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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vcr

想獨自擁有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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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6-20 10:07:03 | 顯示全部樓層
15# PAO


如果那麼簡單, 說離就離, 早就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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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6-20 10:13:52 | 顯示全部樓層
16# 山羊

喜歡的地是不會等你的; 我跟她兩地分居超過十五年了, 大家認為哩?
不是我小氣, 她的財產比我還多, 我是不想讓她有機會破壞辛苦經營的地,
我其它的財產, 如果可以讓她簽字, 早就給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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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6-20 10:18:28 | 顯示全部樓層
20# 遺民


當然是該給的就給, 根本就不在乎, 只要她離開我的世界,
還記得幾年前跟她提過, 我名下的財產全部給她, 只要簽字離婚就好,
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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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6-20 10:21:59 | 顯示全部樓層
11# lusong7


如果直接以我父親的名字買下, 還是會碰到遺產的問題,
不是我詛咒他老人家, 老人家85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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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6-20 10:34:53 | 顯示全部樓層
16# 山羊


家家有難唸得經  有些夫妻貌合神離 ,只是再等時機成熟 ,然後  ...箇中甘苦筆墨難以形容
4w 發表於 2011-6-17 23:00


是啊, 這是我該念的經, 不該在此耽誤大家的時間, 佔用版面的;

我的重點還是 : 地是非買不可, 渴望有塊自己的地很久了,
在未退休前是假日的去處, 退休後是終老的地方,
看著自己種的樹長大, 讓樹看著自己變老;
所以一開始的設定就是, 那是我的最後堡壘,
絕不退讓, 也不想讓她知道, 沒有電話, 不開手機;
不再有半夜三四點的電話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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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6-20 10:40:22 | 顯示全部樓層
現代人還真是辛苦..   家家也真有本難唸的經.
記得幾年前一個事業有成的長輩在燈紅酒綠的場所對我如是說:
如果那天忽然掛了, 來收的一樣家裡的老婆...
ax5589 發表於 2011-6-17 23:26


這事我已考量過了, 就是不想讓她知道, 我的緊急連絡人從來沒寫過她的名字,
兩次上醫院開刀, 住了三個禮拜, 也沒讓她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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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6-20 10:44:43 | 顯示全部樓層
3.附帶一提.把標題改了吧
  標題會讓部份人反感(如果你尊重這有不少女性)
  也好像不合這裏精神   
  分享
遺民 發表於 2011-6-18 06:14


感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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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0 13:15:38 | 顯示全部樓層


喜歡的地是不會等你的; 我跟她兩地分居超過十五年了, 大家認為哩?
不是我小氣, 她的財產比我還多, 我是不想讓她有機會破壞辛苦經營的地,
我其它的財產, 如果可以讓她簽字, 早就給她了
vcr 發表於 2011-6-20 10:13

看樣子還不是土地或財產的問題
似乎有更深的層面或牽掛
你有了解"她"最想要的是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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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20 13:26:08 | 顯示全部樓層
32# vcr
我國離婚制度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不過,為避免此種離婚可能對不願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或對未成年子女顯有不利,新法中賦予法院「把關」的權限,法官若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時,得駁回離婚之訴。

由於委員會中對這項分居三年得請求離婚的修正條文共識極高,未來進入院會二讀時,再修正的機會已極小,使得昨天的修正極可能就是未來離婚制度的變革方向。

此次對裁判離婚的修正,除維持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有責條款」,僅作文字修正外;同條第二項則引入歐美的「破綻主義」(或稱「無責主義」),規定「夫妻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亦同。」符合此「破綻事由」者,不論責任歸屬,夫或妻都可請求離婚。
轉載【2002/06/04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民法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不知大大可否引用第五項,建議詢問律師看看。
閒雲野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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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6-20 14:33:36 | 顯示全部樓層
32# vcr
我國離婚制度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不過,為避免此種離婚可能對不願離婚的一方顯 ...
sunyuhsin 發表於 2011-6-20 13:26


引用第五條, 以前的做法是先提 "履行同居義務" 之民事訴訟,
對方仍不履行同居義務, 然後再引用第五條 "惡意遺棄他方..."
我怕的是弄巧成拙, 她萬一回來住一起, 變成兩個陌生人在同一屋簷下,
繼續跟我耗下去, 那不是更悶嗎?

至於現行立法院審理中的民法修正, 這個我知道,
還是要等到三讀通過, 公告實施後, 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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