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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8 21:04:3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mp470mp 於 2016-6-8 21:07 編輯

[quote]yuank 發表於 2016-6-8 12:40
現在各縣市承辦人認定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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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9 00:21:24 | 顯示全部樓層
n104713012 發表於 2016-6-8 20:01
所以我農舍無望了?

那可以蓋資材室 所以準備計劃書? 也不用農民資格?

列出法令函釋,還標示紅字,都沒再看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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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9 10:08:4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ch352414 於 2016-6-9 10:19 編輯
n104713012 發表於 2016-6-8 17:38
今天打電話去縣政府問....

1.農民資格 是重要的一環 農保不一定可以申請的過農民資格 需要寫計劃書  ...


縣政府承辦跟您講的是正確的,完全是現行法規規範下的作法,所以並不是兩光的公務員,
您要有農作物、要有買賣並取的證明才寫得出來經營計畫書,現場拍照、會勘那是必要的,
有了經營計畫書才能申請"農民資格",
興建農舍辦法第3-1條是在定義"什麼是農民",
該條法規很清除,有農保就是農民,
但不是所有農民都能興建農舍,有資格才可以申請興建,
因此,才有興建農舍的"農民資格"審查,
"農民資格"是最不容易通過的一個關卡,一開始我也認為我符合第3-1條規定要蓋農舍還不簡單,
可是多方收集資料,深入了解法規,電話詢問縣府承辦,經過多次交叉分析後,只好乖乖的寫經營計畫書,
等農民資格審查通過之後,不管是水保或是建照申請,都是技術問題,不是障礙。

再次強調,合於第3-1條規定,具有農保是農民沒錯,但並不等於具有興建農舍的"農民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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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9 10:43:1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6-9 21:03 編輯

1.上位階
   http://tinyurl.com/jx4lbcx
   第3-1條修正理由
   三、惟屬農民健康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因其實際從事農
        業生產業經審查認定,爰規定此類農民得免予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
        資料,並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
        。

2.下位階:行政規則
   南投縣的審查表  http://www.nantou.gov.tw/upload/94636_f2.doc
   是把農民資格+農舍申請,合在一個表格。
   在「一、申請人是否為農民」這項的備註
   「申請人所提出條件類別為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者」-->「2.申請人應檢附左列1至7相關佐證資料之一」

   正確的解釋:屬於非農保、健保3的"條件類別",才應檢附1-7佐證資料
   不是:不區分是否有農保,一律都要。
   不然幹麼寫"條件類別"阿?
   我等下寫信問問,改天收到再回報。(已寄出)

4.如果不分,一律要生產佐證資料,就違反上位階法規範,可以依法提救濟。

5.彰化縣的表格  http://tinyurl.com/gshh759
   這比較明確。  第二頁可以見到,「非屬」=不是  農保或健保3類的,才需要表二的資料。

我在法院作過幾年,行政機關有時會誤解法令,這是很常見的,別把錯的,當作是常態阿。
有興趣 可以站內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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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9 11:35:54 | 顯示全部樓層
這裡的站友太有福氣了
經過ch352414與]yuank兩位大大的說明
會把這問題搞的越來越清楚~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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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16 10:36:14 | 顯示全部樓層
問題重點在"得"這個字,看法不同就解釋不同!這就是公部門頒佈政策和法規的高深奥妙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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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17 09:35:57 | 顯示全部樓層
yuank 發表於 2016-6-9 10:43
1.上位階
   http://tinyurl.com/jx4lbcx
   第3-1條修正理由

真的好期待大大的覆函內容,覺得見到一線曙光感覺~~~~~~發現站上的資訊多爬爬,比去讀那些讓人頭昏腦脹的條文,真的是清楚多了~。
遠離塵囂~才能得以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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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6-6-18 03:49:2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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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18 06:43:17 | 顯示全部樓層
~yuank~大大
這個農舍相關法律問題~
在這home友問題中~
你是大家在汪海中看到的浮木~
樓上的大大~
是否請你把拜訪後的結果告訴大家來做參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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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0 09:21:07 | 顯示全部樓層
今早某市府的農業局聯繫,農業局官員說一律都要「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還直說是法條寫不明確,應該去問農委會。

法條已經很明確了阿...
之前寄的信可能漏掉附檔,沒把立法理由附上,我再補寄檔案繼續跟他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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