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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房屋蓋在國有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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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18 13:43:4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open808 於 2017-8-18 13:47 編輯
goddamnx2 發表於 2017-8-18 09:36
不好意思~小弟愚昧
為啥要收到房屋稅單阿?


地上物上確實有間房子(沒辦保存登記時)
所以政府收點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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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18 15:27:58 | 顯示全部樓層
open808 發表於 2017-8-18 13:43
地上物上確實有間房子(沒辦保存登記時)
所以政府收點稅金

難怪我有看過友人不小心蓋到林地的鐵皮屋
申請房屋稅
意思是說他日若有人要拆至少可以證明有地上物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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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26 18:56:57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笨羊 發表於 2015-8-14 10:22
以下就最單純的情況說明,也就是房屋佔用國有地,房屋為單獨一人持有。

一、老屋的所有權

笨羊大大您好,

想向羊大請教,因為所使用的鐵皮屋(有門牌號碼)也是建在國有地上,但已經繳清您所提到5年的補償金,但是這個金額的繳交對於我們還沒承租的人是否有保障的意義,因為問了承辦人員,他是說有租約與沒租約是沒有太大的差異,一樣是可以使用。如果接下來想要承租,是否會更不容易呢?
因為對這個真的很外行,所以看到您的回覆才向您詢問,真的很抱歉也非常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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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26 20:37:0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8-5-26 21:03 編輯
小小書僮 發表於 2018-5-26 18:56
笨羊大大您好,

想向羊大請教,因為所使用的鐵皮屋(有門牌號碼)也是建在國有地上,但已經繳清您所提 ...


1. 申請承租國有地,准了,才會同時補繳過去 5年的「地租」。

照你的描述,已經補繳過 5年「地租」,但現在又是「還沒承租的人」,
顯然,租約應該是中斷了。

承租國有地的租約中斷,就得重新申請租用,
是否補繳過去 5年的「地租」,就看中斷時間是否超過 5年而定。

2. 無租約,接下來想要承租,是否會更不容易呢?

國有「基地」是否要租給你,是看「有無占有事實」,
地上有鐵皮屋,就是占有的證據。

過去有無租約,不是考量因素。
過去曾經有過租約,不管是誰去承租,現在中斷了,還是得重新申請租用國有地,
還是得補繳「中斷期間的地租」,中斷超過 5年就補繳 5年。

3. 有無租約,一樣可以使用「地上的既有違建」

相同的是,不管有無租約,都不能「擴大違建」,
譬如把鐵皮屋改成磚造,一層樓改成二層樓。

有差別是:
a) 無租約時,萬一颱風吹壞吹倒,不能修理。
如果鐵皮屋不見了,等於不再擁有「占有事實」,永遠不再能申請承租了。
如果重新蓋違建,就會立刻被拆除。
有租約時,就可以修理。當然,也可以繼續承租國有地。

b) 無租約時,不能申請「承購」蓋鐵皮屋的「國有基地」,
只能用「標購」跟大家一起競爭。
有租約時,算是「那塊國有地承租戶」,
就可利用這個「承租戶資格」,申請「承購」那塊國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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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26 21:15:27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笨羊 發表於 2018-5-26 20:37
1. 申請承租國有地,准了,才會同時補繳過去 5年的「地租」。

照你的描述,已經補繳過 5年「地租」, ...

羊大感謝您的回覆,

我剛剛問了一下家父,我們是82年以前就使用,之前一次繳交5年的是補償金,現在每年也都有繳交。但是完全是沒有租約的狀況。這樣這個補償金的繳交是否也是等同於租金呢?會有補償金是否也是國產局認定有在此使用的事實才能繳交補償金繼續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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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26 21:22:3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8-5-26 21:24 編輯

應該是「租約遺失」,或是「忘記領取租約」?

既然繼續在繳交「租金」,表示還在「承租中」。
請直接向「國有財產署」詢問,請他們「補發」租約。

承辦人員如果以「有無租約都可使用」來搪塞,
請告訴他,你要依法申請「補發」租約。

有租約在手,才有承租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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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26 22:36:10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笨羊 發表於 2018-5-26 21:22
應該是「租約遺失」,或是「忘記領取租約」?

既然繼續在繳交「租金」,表示還在「承租中」。

謝謝羊大的詳細說明

我會再向承辦人員詢問,看是否有租約,或是該如何承租。

再次謝謝羊大的熱心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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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26 23:54:0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2ha 於 2018-5-26 23:58 編輯

補償金並不等同於租金…
有租約繳交的是租金,
無租約,繳交的是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

詳細請參考下列…
被占用國有土地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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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27 07:08:06 | 顯示全部樓層
那就是不符合「承租條件」,只能每年「被追繳」「補償金」。

1. 不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的違建。

<國有財產法>第42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70001

2. 雖然「已實際作建築使用」,但屬於「不予出租」的國有地。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1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7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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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27 22:49:55 | 顯示全部樓層
鐵皮屋是在82年以前建造的,以前國產局人員有來勘查過,一次繳交5年的補償金,

現在每年就是以補償金方式繳交,但家父認為已經有在繳租(就是所謂的補償金)就不會被收回,

所以覺得可以使用就好,不要搞得那麼麻煩。

但是我覺得沒有租約好像就沒有保障的感覺,爾後也擔心會有其他困擾,

所以一直找尋可以解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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