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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jeffer

同志婚姻話題,其實是"婚姻改革"是全民話題,不是那種8卦政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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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21 20:56:55 | 顯示全部樓層
工業革命以來,人們相信,人定勝天,最後的結果,可能就是走向毀滅...
自然的定律如何,就該如何?如果上帝弄錯了,可以,你們結婚吧,但為什麼非要弄個小孩出來?違反天理的硬是要人定勝天,最後會不會天下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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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21 21:36:01 | 顯示全部樓層
smhu 發表於 2016-12-21 20:14
什麼叫配偶?就是拿著他的身份證跟我的郵局掛號通知單就可以大大方方的去到郵局領掛號信件。也是當一方在急 ...

如果只是要配偶這個身份,專法就搞定了,這也是普遍能接受的不是嗎?還是我認知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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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21 21:51:24 | 顯示全部樓層
Wish 發表於 2016-12-21 21:36
如果只是要配偶這個身份,專法就搞定了,這也是普遍能接受的不是嗎?還是我認知有誤

我才懶得去管是專法或是什麼法的咧,說句現實一點的干我啥屁事啊...只是討厭在版上看到的不是一腦子就只想到性交,不然就是肖想兄弟姊妹的財產還要再分一杯羹的...如果反同講得出來就只能這個樣子,讓我都沒臉說我有沒有反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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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21 22:28:5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6-12-21 22:35 編輯

  我個人的看法是:婚姻還是留給一男一女。如果是為了簽醫療同意書以及遺產之類的權益,這點倒不是同性戀者專有問題,反而是有一點和2home族相關的。

  社會上有些沒有法律規範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反而確實需要這種特別立法的授權,例如:出家人,2home同居人(不一定是異性,可能是大家志同道合,相依為命,新時代人民公社之類的),甚至是非常要好的室友。如果法律能規範這種關係,由當事人指定有權力替自己決定醫療命運的人的順位(例如還是先找家人,找不到時室友/同居人可代簽,或是已和家人失聯/失和,可以指定室友/同居人為第一優先),遺產也是一樣,如果某甲生命最後階段都是由某乙陪伴,法律應該要讓某甲有權在生前意識清楚時指定某乙就是如同配偶權益一般的財產繼承人。

  前述的關係都以登記為主,且可註記於健保卡,關係消失也要去做改變登記,而且財產轉移僅限於死亡時的繼承(比照繼承免稅額)。這樣應該可以解決大部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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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21 23:01:32 | 顯示全部樓層
我還蠻希望政府先做一些長期的實驗,用數據來說服人(撇開數據造假問題),例如成立專門學校:
A校:同性戀和贊同的家庭小孩,從幼兒到大學都灌輸這樣的行為是正常的(甚至鼓勵嘗試)
B校:反對的家庭小孩,從幼兒到大學都灌輸這樣的行為是錯誤的(有偏差者心理醫生介入輔導導正)
C校: 混和教育,既不鼓勵也不反對,教育以尊重”人”為主
當20~50年後,數據大致可以判斷同性戀問題是先天或後天造成居多,並且瞭解透過輔導能否改變.
或許這樣的實驗還能造就一堆碩博士,並提供一些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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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6-12-22 00:38:1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jeffer 於 2016-12-26 15:38 編輯
Wish 發表於 2016-12-21 23:01
我還蠻希望政府先做一些長期的實驗,用數據來說服人(撇開數據造假問題),例如成立專門學校:
A校:同性戀和贊同 ...


用小孩來做實驗, 這實在不是辦法, 不合乎人道考量.
我們的十年教改, 大家看到了什麼? 只為改變而改變,
未何不由小到大?

我們是否要放任現在婚姻制度改改看, 先平權在說?
現在法律上的 "性別平等教育法", "和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不知何時被偷渡,明定要教"同志教育",而非認識同志, 立了法條在那裏了.
從國外借其意, 憑空出現了幾個新發明的詞, 有心人在其中發揮空間何其大.

以前是 "自由", 多少人假汝之名以行其惡.

現在是 "平等", ... 到處扣人"歧視" 的帽子.

如今"同性婚姻平權", 夾著 "自由","平等","情愛",的口號
發起運動, 來做這個 "百年婚改" 的實驗.
如果成功, 則為了同志族群, 爭得了 名份.
失敗,則造成小孩子的價值體係/和社會的混亂.

那 "自由","平等","情愛", "又有合法的名份",
"一句同性婚姻都合法了", "為什麼不能那樣教?"
試問, 有誰擋的住?

依我的觀察
"反方",是無組織的散沙, "正方" 是有組織的多方勢力.
它們要的不只是"那幾點保障" 而已, 而是要改變/打破 婚姻的定義.

"性解放運動者","婚姻不限男女, 那性的尺度必然深入教育基層", -->達標.
"同志運動者",  "解構異性婚姻", "加上性平法", 得來友善同志(雙親中性化)的理想社會.
"女權運動者",  "解構現行婚姻", 就是先打破父權家族體制.然後再如何(沒研究,總之要先打破)
"生技業者",   "解構異性自然生養體制",  迎來 "同性人工生養體制" 的無限商機.
"反基督教",   "一夫一妻定義被打破", (兔死狐悲) 重擊信仰教徒的心

這次的平權婚姻法 , "有錢有人的行政院打算放空",不題任何對案, 和法案評估報告.....
放任幾個 "立法小兒" 玩玩文字修改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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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22 02:51:1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aotsen2004 於 2016-12-22 02:52 編輯

最近 有一種 快 亡國 的 感覺 危機感 ..... 不時浮上心頭 ...... 久久 不能散去 ...... ( 國之將亡 妖孽橫行 )

常有打算 所有的東西 能賣的 就 賣一賣, 趕緊 來去對岸 投靠 我堂哥 ~ 比較實在 !!


我相信 任何違背自然法則 的 人事物 ~ 通常 沒甚 好下場 !

不讚成 修法的人, 在網路上 表達意見時, 要謹慎 婉轉一點 ! ( ↑↑↑ 小弟 表達的 , 蠻婉轉 的吧 !! )

( 會有人 跑去 你臉書 罵你 檢舉你 ~ 所以  臉書帳號 要預先 多請幾個 )
LINE : batman1155    電話: 0900-52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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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6-12-22 05:30:5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jeffer 於 2016-12-25 10:58 編輯
aotsen2004 發表於 2016-12-22 02:51
最近 有一種 快 亡國 的 感覺 危機感 ..... 不時浮上心頭 ...... 久久 不能散去 ...... ( 國之將亡 妖孽橫行 ...


aotsen2004 大大:

您的意思是我不該說實話, 或是雖然是實話, 不可以這麼的直白, 直指人痛處?

首先聲明: 我的立場

同志想要"配偶" 的權利, 可.
同志想要"夫妻" 的名分, 不可.
同志想要"父母" 的名分, 不可.請他們自創新的詞吧.
同志想要”親生子女"的收養權, 可.
同志想要"收養",可,有但書.
其它稅優惠,財產繼承, 身外物, 不值一提.
同志想要 "同志教育",貫徹教育底層, 不可. (只認同 "認識同志教育",而非 "同志教育").
同志教育: 就我的了解, 是以同志創立很多新奇的理論,
             或是以同志為中心來看世界, 所有的一切都要合乎友善同志.

就收養一事,
必需明確收養之後,雙親的稱謂.
例如
"母親" --> 親生的媽媽
"父親" --> 親生的爸爸
不可混淆男女, "我做你爸爸,我做你媽媽".
另外引用
http://www.nhu.edu.tw/~society/e-j/83/8316.htm
"同性戀者被認為較不適合當學校老師及有可能影響到他人想法的職業."
所以必需要親職教育專家面談.評斷, 現在收養程序,應該就有必要的考量.
而不得在民法定"逆向反對法官歧視條款", 形成民法干涉司法.

立法:
制定一個"婚姻專法如何?"
異性婚姻制度. 並列
同性婚姻制度.
異性婚制度的最大目的,"鼓勵自然生養小孩".
同性婚制度: 生養小孩用 "收養","人工生殖","代理孕母".

其中生養小孩部份,  都是高度爭議的話題,
決不讚同,輕巧的修改幾條民法,
偷渡 "生養小孩" 部份的全民檢視和討論.

民法是 "身份法". 有很重要的定義成份在內.
決不讚同,輕巧的修改幾條民法,
用尤氏自行發明的 "平等適用" 前所未見的法律用語.
偷渡 "男男","女女", 平等適用 "夫妻" 的概念.

("平等適用",這四個字在 "性別平等教育法",
我們已經領教過了-- 乃是"反歧視帝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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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22 17:28:0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6-12-22 17:33 編輯
smhu 發表於 2016-12-21 21:51
我才懶得去管是專法或是什麼法的咧,說句現實一點的干我啥屁事啊....只是討厭在版上看到的不是一腦子就只想到性交,...

同性戀、異性戀本來就只差在性交對象是同性/異性而已,要不然還差在哪裡?<--有本事就反駁我這句啊!

同性婚姻本來就會圍繞著各種性交打轉.....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到底想不想修法?
要學承認同性&#32205;姻的國家,修法就要修到底喔,不能只修一條喔!
不敢面對問題卻顧左右而言他,這才奇怪!

你知不知道大多允許同性婚姻的國家也都允許父女、母子、兄妹近親性交喔!
在歐洲某些國家既然亂倫不違法,在當地就不能說成亂倫,只能說成近親性交。
(不好意思,照樣圍繞者性交打轉!)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 ... ew/20150711/646252/
在歐洲部份國家兄妹或姊弟亂倫並不違法,法國、荷蘭等國規定,只要雙方同意,並不禁止親人間亂倫。德國也約2%到4%民眾曾有亂倫經驗。
德國現行法律規定,親子、兄妹、姊弟相姦最高可處兩年有期徒刑,但周三的倫理委員會,以反對現行法14票、贊成9票、棄權2票,支持近親結婚。
委員會表示:「雖然近親相姦的案例在歐美並不多,但若對當事人課以刑罰,將造成他們的痛苦,不僅當事人的人權不受到保障,也否定了他們的感情。」(國際中心/綜合外電報導)
-----

至於底下這個我不確定真假

http://bbs.tianya.cn/post-outseachina-83099-1.shtml
----
丹麥、挪威、冰島、芬蘭、比利時、荷蘭
  →血緣關係(父女、母子),可性交,可合法結婚
  →同父同母(兄妹、姊弟),可性交,可合法結婚

  瑞典
  →同父同母(兄妹、姊弟),可性交,可合法結婚

  西班牙、法國、羅馬尼亞、葡萄牙、土耳其、日本、巴西
  →血緣關係(父女、母子),可性交,不可結婚
  →同父同母(兄妹、姊弟),可性交,不可結婚

  德國
  →正在爭取立法「允許近親性交」

  -------------------------------------------------------------------------------------
  丹麥、荷蘭、瑞典
  →允許多人婚姻
  丹麥男子可以同時跟「自己母親、妻子、數名女兒」結婚

  丹麥、荷蘭、瑞典、挪威、冰島、芬蘭、比利時、法國、瑞士、阿根廷
  、克羅地亞、匈牙利、紐西蘭、蘇格蘭、西班牙、德國、澳大利亞、
  →允許同性戀結婚
  丹麥男子可以同時跟「自己父母、妻子、兒子、女兒」結婚

  -------------------------------------------------------------------------------------
  這些國家通常都以子女滿16歲為基本原則,實際年齡依各國規定

  僅荷蘭、西班牙容許父母與12歲子女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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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22 19:51:07 | 顯示全部樓層
FlyNews 發表於 2016-12-22 17:28
同性戀、異性戀本來就只差在性交對象是同性/異性而已,要不然還差在哪裡?

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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