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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cylin60

89年農發條例立法經過與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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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3:53:42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6-7 13:34
但我不會質疑對方的人格,如果有人一來就指山林大一定是建築業者,您做何感想?

PS:權狀貼好了 ...

其實您也是在質疑很多人認識法規不清,所以要自行負責買地的後果。其實他們是很無奈的!我不會被認為是建商,但極有可能被認為是炒作。但沒關係清者自清。有無農地與是否立場不同,我不認為是人格問題,而是立場不同。站上也有很多有農地而贊成新行政命令的。我是站在利益權益的歸屬,一般人會如何考慮事情,自己有的要維護很正常,當然自己有的不維護也正常。不要想到人格問題。我認為有農地不維護的算少數,千萬別認為是人格問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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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3:59:49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6-7 13:39
我同意copy大觀於個人可以有個人想像這點,不過我的說法是照法規,所以如果要反駁我的說法,也必須 ...

所謂的立法宜寬執法從嚴就是這道理。
不能說是行政命令有新的解釋出來,那就所有的持有者要承擔後果。所謂法規命令要有延續性,人民行事才有所依據。政策的發佈要謹慎就是這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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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4:04:2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風之子 於 2015-6-7 14:09 編輯

依照農業發展條例,
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
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

假如有一位「農地主」不從事農作,利用農地上的「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從事「休閒農業」,那麼這位農地主是不是「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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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 + 20 農業與休閒農業與農民一樣可蓋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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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4:09:10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6-7 13:39
我同意copy大觀於個人可以有個人想像這點,不過我的說法是照法規,所以如果要反駁我的說法,也必須 ...

解釋法規與反駁是有距離的,所以我尊重您的觀點.
保護您我的權益,我只是以較寬鬆來解釋.

即使是回到耕者有其田之前的農地主與現在有農地就是農民,
老實說我真的覺得有何不同?沒有不同那有何不對的認知?
如果真要解釋,
修改後的條例開放自然人購買我們也可以嚴加解釋,還在上班為何買農地.
所以我覺得相當奇怪~
很自然把它擴充到我有種點東西,我就是農民,然後我可以蓋農舍這部分去了。
這個有何不自然嗎?那來的擴充?
您對農發條例所下的定義包含假農民,真假早已深植您心.
已是對89年後修改後的農發條例有所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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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4:25:0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copy 於 2015-6-7 14:30 編輯

p兄,
我知道以較嚴格來說,
包含生產與銷售如果才是大家認定的農民,才能再擴充可否起造或買賣農舍權利.
當您我即將走完人生最後一段路之前卸下農民之後,
亦以嚴格角度的談~~您的身外之物該何處何從?

包含生產與銷售的農民,如果現在沒有土地,當他賺了足夠的資金,
卸下佃農準備尋找購買農舍或農地,此時的他,我們是要以嚴格或寬鬆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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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4:28:0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6-7 14:39 編輯
風之子 發表於 2015-6-7 14:04
依照農業發展條例,
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
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

假如有一位「農地主」不從事農作,利用農地上的「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從事「休閒農業」,那麼這位農地主是不是「農民」?


    我的理解,休閒農業有生產,有銷售(客人來除了吃玩住,順便買此農場的農產),而因為有生產這部分而且以此謀生(事業),所以是符合農民定義無誤。

    如果是那種銷售的和種的無關的,那就留給農業主管機關去傷腦筋,究竟只種觀賞植物,然後賣吃住玩可不可以。不過如果由我來認定,由於他謀生的方式確實有牽涉到他生產之物,所以可以認定是農民。(這裏指的是依休閒農業相關規定申請的休閒農場,這好像至少要5分地)

    至於什麼都沒種,也能收到錢,那就是旅館。若是像民宿種了一些風景觀賞的植物,但只銷售住房,嚴格來講(我的觀點)是有問題的,因為在法規來說,是要先有農舍才開民宿,而不是為開民宿而建農舍(我自己之前就是這樣誤解),所以在農舍那關,他沒有務農謀生,不是農民。(不過實際上,能不能蓋,是看他有沒有想辦法拿到農民資格形式認證,這就是目前一堆農舍民宿的由來)

    農發條例怎麼定,和目前實際怎麼執行可能差異很大,以上是依法條而論,和實質現況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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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4:37:0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6-7 16:33 編輯
copy 發表於 2015-6-7 14:25
p兄,
我知道以較嚴格來說,
包含生產與銷售如果才是大家認定的農民,才能再擴充可否起造或買賣農舍權利.



   這裏有點誤解,不是包含生產與銷售,是以這生產謀生。有的自己拿去賣,有的是幫人家種或幫採收。自產自銷的銷是為了謀生(農業定義裏的事業,事業在個人是職業/工作,在群體是企業),不是農民的定義要素。

   自產自銷可能銷給運銷單位,可能直接銷給自然人消費者,如果只種而沒有收入回報,不成為事業,和我前一再舉的例子,如果我在自家花圃種菜,和某甲在農地上種菜,都只自用,為何某甲算農民而我不算?農民定義並沒有地點限制,主要差別在若某甲以此為生,那就成為某甲的事業,某甲就是「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而我在家種菜只是「直接從事種菜的自然人」,因為我不是從事「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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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4:43:21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6-7 14:37
這裏有點誤解,不是包含生產與銷售,是以這生產謀生。有的自己拿去賣,有的是幫人家種或幫採收。自 ...

我實在不想去解釋怎麼個賣法才是謀生?定義什麼才是職業.
所以我就說麻!
包含生產與銷售不就代表"謀生"了?

乞討屬不屬謀生與職業?
我們是否必需去定義一個人在一個時間內只有一種銷售才算是謀生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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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4:43:30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6-7 14:28
我的理解,休閒農業有生產,有銷售(客人來除了吃玩住,順便買此農場的農產),而因為有生產這部分 ...

「如果是那種銷售的和種的無關的,那就留給農業主管機關去傷腦筋,究竟只種觀賞植物,然後賣吃住玩可不可以。不過如果由我來認定,由於他謀生的方式確實有牽涉到他生產之物,所以可以認定是農民。(這裏指的是依休閒農業相關規定申請的休閒農場,這好像至少要5分地)」

P大,依照您的解讀,現在已蓋好農舍並且經營民宿者可以說是「農民」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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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4:44:03 | 顯示全部樓層
依照農業發展條例,農地農用,政府卻經常徵收農地不做農用,這是只訏州官放火, 不訏百姓點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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