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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m_qqd

土地被佔用 (發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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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18 20:43:50 | 顯示全部樓層
花盆被打翻 打破丟成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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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ou4 + 20 亂成這樣對方也輸出不少力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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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8 20:44:4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7-1-18 22:34 編輯
pineman 發表於 2017-1-18 19:42
請問一下yuank大大,你上面所說的,對占有人本身也是共有人(PS)這種情形一樣適用嗎?

PS: 假設是 ...


例如四位共有人ABCD,持分各1/4。
1.如果沒有分管契約,D就自行占用一部分,對ABC構成不當得利。

2.如果ABC都同意某部份由D使用,這就是有「分管契約」了。
   如果A將其1/4持分賣給E,那就要討論原本的「分管契約」是否拘束新的共有人E?
   要參照釋字349,看E知情或不知情。

-----

3.假設之前ABCD,都同意借給第三人F使用
   後來A將其1/4持分賣給G
   民法有「買賣不破租賃」,可沒有「買賣不破使用借貸」。
   F不能對G主張有使用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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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8 23:51:51 | 顯示全部樓層
yuank 發表於 2017-1-18 20:44
例如四位共有人ABCD,持分各1/4。
1.如果沒有分管契約,D就自行占用一部分,對ABC構成不當得利。

    如果我沒看錯,樓主好像也種東西和去圍(他認為他有權圍的)地,那他應該是無權對其他人這樣做?假設目前占有人也是持分人,樓主不同意占有,占有人要把占有部分歸還全體所有人,樓主應該也是不能未經其他所有人同意種東西和圍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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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9 08:35:56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7-1-18 23:51
如果我沒看錯,樓主好像也種東西和去圍(他認為他有權圍的)地,那他應該是無權對其他人這樣做?假設 ...

是的  共有人不能自己就占用一部分。

可以先排除外來占用的,共有人內部再談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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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9 08:48:0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7-1-19 08:54 編輯
pineman 發表於 2017-1-18 23:51
如果我沒看錯,樓主好像也種東西和去圍(他認為他有權圍的)地,那他應該是無權對其他人這樣做?假設 ...


    剛才找到一篇 文章,雖然是以房屋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主,但對土地買賣可能也有參考性。

    根據文章的說法,綜合起來我的理解如下(不一定正確,有錯請專業指正):

    在最高法院48年的判例後,受讓人已不是無條件承受讓與人先前的分管協議,是以轉讓時知悉為要件,若知悉就仍受拘束。分管協議不一定是書面契約形式,長期分配各特定部位與予使用也算。

    另外查到共有人是多數決即可分管或同意租/借給他人使用(http://llluuuiu.blogspot.tw/2013/03/blog-post_21.html ,可直接看文章最後的結論),如果只有樓主一人反對,即使權利超過50%,也不一定能撤銷原有決定,要主張自己不知情的舉證可能也有一定難度(因為買的時候東西就已在那裏)。

    所以綜合以上,樓主可能需要去查清楚占有人是否有經先前共有人的決議而使用,或者現有的共有人是否有多數同意他這樣用,如果多數(人數及持分權利比例)共有人有同意,我覺得樓主的做法(種花,圍地)反而可能不利樓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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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9 13:20:2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7-1-19 13:23 編輯

那篇是共有人內部,如果還牽涉第三人
可能要區分共用人內部作的分管契約,跟對外的使用借貸。

假設之前共有人ABCD,都同意借給第三人F使用
分管契約是在ABCD之間。  而使用借貸契約是在 ABCD 4人--F之間。

之後A將持分轉讓予G
使用借貸契約,基於債權相對性,不拘束G。
分管契約,則是依釋字349看是否知情--知道有那個分管契約,而不是說知道物的現有狀態。
---
實際上,不必想那麼多,如果對方不是共有人,要他舉證有合法使用權利再說,沒就免談。
可以申請鄉鎮市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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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9 13:35:53 | 顯示全部樓層
yuank 發表於 2017-1-19 13:20
那篇是共有人內部,如果還牽涉第三人
可能要區分共用人內部作的分管契約,跟對外的使用借貸。

使用借貸契約,基於債權相對性,不拘束G。


    雖然說不能拘束G,但要改變回來,可能也不一定有辦法,不是嗎?根據我前面引的文,要改變共有物管理方式,還是要多數決,除了樓主外的其他人如果是占多數意見也一致,頂多再重做一次繼續租/借給F的決議就好。特別是樓主跟鄰居(是否為共有人目前還是不得而知)關係搞得很差,萬一這些鄰居都是共有人,問題恐怕會更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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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 : batman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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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9 13:59:42 | 顯示全部樓層
處理這類的事, 要有決心 跟 毅力 勇氣 !!

當初 買地時 是跟 誰 買的 ~ 那個賣主 還能 找的到嗎 ?

上法院 講的是 證據 ~多搜集 對 我方 有利的 證明 !

小弟 花了 將近 2年多的時間 , 都在 處理 被佔用土地的問題 ,

當時 對方 直接嗆 ~ 看是要 黑的 白的 都可以 ~ 呵

祝 您 能 順利圓滿解決 !!

LINE : batman1155    電話: 0900-52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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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9 14:00:2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7-1-19 14:17 編輯
pineman 發表於 2017-1-19 13:35
雖然說不能拘束G,但要改變回來,可能也不一定有辦法,不是嗎?根據我前面引的文,要改變共有物 ...

不拘束G...  F就不能以使用借貸對G主張有權占有阿。

分管契約,不管是(1)舊的,因為G知情而拘束   或(2)現在其他共有人以多數決作出新的,
把共有物出租or出借  給  共有人or第三人  ,都還有民法820第2項若顯失公平可聲請裁定變更的問題。

樓主沒說拿到租金吧,自己有持分的地,被別人無償使用,難道合理?
我的看法是,聲請調解,讓對方講看看他有啥權利,拿得出啥證據。講清楚,比拖著好。

----

m_qqd   如果是建地,可考慮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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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9 15:41:40 | 顯示全部樓層
那些地 圈回來
可以種 好多好多植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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