾。
可預期在將來幾個月之內,這部分條文會被函告無效。


-----------------------------
節錄之前寄給宜府建議的部分內容:
6.草案第7條第4款第8條第2款
「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非為完整區塊,或其面積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1)建議刪除「生產」二字。因規定『生產』二字,恐牴觸「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而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2項為無效。
     例如,地上有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面積占15%。
     依農證核發辦法6條1項3款,可以請領農證。
     依草案,因為道路不是「生產」用,扣掉15%後農業生產面積低於90%,將不予同意。
  (2)農業設施,是否算入農業「生產」面積?
  (3)何謂「完整區塊」定義不明確。
7.第7條第5款、第9條:  第5條
  (1)依地方制度法第28條,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2)此辦法限制農舍興建必須臨路,業已限制人民權利,不得以「自治規則」為之。
  (3)何況,農舍只要臨農地任一邊界,均無第9條說明所稱「為防範農舍配置於農地中央,造成農地破碎」之弊,何以強要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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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9 19:54:25 | 顯示全部樓層
yuank 發表於 2015-4-9 19:30
今天宜縣府已經將該辦法放上網頁了。
http://tinyurl.com/orlot7a
雖然,採納建議將「四鄰證明」刪掉;也將 ...

yuank大大

謝謝你  你好神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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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9 20:00:47 | 顯示全部樓層
走在五號國道上,感覺宜蘭已經接近蓋滿了農舍。不曉得新規定是要限制哪裡呢?
看報紙說土地買賣唯二成長的區域,就在宜蘭花蓮的農地。可能又想把錢趕回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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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9 21:35:29 | 顯示全部樓層
yuank 發表於 2015-4-9 19:30
今天宜縣府已經將該辦法放上網頁了。
http://tinyurl.com/orlot7a
雖然,採納建議將「四鄰證明」刪掉;也將 ...

yuank大很厲害,
佩服您。
有一點意見如下,
「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非為完整區塊,或其面積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刪除生產以後,
變成「供農業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非為完整區塊」
供農業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面積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供農業使用,概念就很廣了,什麼是供農業使用?民眾似乎可以主張我的農地上每一項設施,都是供農業使用,所以要違反這條變成很難,各位想想,縣府的立場就是要限制農業外使用,有可能採用這樣寬鬆的規定嗎?
所以,要找到新法的問題不困難,困難的是,要調和雙方的立場難如登天。
究竟什麼是生產面積、完整區塊,最好要有立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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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羊 + 20 唉! 刁民太聰明.
山林雅境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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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9 22:43:09 | 顯示全部樓層
bearlarry 發表於 2015-4-8 23:43
看著看著還是會擔心會不會全省延燒~~

新竹縣據建築師說五月公布六月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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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10 09:35:58 | 顯示全部樓層
風花 發表於 2015-4-9 21:35
yuank大很厲害,
佩服您。
有一點意見如下,

法令這東西很麻煩, 太鬆 - 人人鑽漏洞, 太緊 - 人人罵之擾民 , 剛剛好 - 大家都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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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面 + 20 您講得剛剛好。。。。
風花 + 12 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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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眉五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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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4-10 10:12:5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4-10 10:23 編輯
風花 發表於 2015-4-9 21:35
yuank大很厲害,
佩服您。
有一點意見如下,


第5條、第8條2款,已不是鬆緊的問題,而是合法或違法。
換個方式說,為了農地農用的目的,就可以採用違法手段,不顧民主法治嗎?

宜府可以用自治條例的方式,或是建議中央修法。而不是用自治規則來限制人民權利。
那兩部分應該會被中央主管機關函告無效的,可以等著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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